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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CDTQ/CDT201057082013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3-5-30发布2013-07-01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Q/CDT20105708201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管理职责............................................................................15管理内容、流程和要求................................................................26报告和记录..........................................................................6Q/CDT201057082013II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78号)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公司工程管理部。Q/CDT2010570820131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热网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Q/CDT2090400120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Q/CDT2090400220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规定》(Q/CDT20901004201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总承包企业:指与项目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调试)企业,其现场项目经理部称为“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企业: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工程施工的某一部分,并与总承包企业直接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独立承担安全责任、自行统计事故范围的企业。进入现场部分称为“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企业: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提供劳务服务,其产值、产量由工程发包人统计上报的企业。进入现场部分称为“劳务分包队伍”。工程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工程发包人:是指依照规定,将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发包的发包人,既可以是总承包企业,也可以是专业工程分包企业。4管理职责4.1集团公司职责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分包管理规定,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4.1.2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安全管理及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工作。4.2分子公司职责4.2.1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4.2.2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所属项目公司的安全管理及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工作。Q/CDT20105708201324.3项目公司职责4.3.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4.3.2建立项目分包队伍管理制度,审批总承包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的申报。4.3.3定期监督检查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考核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4.4监理单位职责4.4.1建立项目分包队伍监理管理制度,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和业绩,提出审查意见。4.4.2检查分包队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总承包商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质量管理混乱的分包队伍提出停工或辞退建议。5管理内容、流程和要求5.1集团公司对工程分包的总体要求5.1.1集团公司对电力工程分包实行严格管理,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公司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承包人。5.1.2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原则上不得进行专业分包。如确需分包的,须征得项目公司同意,专业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承包工程的30%。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严禁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再次分包或重复分包。5.1.3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队伍资质或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5.1.4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5.1.5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5.1.6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5.1.7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a)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b)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5.1.8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5.1.9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Q/CDT20105708201335.1.10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队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2分包队伍安全资质审查5.2.1总承包单位使用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必须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未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5.2.2总承包单位使用专业工程分包队伍时,必须将其资质审查情况、拟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公司审批同意;招用劳务作业分包队伍时,自行组织资质审查,报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并备案。5.2.3资质审查应在新工程开工前或新的分包队伍准备进场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任意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在上年度出现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属劳务分包队伍的不得留用;属专业分包队伍的原则上不得留用,确须留用时,必须加强队伍整顿,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认定,必须严格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保证施工安全。5.2.4分包队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a)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b)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有效性;c)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d)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e)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设有二级机构的专业分包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队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f)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构、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g)工伤社会保险缴纳情况;h)安全施工管理制度。5.2.5工程发包人应严格审查分包队伍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安全上岗资格条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监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对应召工人进行目测审查,童工严禁招用,老、弱、病、残及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应慎重使用。5.3分包队伍安全管理5.3.1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发包方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禁发包人以包代管、以罚代管。5.3.2发包人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和义务,明确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数额可参照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按“事故统计范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5.3.3总承包单位或工程发包人应建立分包队伍管理档案,对分包队伍的成员建立有身份证明、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持证上岗、违章作业情况等内容的记录台账。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Q/CDT2010570820134换,不得冒名顶替。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5.3.4已被录用的分包队伍,在开工前或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由总承包单位牵头负责,必须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首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总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及时备案登记。未接受教育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得录用。凡补增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总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5.3.5总承包单位应定期牵头负责组织对分包队伍人员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5.3.6总承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3.7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安全投入,保证安全设施到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原则由发包人负责;专业分包队伍的现场安全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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