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东部星城前期物业协议0000
-1-【东部星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甲方:芜湖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是指:芜湖星城、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本物业名称:东部星城乙方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乙方购房基本情况:类型:口多层口联排口小高层口高层口商铺口其它坐落位置:东部星城东(西)区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设施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2-规约》。3、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方式,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6)办公费用;(7)物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物业管理利润;(10)不可预见费用。7、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8、每年向乙方公布不少于一次物业服务维修资金使用收支账目;9、物业交付时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10、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3-12、按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实施小区具体的管理。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4、依据本协议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建设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管理有关规定;6、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征求利益相关业主同意下,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按价赔偿;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业主《承诺书》;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供电、供气、给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绿化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11、甲方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等突发事件时,甲方需采取紧急措施的,乙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12、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30日内,应与甲方续签《物业服务委托服务合同》,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三、环境卫生1、小区范围内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2、小区内生活装修垃圾的收集、清运;3、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洁、维护。四、公共秩序1、内容(1)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区域内的公共秩序;(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治安档案;(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居民处理邻里纠纷。2、职责(1)对小区进行24小时治安、消防巡查;(2)对小区内轻微治安事件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3)遇重大治安、火灾事故,立即报警,维护好现场秩序,并组织扑救;(4)协助执法机关力争减少和降低治安事故的发生。-5-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内容(1)对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及其标识进行管理;(2)对小区内车辆、行人的交通进行有序疏导;(3)收取停车场车位使用费。2、职责(1)负责指挥、疏导小区内车辆进出、行驶及停泊;(2)负责小区内道路、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3)协助车主处理小区内车辆轻微擦碰事故。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乙方装修前与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实施管理。七、公共绿化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2、美观协调。八、消防管理1、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2、易燃易爆品管理;3、义务消防宣传。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1、保持房屋外观统一、干净,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搭建等违章情况;-6-2、空调冷凝水按规定排放;3、空调室外机按设计规定位置安装;4、屋顶、露台不得安装无功能设计的任何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隔热层等)。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设备运行正常;2、定期维护保养;3、专人维护保养。三、环境卫生1、环境整洁、无污染;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3、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洁。四、景观绿化: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定期施肥、锄草、除虫打药;;2、美观协调。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道路畅通;2、停放有序;六、安全管理1、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或电子巡更;2、可能危及住房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3、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七、消防:-7-1、消防系统设备完好,运行正常;2、灭火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1、小修(1)不超过24小时小修完成;(2)维修质量合格率达100%。2、急修(1)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2)维修质量合格率达100%。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私人财产的保管、保险费,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及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一、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和地点:1、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能耗费实行预交制度,每次预交不少于六个月(含)的物业管理费;2、第一次交费时间为乙方所购房屋约定的交付之日,需预交半年物业服务费;3、自第二次交费开始,为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4、交费地点:芜湖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部星城服务处。二、物业服务费交费标准:1、高层、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0.7元,公共能耗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预收(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55元,联排每月每平方米0.65元,以上物业服务费收费面积为产权证面积。预收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2元。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需提前书面向物业公司备案)按每月每平方米约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物业费。2、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8-①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②电梯运行、维修、安全检测费用按户分摊,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20%,三楼收取50%,四楼以上全额收取(含四楼),减免收部分由四楼及四楼以上业主平均分摊。③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3、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8元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含商业区域公共能耗水、电费及门前三包市政费用,该费用由商业区域内业主按建筑面积据实分摊)。4、根据小区物业服务水准,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调高物业服务费。5、芜湖市对物业收费标准若有新的调整文件,则按新调整文件执行。三、业主应自开发建设单位规定的交房之日起,计交物业服务费。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缴纳: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乙方负缴纳连带责任;乙方出租物业后承租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乙方需承担缴纳义务。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需缴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六、物业服务期间,如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则参照政府文件执行。七、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标准的,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审核认可,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费按照《芜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车位租赁价格以产权人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按政府规定缴纳。三、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另行约定。-9-四、若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则参照政府文件执行。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所收费用由乙方据实足额承担,收费标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代收代缴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物业服务条例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三、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结余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八条保险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第九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按照《物业服务条例》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0-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退还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并支付违约金;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全部补缴,对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第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1-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协议样本由甲方送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12-【东部星城】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本文标题:东部星城前期物业协议0000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822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