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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2013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改革创新是上海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社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激励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市应当将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开放促改革,深入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改革创新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坚持综合协调、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公众参与,支持基层首创。改革创新应当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中心工作,聚焦政府自身建设,聚焦经济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二、本市应当按照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本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本市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改革创新;对于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改革创新。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争取参与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属于国家事权,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需要跨部门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筹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本市应当充分发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将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运行方式、改革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优先纳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鼓励其他区、县开展各类专项改革创新试点。对试点成熟的改革经验应当积极向全市推广。六、改革创新工作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撑与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决策、推进改革创新工作。改革创新工作,一般经过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听取意见与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评估等程序。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必要时,应当组织同级机构编制、财政、政府法制等部门会审论证。会审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参考依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改革创新评估制度,对其实施的重点改革创新政策和工作及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或者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完善改革创新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八、国家和本市的改革创新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形成合力,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政策的实施。本市发挥基层积极性和创造力,建立改革创新工作条块协同机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支持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开展改革创新工作,并为其改革创新探索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九、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尊重其自主权,不得干预其实施改革创新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改革创新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主动予以解决。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部门协调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技术、管理、组织、模式等各种改革创新。国有企业应当加快技术、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快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变行政化倾向,增强自主性和活力。十、本市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创新的需求和建议。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改革创新建议征集工作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草案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方案制定部门应当将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依据。十一、市人民政府设立改革创新奖,对在本市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支持和推动其会员实施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本市有关单位在开展绩效考核时,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本市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十二、本市应当积极宣传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举措和先进事迹,及时推广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的社会氛围。十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十四、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本决定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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