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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1页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班级:14级地理系学号:2134163991姓名:金美辰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2页摘要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向社会公布。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日本是东亚第一个自主移植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最先完成了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课题。日本在原来的大陆法系基础上,引进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其司法制度有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更是备受关注的课题。我们通过比较,来知道我们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日本的不同,研究其中的不足。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目录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1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1.1.2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1.1.3司法考试考察形式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2.1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2.1.1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规则2.1.2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2.1.3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3页2.2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规则2.2.1我国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2.2.2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2.2.3.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及法律效力2.2.4我国司法考试管理机制2.3两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评论2.3.1两国司法考试形式内容比较2.3.2两国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及通过率比较2.3.3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管理比较第三章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建议结语文献第一章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司法考试制度要素分析1.1.1司法考试制度概念含义司法考试是国家主办的以选拔法律职业人才,保证法律职业素质为目的的考试,是获得法律资格的必经程序和准入条件。本文中所引用的司法考试概念实际上是一个类概念,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在不同法系和司法体制的国家中,担当着选拔法律职业者考试的名称并不,如英美系国家的法官由律师中产生,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是律师考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考试是分别进行的,其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统称为司法考试。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4页在进行中日两国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的过程中,两国司法考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法律职业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司法考试定义在各国的不同界定并没有给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比较带来障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各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其制度构建层次多样,应从价值和要素各方面进行分析,而从阐释学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司法改革“大网”总的一个“结”,与其他制度和司法实践又密不可分。从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及相关制度和实践的基本关系入手研究其间的一般关系,有利于我们有效的进行分析和比较。1.1.2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知识是伴随着国家治理的扩展和深化而发展起来的;因为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都离不开规则,而规则必须上升为法律才能普遍有效。历史表明,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维系秩序的规则,而体现国家意志的规则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才可能得到贯彻和服从;但与此同时,社会生活复杂化所导致的法律复杂化也使得法律知识越来越脱离人们的常识,而成为一种只有特定的职业人员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因此,尽管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调整而导致了法律领域的扩张,但作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法律却是逐渐演化出了一套自己的知识体系,并逐渐与人们的常识分道扬镳。因此,为保证法律能够被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就必须有一整套成熟的机制来维系法律知识的生产和传授;而生产出来的以及被传授的法律知识是否符合社会的需求,是否能够维系法律运行。而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对法律知识的评价,特别是规模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评价,则离不开考试这种基本检测手段。这是因为,比较而言,考试是一种最为经济的批量化检测方式。因此,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就是对法律治理技术对知识需求的一种回应;通过这一检测手段来考察那些未来法律人的素质构成是否符合胜任运用法律治理技术职位的要求。当然,司法考试制度在此只是作为一个关卡和导向而存在的,其作用的发挥还有赖于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支持。1.1.3司法考试考察形式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5页司法考试制度形式上主要以考试体现,其考察形式主要有笔试、面试、主管、客观、开卷、闭卷、一次性考试和阶段性考试等形式。就司法考试的目的而言,主要考察的内容在于应试者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养成及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也以此来设计和评价考试形式的合理与否。法律知识是一个法律理论与制度的综合,是法律职业者赖以从事法律事务的知识基础,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知识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在法律职业者的从业生涯中,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可或缺。而法律思维是法律的职业阶层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由法律思维(以及其派生的话语体系等)才使得法律人能够在法治进程中发挥其它阶层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原因在于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已经不再成为法律人保持特性的凭借,而运用法律的思维才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本所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为社会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第二章中日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比较2.1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2.1.1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当前日本司法考试内容的特点在于考试覆盖科目广、难度大、形式多样。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包括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实际上就是对报考者的基本素养、基本教育水平的检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由于日本基本上普及了大学教育,所以第一次考试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讲并不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障碍。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核心所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裁判官、检查官、以及辩护士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通过简答式和论文式的笔试和口试烦死进行”。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简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目作答。只有在简答式考试中合格才有资格参加论文考试。论文式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科目: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论文式考试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没一科目包括2道考题,考试时间为2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论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科目: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6页2.1.2日本司法考试资格级通过率日本司法改革考试对报考没有特别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没有国际限制。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考者是否具备大学一般课程的学识水平,全都是笔试,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但由于日本推行的是法制精英路线,因此,一直限制职业法律家的人数,从历史上来看,从明治微信以来,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一直很低,从1956年到1998年间,司法考试的最终合格率一直没有超过5%2,维持在3%左右的水平。日本就是通过这样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一个人数少、社会地位高的法律家集团,并通过这样一个精英型的法律加集团来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底线。但是,职业法律家人数少并不能说明学习法科的学生少,也不能说明法学教育的规模小。事实上,到20世纪末日本爆发民法典论争的时候,日本的法学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根据不完全统计,1897年,仅东京一地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数量就超过了5000人。法学教育的成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也为司法考试选拔和造就法制精英提供了前提条件。2.1.3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为了保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甄别法律职业者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成立专门、权威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和主持考试。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由法务省下辖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1人、最高裁判所的事务总长1人以及经过辩护士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辩护士1人共3人组成。3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而对于考试的具体运作则是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进行,“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根据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合意来决定“。成为司法考试考查委员对于学者、实务者来说都是对其学术地位的一种肯定;同时,对于考生来讲,司法考试委员的论著、观点也成为重要的参考线索。从司法考试委员的构成来看,主要是按照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考试科目进行选拔。一般地来说,额法学教授所占比例较高,从2000年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构成来看,全部委员共有148人,其中大学教授占79人,辩护士占15人,裁判官占6人,司法省官员占48人。可见法学专家在司法考试的运作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这一结构实际上也说明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相联系的一种途径,是法学家参与司法实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1.丁相顺:《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5月版。2.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4月版。3.《日本司法教育培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代表团赴日本考察》,《检察实践》2002年第5期。第7页务的一个重要方式。2.2我国司法考试的具体规则2.2.1我国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才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查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
本文标题:中日司法考试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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