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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转变铁路发展方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段领导班子决策机制,规范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证段科学发展,根据《局党委、铁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铁委联〔2011〕57号)精神,结合段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1.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分析论证,严格执行程序,保证决策科学。2.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集中集体智慧,由集体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依法合规。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涉及段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段经营目标、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3.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全员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管理权限内责任事故(路风事件)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事项。4.涉及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5.运输生产经营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办法和重要工作方案。6.劳动组织改革方案,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改革调整方案,组织机构及编制调整建议方案,年度人员培训方案,其他重要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7.工效挂钩、奖金分配、重要奖惩、福利待遇、保障性住房配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办法、方案等。8.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宣传思想工作、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9.对段及全局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10.拟提交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建议方案。11.段管集体企业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段管理权限内重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管理权限内各车间党政正(副)职,各科室正(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协理(干部工作),党群工作办公室助理员,团委书记,工会指导员,行政监察,武装助理员等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推荐。—2—2.管理权限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政工)人员的聘用、解聘,高级专业技术(政工)人员首次聘用的建议方案。3.岗位管理人员的聘用建议及解聘。4.段领导班子成员后备人选的推荐及段协管人员的任免建议相关事项。5.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段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向路局申报的技术或设备改造、技术或设备引进、基建工程等建议项目。2.上级下达到段的技术或设备改造、技术或设备引进、基建工程等项目在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3.管理权限内日常运输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应急项目。4.工程投资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以及段自行采购物资额度5万元及以上等重大事项。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铁路局规定或段权限调动、使用资金。主要包括:1.超年度预算(计划)、需提报铁路局审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2.全段范围内的一次性奖励及无计划临时性支出5万元以上资金使用。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决策形式第八条段“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段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1.讨论决定生产经营等事项由段长主持,段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段长主持。2.涉及党的建设、群团工作以及拟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担任党委副书记的段长主持。3.党政正职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原则上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4.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列席。第十条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能缺席。如遇紧急事项必须做出决策且分管班子成员不能参加时,应以适当方式于会前征求其意见并在会上做以说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会议议决结果。列席人员由党政正职协商确定,涉及讨论议题的主办科室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执行人事任免、工程承发包、物资采购等回避制度。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一条调研论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案由段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科室提出建议。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认真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重要工程项目、租赁承包、资产处置、法律纠纷案件等风险性项目,应进行政策、—3—法律咨询和可行性论证,并附带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审查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于会前征求段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段工会的意见,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议等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三重一大”议题由党政正职共同确定。党政正职意见不一致的,不能作为议题上会研究讨论。未纳入议程的议题,不得临时动议提请会议审议、决定。研究决策的议题和相关材料一般应提前2天送达段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段党政正职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对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第十二条集体决策。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经会议集体讨论。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多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能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或分管领导有不同意见的,应慎重或暂缓决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根据讨论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的为通过。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未经讨论不得直接表决。会议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拟任免人选在同意、不同意、缓议中选择一种意见。投票后,由列席会议的干部协理(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计票,并在计票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会议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段行政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参加会议人员可查阅会议记录,对于记录有疑问时,可在记录上签署意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提案、论证材料等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立卷归档。对重要工程项目、租赁承包、资产处置、法律纠纷案件等风险性决策项目,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意见。议题、论证、表决情况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一并存档。第十三条组织实施。决策作出后,会议主持人应明确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须报请审批的事项,待批复后再组织实施。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变更。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在决策实施中发现决策失误的,有关科室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纠错的建议。需要重新作出决策的,应按程序重新决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得不到纠正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办公会应按照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对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以外的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策。段党委要团结带领全段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第五章检查监督—4—第十四条段党政正职为实施本细则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有组织领导、协调把关和督促落实等责任;领导班子副职为实施本细则规定的重要责任人,负有确保议题质量、组织调研论证、积极参与决策、保证决策实施等职责。有关科室对议题建议、调研论证、决策实施负有部门工作责任。第十五条段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段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日常掌握,配合领导班子、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年度自检自查工作,并严格履行权限内重要人事任免工作程序。第十六条段纪委要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段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得不到纠正的,及时向段党委或铁路局纪委报告。第十七条段财务部门要对段领导班子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开展审计监察,确保资金资产安全。第十八条段综合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对段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落实领导班子的决策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反映。第十九条段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代会、职代会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职工代表的监督和评议。党政正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本年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决策实施以及决策是否存在失误等情况,向职工代表述职。第二十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加强党内监督。领导班子成员要总结和反思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情况,查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第二十一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党政正职要对新进班子的同志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他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第二十二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全段各级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意见、批评或向上级反映。凡对提出意见、批评或反映问题人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2.采取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的。3.应进行调研论证未调研论证的,调研论证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决策失误的。4.未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5.擅自改变“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6.集体决策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7.须报上级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报批的。8.对工程项目承发包5万元及以上、段自行物资设备采购额度在5万元及以上等决策事项,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故意规避制度规定的。9.决策实施负责人不作为的,执行部门在落实决策中出现差错的。10.党组织发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5—未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上级反映的。11.段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本细则履行监督职责的。12.调研论证、会议记录等基础资料不规范、毁损、虚假的。13.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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