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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拆迁补偿标准引起的诉讼来源:作者:日期:2012-08-09因为利益主体不同,拆迁补偿标准往往成为开发单位与拆迁户之间交锋的焦点。一些地方因为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存有较大弹性空间,因此如何确保拆迁补偿标准公正、透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便显得尤为重要。在安徽省芜湖市,陶玉兰与许女士同为该市“神山南路拓宽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拆迁户,两家拥有同一楼层、同一产权性质的沿街商业用房。然而,两人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款的差额却大得惊人。根据陶玉兰户和许女士户分别与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陶玉兰户的房屋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7292元∕㎡。而许女士户则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一处距被拆迁处不远的商品房,当时的购买价格为13500元/㎡。按照这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同一处楼房每平方米的补偿价差竟然高达6208元。“我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同一产权的同一幢楼会出现如此明显的同房不同价问题且处理不了?我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6月18日,陶玉兰的丈夫再次向各有关部门投诉后未果。被拆房屋补偿标准一变再变2008年,由于芜湖市神山南路拓宽改造工程的需要,该路段部分沿街房屋被要求限期拆迁以保证净地出让。坐落在芜湖市赭山东路与神山南路路口的陶、许两家正在经营中的一楼门面房皆属此次拆迁范围。在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南路(赤铸山东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3月28日发出《致拆迁单位、住户的一封信》后,陶玉兰户率先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进行拆迁洽谈。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政策,陶玉兰户提出拆一补一的“产权置换”请求,孰料,拆迁办以其“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为由予以拒绝。之后,拆迁办通过其指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开出的补偿标准,以3915元∕㎡的货币补偿方式要求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限期搬迁。“我这房子旁边的一处违章建筑都是按3000多元∕㎡的标准来补偿的,难道正在经营的商业用房和违章建筑是一样的?”陶玉兰坚决不同意这样的补偿标准。陶玉兰系下岗职工,被拆迁的房产是其原单位芜湖市粮油食品局鸠江分局神山口粮店企业改制时“资产带人”购置的商业用房产。拆迁前,陶即以此处超过200平方米的房产开了一家“安源旅馆”。无法接受这个补偿标准的陶玉兰夫妇遂提请芜湖市房管局仲裁并要求专家重新评估鉴定。相关专家随后进行鉴定,认为陶户房屋补偿计算方式错误。此后,拆迁办进行第二次评估,但拒不接受陶提出的“更换评估公司”的要求。在原评估公司“安徽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第二次评估后,陶户房屋补偿标准被调整为5134元∕㎡。依照此评估标准,拆迁办即以房管局的裁决为由,决定强制拆迁。对于被调高的补偿标准,陶玉兰仍然难以接受。她觉得如果按照这个价格进行补偿,那么她要想在原地段继续经营同样大小的旅馆,则会增加至少比先前多一倍的费用。据理力争的陶玉兰爱人因无法接受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其房产以5134元/㎡的行政裁定而欲走极端时,被其单位领导发现并及时制止,进而出面为其协调下,神山南路拆迁领导小组才极不情愿地将补偿价格第三次调整为7292元/㎡。尽管这个价格与当时同地段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及陶玉兰的要求相去甚远,但是,在其爱人单位领导及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她最终还是在当年的9月22日以7292元㎡的补偿价格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为应审计检查,拆迁办与陶玉兰协议签订后,即指定的评估机构补做了一份拆迁补偿价为7292元/㎡的第三份评估报告。被拆迁户提起上诉三个月过后,也就是当年的12月30日,与陶玉兰同处一幢楼的许女士也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与陶玉兰不同的是,许女士以拆一补一的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的请求得到拆迁办的许可。许女士被拆迁的房屋面积计81.26㎡,拆迁方以13500元∕㎡的价格在距被拆迁房屋不远处的温州商贸城一楼为其购得共计102.39㎡的商品房。双方协议约定:“拆一还一以外面积由乙方(许女士)按市场价购买”。得知许女士获得的拆迁补偿标准远高于自家的房屋补偿标准后,陶玉兰觉得显失公平。为此,陶玉兰向有关方面多次反映情况,不过均无果而终。2009年9月15日,陶玉兰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状告镜湖区神山南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要求变更原拆迁补偿协议,并按照许女士户的拆迁补偿标准追加拆迁补偿款。记者在芜湖市镜湖区调查时,一位自称陈姓的“拆迁办”负责人称,“拆迁办”以每平方米13500元的价格为许户支付了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81.26平方米的房价,共计109.7万元,其中40.515万元(即与陶玉兰户补偿标准相比较多出来的部分)系拆迁公司自愿支付给许户的房屋结构损失赔偿款。不过,这位陈姓负责人称此笔赔偿费并未在与许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上有所说明,“只是和许户达成的口头协议”。依照“拆迁办”的解释并按照陶玉兰户房屋的补偿标准,许户的房产补偿款总计不足70万元,而拆迁公司“自愿”给他们的赔偿款竟然有40万元有余。对此,陶玉兰更是疑惑:对已被拆迁的房子的破坏赔偿竟然和房子本身的补偿款相差无几?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已经给予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竟然还能获得接近房屋补偿款数额的高额赔偿,这有悖常理。拆迁户如果觉得自己的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今年1月5日,此案开庭审理。5月18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陶玉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陶玉兰与神山南路领导小组“经多次协商,最后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达成了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协议”。
本文标题:不一样的拆迁补偿标准引起的诉讼(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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