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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贪污受贿5000元不算犯罪?贪污受贿5000元不算犯罪?.........................................................................................................1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3贪贿犯罪起刑点该调,问题是往哪调?.......................................................................................4贪贿犯罪起刑点要不要“水涨船高”?...........................................................................................6拿出治民一半的严苛与智慧去治官...............................................................................................8讨论贪腐罪起刑点的前提是敬畏法律.........................................................................................10贪污受贿5000元不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一所大学里演讲说:要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因为1997年,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就是5000元;但“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可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详细]开门见山地谈,我们反对他的观点。希望今天专题,能成为与张副院长商榷的机会。我们想重新明确三原则:一、对待贪污贿赂犯罪,“零容忍”的原则;二、“治贪比治盗更严苛”的原则;三、“立法、司法各自独立”的原则。为何选择“零容忍”[假设全人类分两边站,贪不到五千元者,是站贪一边,还是站廉洁一边?]贪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只要是贪,哪怕只是500元,50元,或仅仅只是5块钱,公务人员所必须奉行的廉洁都已被破坏了;至于具体数额的多少,倒更像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而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从贪贿犯罪的本质上看,规定一个“起刑点”本就多余…[详细][贪都是从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2对腐败犯罪“以赃计罪”,并规定较高的“起刑点”,实际上是扭曲了腐败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也会助长腐败分子的犯罪意念。许多被揭露出来的大贪污犯都是由一点一滴贪婪的积累,最终小贪变成大贪的。[“贪一块钱也不行”——香港廉政公署]国外立法对贿赂等腐败犯罪很少规定起刑线,一般凡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而收取、约定利益,即属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的口号之一就是“贪一块钱也不行”,他们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不断地利用各种手段向市民宣传“零度容忍”的反腐精神…[详细]为何要求“治贪比治盗更严苛”[同样的公款,锁在同样的钱柜中]一笔公款锁在钱柜中,某个平民偷偷撬开钱柜拿走钱,这是盗窃;而某个官员凭借着权力用钥匙打开钱柜把公款贪为己有,这是贪污——我觉得还是老百姓朴素的常识比较理性:两种行为的危害本质是一样的,只是拿钱者的身份和形式不同。官员贪污的起刑点起码不能比平民盗窃的起刑点高吧?[有的人偷五千才叫贪,有的人偷五百就叫盗?]以刑法中另一罪名“盗窃罪”来类比。“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只有区区500元。换言之,就现行法律而言,已是“官偷五千方为贪,民偷五百即是盗”。[“如果不够立案标准,前者通报批评,后者劳动教养”]盗窃若不够犯罪的准入标准,还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着,仍会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惩罚。而贪污贿赂呢,只要够不上犯罪的准入标准,行为人只需承担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了事,“罚酒三杯”是贪贿官员最经常化的担责方式。[这等治官标准,可有治民一半的智慧与严苛?]如果,一种制度的治理对象是普遍公民,要求普通公民承担某种义务,制度规范就会非常完备、缜密和严苛,处罚会非常严厉;而如果规范的是官员,要求官员承担某种义务,制度就会非常不完备、粗糙和漏洞百出,语气明显非常虚,甚至缺少“不遵守会受什么惩罚”的起码罚则。我想,如果能拿出哪怕治民一半的严苛和智慧去治官反腐的话,腐败恐怕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详细]为何呼吁“立法、司法各自独立”[看上去,是立法的起刑点过低]反对者会说,在中国时下的语境中,若对贪污“零容忍”几乎没有可行性。其实这一难题也同样可以去问“起刑点”:5000元这一“起刑点”已被认为不合适,10000元、50000元又具可行性吗?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翻翻已公开的案例,看有多少贪官是因为贪污5万元而被判刑的。3[实际上,是司法的起刑点过高!]其实,贪腐罪真正的问题,本不在于起刑点过低。这从张副院长的话中就能找到答案,“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那些贪污几万元就逍遥法外的大有人在!说明现有法律并不被完全遵从!却没有见到张副院长的勒令喝止,现有法律在基层被废置,这更需要高法乃至整个司法系统正视、甚至检讨。[请问,司法出现问题,就试图拿立法开刀吗]法律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的“抓大放小”已经伤害到了法律的尊严。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便自创“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怪招。在司法系统本身都成为现有法律的肢解者的现实中,需要调高的不应是起刑点,而是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详细]结语:如果司法不力,不论立法立得多科学,人们感受不到科学,都无意义;反之,若司法有力,立法方面,不才倒有个主张:贪污几万判几年。不足一万的,按天数计。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中国新闻网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作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4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张军指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元到上亿元,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元的判了死缓,几亿元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来源:重庆晚报)贪贿犯罪起刑点该调,问题是往哪调?新闻晨报王琳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5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上,贪污罪、受贿罪是数额犯,即只有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刑法在1979年制订时,并没有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下限作出规定,这种“零容忍”体现了对贪贿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立法上将2000元确定为贪贿犯罪的数额起点。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83条又将贪贿犯罪的数额起点调整为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而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情况,将不构成贪贿犯罪。在法律文本上,这个“起刑点”沿用至今。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地方司法机关自行将贪贿犯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了10000元、50000元,甚至更高。如果按照既往的立法逻辑作纵向的比较,这12年来,经济飞速发展,贪贿犯罪的起刑点确有调整的必要了。但如果我们在不同罪名之间作横向的比较,或在不同国家关于贪贿犯罪的立法中作横向比较,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贪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只要是贪,哪怕只是500元,50元,或仅仅只是5块钱,公务人员所必须奉行的廉洁都已被破坏了;至于具体数额的多少,倒更像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而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事实上,在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对贪污罪大都未规定具体的数额限制,对贪贿行为的“零容忍”成为更普遍的选择。从贪贿犯罪的本质上看,规定一个“起刑点”本就多余。当然,反对者会说,在中国时下的语境中,若对贪污“零容忍”几乎没有可行性。其实这一难题也同样可以去问“起刑点”:5000元这一“起刑点”已被认为不合适,10000元、50000元又具可行性吗?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翻翻已公开的案例,看有多少贪官是因为贪污5万元而被判刑的。以刑法中另一罪名“盗窃罪”来类比。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和盗窃罪还一同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6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只有区区500元。换言之,就现行法律而言,已是“官偷五千方为贪,民偷五百即是盗”。贪贿犯罪的“起刑点”还要往上调?从学理上解释,贪污罪较之盗窃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也赋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如果犯罪行为同样是“偷”,法律却要依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那么只能是对“官”的惩治要重于“民”。立法和司法上也完全有理由给予“贪”较之“盗”以更低的准入门槛。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贪”与“盗”的区别还表现在:盗窃若不够犯罪的准入标准,还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着,仍会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惩罚。而贪污贿赂呢,只要够不上犯罪的准入标准,行为人只需承担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了事,“罚酒三杯”是贪贿官员最经常化的担责方式。如此宽纵职务犯罪,实难称“宽严相济”,而是宽严皆误了!贪贿犯罪起刑点要不要“水涨船高”?东方网王威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11月3日《南方都市报》)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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