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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200722号)和市科教党委《市科教党委系统各单位党委(党组)2007309号)的要求,不断提高学校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第三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该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利正确行使,防止权利滥用。第四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原则。围绕“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五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包括:(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凡涉及学校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关系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学校的发展战略,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3.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涉及人财物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4.学校党政机构及院、部、所、直属单位和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5.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和调整;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调整;7.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确定和相关政策的制定;8.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校冠名权等);9.学校国有资产的投资、配置和重大调整;10.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11.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范围1.中层(包括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确定;2.全国、市级和区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3.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事项建议人选的推荐以及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事项的确定;4.向上级和校外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的确定;5、校民主党派负责人人选的推荐;6.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人选以及主要负责人的确定;(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1.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房屋设施修缮计划的确定;2、物资和设备采购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3.国内外重大交流事项、合作办学项目的确定;(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范围1.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订;3.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费用的调整;4.对外投资、合资、融资和还、贷款方案;(五)党委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这类事项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或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或由三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联名提出。第三章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程序第六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要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为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应履行以下主要程序:(一)决策酝酿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经过充分的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认证。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立项报告。2、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性质进行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在领导班子决策前组织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执行,应事先征求校纪委的意见,并应保证校纪委有必需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3、论证、咨询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对外投资、基建投资、大额设备采购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并形成相应的书面论证报告,明确论述立项和资金使用的原因、效益,并由提议人、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方能提交党委会讨论。4、会议准备(1)领导班子开会之前,有关部门应将有关材料至少提前一至二个工作日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以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特殊原因难以提前送达的,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决策之前,要先提交教代会审议。(二)集体决策的范围和程序1、参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范围(1)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是全体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副校长(不涉及党内工作事项时),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会议。其他涉及讨论专题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参加会议的成员原则上应全部出席,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在特殊情况下,最少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3)在讨论与出席会议成员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原则上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交会议议决。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表决(1)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应采用票决制。(2)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会议记录“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如实记录,确保可追溯性。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1、分工组织实施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有时限要求的也要一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2、反馈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汇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党委,由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决策。3、决策完善(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2)凡领导班子已作出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成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七条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应注重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委每年向科教党委报告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并对学校各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二)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和岗位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三)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四)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有权拒付,并应要求当事人补完规定程序,获得完备手续后,再行申报付款。(五)党委将学校各部门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及其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六)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纪委报告。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遵守、不履行、规避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发现违反集体决策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给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领导班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十条由于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使领导班子集体造成错误决策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沪工程委【2008】3号)2008年3月31日
本文标题: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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