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解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5年10月21日印发,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2、新《条例》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3、《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第一编总则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制定目的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二)指导思想-2-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三)坚持原则: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二、违纪与纪律处分(一)违纪概念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二)对党员五种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二种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三、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二)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3-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四、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党员涉嫌犯罪的处理1、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3、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党员涉嫌违法的纪律处理1、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4、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6、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4-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7、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五、其他规定(一)预备党员的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二)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三)违纪党员死亡后的处理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编分则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方面违纪行为处分进行了规定。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负面清单)(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1、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5-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危害党的言论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2、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6-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四)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3、包庇同案人员;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5、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五)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1、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2、参加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六)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1、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七)违反政治规矩行为。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2、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比旧条例,新条例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至少出现了三个新提法:“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7-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二)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的行为,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1、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2、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三)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1、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2、侵犯、妨害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行为-8-1、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给予警告直到至开除党籍处分。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行为。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比旧条例,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857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