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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专利法》手动整理部分一、专利司法保护的原则1、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只能及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是指保护的是一个凭视觉能判断的新设计。可以有简短说明但无需权利要求书。2、各国确定保护范围的总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中心限定”原则,是指权利要求书只限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使得法院在判定侵权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扩大解释。二、专利保护的时间起点1、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对申请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并延续到申请日之后的实施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可享用所谓的“先用权”。2、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申请日为先用权的产生划上了一个句号,使得他人随后进行的实施受到限制;当一个申请人获得其申请日后,就获得了防止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权利3、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保护”。公开日与专利权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称为临时保护期。4、权利生效日至权利终止日在该期间专利权人享有一种对所获专利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以排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而引起的纠纷,专利人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三、专利侵权行为1、直接侵权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有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实施专利行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侵权赔偿:维权开支+实际损失(非法获利或许可费的倍数)损失、获利或许可费难以估算的:1万—100万2、间接侵权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意图,客观上为别人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等。实务中,通常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将间接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3、假冒他人专利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具体包括:(1)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2)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3)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1)存在假冒行为(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3)假冒行为是故意行为责任: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讨论:与冒充专利的比较(冒充专利不是侵权行为)四、专利权侵权判定的原则1.专利权有效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2.全部覆盖原则3.等同原则4.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5.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五、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实施特定技术的权利。专利权的对象包括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包含人格权六、专利权的效力3专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对“实施”行为的控制能力。1、制造(讨论:1.给打印机墨盒注墨是制造还是修理;2.在制造的产品中使用侵权产品,承担什么责任?)2、使用(包括产品和方法的使用。讨论:产品有新用途、方法有新目的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3、销售(讨论:转手销售是否构成侵权)4、许诺销售(讨论:合同已成立但未履行,是销售还是许诺销售)5、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讨论:(1).出口侵权产品,是否侵权?(2).平行进口是否侵权?)七、专利权人的义务1、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的同时,应当缴纳年费。年费的作用:(1).用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的开支;(2).促使专利权人尽早放弃专利权,使专利技术尽早进入公有领域(年费数额是逐年增长的)2、公开发明创造八、专利权的限制1、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2、首次销售(合法产品首次上市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任何支配权。又称“权利用尽”)3、善意侵权(在尽到注意义务仍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或使用)4、先行实施(又称“先用权”。讨论:能否超出原有生产规模)5、临时过境(为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专利权效力范围而使用专利技术)6、非营利实施(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技术)7、为行政审批而实施(医疗药品和器械,属于特许专营行业)。得到审批将来才有资格和权利人签署许可合同,或专利到期后自行生产。九、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许可人),许可另一方(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十、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1.按排他程度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遇到侵犯专利权时,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2.按许可人分:主许可;分许可3.按对价分:使用费许可;交叉许可十一、强制许可履行完毕法定手续,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强制许可的情况:一定期限(授权满3年且申请满4年不实施或不完全实施);垄断行为;公共健康;紧急状态;新专利对前专利依赖;对国有权利人的计划许可或国家征用许可。十二、哪些人可为申请人1、申请人概念: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4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就是发明人。2、申请人与发明人非同一人的三种情况:(1).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2).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3).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申请权(例如,职务发明)。3、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1).在中国有居所或营业所;(2).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国际公约;(3).所属国与中国有对等的互惠原则;(4)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居所或营业所.(后三种情况只能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十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从属发明创造可协商确定申请权由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行使。自由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属于发明人本人。十四、关于我国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两个条件的阐述(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十五、优先权原则——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一)含义: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的,如果再到其他成员国就同一项成果申请专利,可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首次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为优先权期。(二)优先权的条件1.主体合格;2.有正式申请,而不问结局;3.属同一内容;4.必须在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5.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一年,外观设计半年.十六、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自然权利2、共同发明:一致同意申请专利。(案例:甲公司有无动力换气扇技术,乙建材厂个体业主张某有防互串味烟道技术,共同研制“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装置,张某申请了专5利。权利归属)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4、从属发明:单位和发明人共有(饮水机案例)5、委托发明:以合同规定为准,合同没有规定的,权利属于发明人,但委托人可以实施。十七、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取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了初步审查登记制。1早期公开: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2实质审查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逾期不要求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自行审查。内容为:是否为专利法上的发明,是否受保护,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是否具有“三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十八、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1.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宣告无效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如果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人民法院已作出且履行或执行完毕的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本文标题:专利权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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