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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办法1目的1.1为确保上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庄热电)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确保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沉降观测是判断建(构)筑物是否安全、稳定、可靠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分析地基基础变形情况和过程,来预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的地基变形隐患,防患于未然,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和生产运行的安全,并可为消除地基隐患提供科学依据。1.3为规范沉降观测工作程序和行为,严格施测、成果整理和数据分析。特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上庄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3编制依据3.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23.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03.3《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L/T5001-20143.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3.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6《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20123.7《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4职责工程技术部负责本制度制定、检查,制度的执行。5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5.1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5.2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5.3从事沉降观测的单位必须具有能够承担一级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测绘资质。没有测绘资质或测绘资质不符合《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单位,不得从事沉降观测施测工作。5.4工程项目沉降观测工作应整体规划,编制沉降观测技术措施,按甲类措施报批程序逐级审批后实施。5.5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5.6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10),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5.7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5.8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5.9沉降点布置5.9.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超高层建筑沉降点的设置还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5.9.2沉降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5.9.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建设单位统一监制、管理。5.9.4沉降观测所用水准基点必须十分稳定,宜设在厂区内不受施工影响的范围内。水准基点可利用工程试桩或打深桩布设,也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水准基点应为二等水准点或更高一级水准点。新建厂区的水准基点布设不应少于3个。3个点应组成一个等边三角形,边长不超过1000米。5.9.5工作基点可采用距离施测建(构)筑物较近,但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1.5~2倍,与方格网点共桩布设的厂区高程控制点。5.9.6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并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重要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物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米或小于15米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内墙中部设内墙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排架结构主厂房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当柱距大于8米时,每柱应设点。(7)、汽轮发电机基础各框架柱及平台上表面。(8)、烟囱、水塔、煤(油)仓(罐)、脱硫吸收塔等圆形建(构)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9)、空冷平台和变电容量120MVA(设计为准)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四周。上述规定如与设计不符,建设(监理)方专业人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协商。5.10沉降观测5.10.1沉降观测必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制。5.10.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一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1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观测频率。5.10.3工程主体封顶后应进行百日观测。其后继观测周期应根据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见下表)百日观测日平均值后继观测周期大于0.3mm/d半个月0.1-0.3mm/d1个月0.05-0.1mm/d3个月0.02-0.05mm/d6个月0.01-0.02mm/d12个月沉降稳定控制值为0.0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定,可停止观测。当沉降观测数值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时,观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处置。5.10.4为确保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应定期对观测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进行稳定性检验。在首次沉降观测前,进行沉降观测水准基点、工作基点的联测,工程施工期间,每3~6个月应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联测一次,多雨季节,水准点附近出现大量积水、塌陷或长时间降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联测。在判别有动点后,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5.10.5沉降观测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5.10.6为了消除人员、仪器造成的偶然误差,在施工期间应做到固定人员观测和整理成果;固定使用的水准仪和标尺;按措施规定的方法及路径进行观测。5.10.7绘制包括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观测路径及转点、沉降观测点的沉降观测路线图,便于测量人员变化后的连续施测和完工后的移交。5.10.8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以及沉降观测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沉降观测前,应认真检查沉降观测点、水准基点和工作基点的完好状况。若发现问题,首先进行水准基点、工作基点整体联测。在判别有动点后,找出变动点予以剔除。采用稳定的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实施沉降观测。6沉降观测的频次6.1工程施工期间,按下述要求进行沉降观测:(1)、主厂房工程:自基础施工完毕,框架柱具备安装沉降观测点条件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混凝土梁板浇注前观测一次,除氧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A列排架在结构完工后、屋架及吊车梁安装前开始观测,主厂房围护结构施工及建筑装饰施工阶段每月观测一次。(2)、锅炉基础:首层锅炉刚架就位固定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层观测一次,较大荷重增加前后(大板梁就位、汽包就位、锅炉水压)各观测一次。炉本体和汽水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一次。(3)、汽轮发电机基础:零米以下结构施工完毕,安装沉降观测点部位施工完成后开始观测,运转层平台梁、板混凝土浇注前后各观测一次,高低压缸下缸就位前后、汽机扣盖前后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均应进行观测。汽水系统管道安装期间每半月观测一次。(4)烟囱、煤(油)仓(罐)等:沉降观测点设置完成,基础回填完毕后开始观测,以后每升高15—20米观测一次。水塔通水前后各观测一次。煤(油)仓(罐)等储存介质前后各观测一次。(5)变电容量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的基础回填完成后开始沉降观测,变压器就位前后各观测一次。变压器就位后直至带电前,每半月观测一次。(6)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以及附近建(构)筑物采用降水方式进行地下结构施工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构)筑物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7)各部位的沉降观测次数一般不少于6次。工程施工期间中途停工,在停工之日、复工之时均应观测。6.2施工单位移交生产后,生产单位应延续施工单位测量成果,按以下要求进行沉降观测:(1)、投入运行的前半年内每月观测一次。(2)、投入运行的后半年内每二月观测一次。(3)、第二年每季度观测一次。(4)、第三年及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7沉降观测资料整理7.1沉降观测技术设计,观测点设置和各期沉降观测记录等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整理成册。7.2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沉降量、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析曲线图,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存档。8沉降观测数据分析8.1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各单位工程沉降变形设计值。若设计无规定,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表(附表1)要求:建(构)筑物及结构允许变形值中、低压缩性土高压缩性土容许沉降量(cm)沉降差或倾斜容许沉降量(cm)沉降差或倾斜主厂房外侧柱(纵向)100.002L160.003L主厂房框架柱140.002L200.003L主厂房外侧柱与框架柱0.003L0.003L汽轮发电机基础(125MW及以下汽机)80.0015L140.002L汽轮发电机基础(300MW及以下汽机)80.001L汽轮发电机基础(600MW及以下汽机)60.0005L锅炉基础(410t/h及以下锅炉)100.002L160.002L锅炉基础(1000t/h及以下锅炉)100.0015L锅炉基础(1800t/h及以下锅炉)80.001L高耸构筑物基础倾斜Hg≤2020Hg≤5050Hg≤100100Hg≤150150Hg≤200200Hg≤240240Hg≤300202020202020150.0080.0060.0050.0040.0030.0020.0014040403030200.0080.0060.0050.0040.0030.0028.2观测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在半年内的沉降量小于1mm时,可认为已经稳定。8.3参照发电厂地基允许变形值以及沉降速度与地基土质、基础底面附加应力存在一定联系的特征,应定期对沉降观测数据、沉降观测曲线进行分析。8.4沉降观测异常表现:(1)、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超过允许变形值。(2)、短时期内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建(构)筑物出现严重裂缝。(3)、沉降观测数据不降反升。(4)、沉降远未进入稳定期,沉降量、不均匀沉降差已接近规定的限值。8.5其它变形监测项目的观测点设置和观测方法等技术要求,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技术标准,并按第4.9条的规定整理成册。9沉降观测数据异常的处理施工期间施测单位发现沉降观测数据异常,应立即对水准基点、工作基点进行联测,增加沉降观测次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院及有关专家进行研讨,确定应对措施和处理方案,防止重大问题发生。
本文标题:上庄热电建筑沉降观测管理办法(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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