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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屋顶风机摘要: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不仅在地理空间方面结束了各古老区域性文明的相互隔绝状态,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关系整合,也在时间方面结束了各古老民族的循环时间观念的命运,把西方工业化社会内部所呈现的以“历史进步”为特征的线性时间逻辑客观地强加于各古老民族。在西方扩张的进程中,中国社会与法律和其他非西方民族的情况一样,成为“扩张”和被“挤压”的对象。在时间方面,传统与现代的矛盾被压缩在有限的时间范围里,紧急启动的工业化进程对法律改革施加了时间压力,外部因素构成了制约中国法律改革时间表的重要因素。在空间方面,近代法律的社会地理空间被严重挤压,法律演进从遵循自然秩序的静态空间被迫转换为追求社会进步的动态空间,法律的价值选择及自主创新空间也被大大压缩。本文借助人文地理学家戴维??哈维(DavidHarvey)“时空压缩”概念并加以适当转换,提出了“时空挤压”理论,用以描述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关键词:法律现代化,中国法律演进,时间挤压作者:蒋立山,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至少20世纪最后20年里,国内法学界对法律现代化问题的法学思维仍经常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这并不是说法学家们不重视对国外经验和理论的了解,许多法学家的理论思维其实已经十分“西洋化”了,从概念述语到理论分析模式,其运用技巧都已初步娴熟。比如说,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问题时大多会从西方法律史中截取某一段经验性的结论,以此对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进行某种横向的比较,看似有了一种国际比较的视野,或是经常是从世界范围内对各国的法律现代化进行某种类型划分,并以此作为理论分析的前提,但接下去的研究就会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局限,主要是没有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情况内在联系起来,对外部因素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和制约把握不足,对世界历史对中国法律演变方向的制约重视不够。所以,一些看似较重要的结论和较有影响的观点,单纯从中国内部看是合理的(单纯从西方历史看自然也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将讨论的问题置于世界范围之内,从国际大环境中看问题,其中的立场局限和学者的一厢情愿的东西就显露出来了。对此,我想说的、也是酝酿已久而迟迟难以恰当表述的一句话就是: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要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就本文所关心的问题而言,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就是要研究自1840年这个标志性的历史转折点以来,外部世界对中国产生了一种什么样的持续性影响,构成了一种什么样的规定性,从而使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变表现出了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形,而没有出现另外的、甚至说是可能更符合人们所希望的样子。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法律的演变,可供选择的分析角度和方法是多元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依附理论的方法和世界体系论的方法,都直接有所提示。在本文中,我将主要从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方面来分析。比方说,中国法律变革的时间条件和改革时间表,以及法律变革的价值选择空间,并不完全是由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愿意安排决定的,虽然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比世界上许多非西方国家的情况要更好一些。自清末以来,中国没有被完全殖民化,在形式上依然保持着政治主权的相对完整,没有哪一种外国势力能够完全左右中国的内部事务及它的改革进程,历届中国政府和社会力量都一直努力表现出了一种自己把握自己命运的决心和勇气。但是,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演变依然无法完全按照其内部的意愿和因素进行,它的现代化进程在时间和空间方面仍必然受制于它的外部历史环境,受制于由这种历史环境所赋予它的内部矛盾和必然性。这方面的已有文献,较近的是景天魁借用戴维??哈维(DavidHarvey)“时空压缩”概念提出的中国近现代历史时空结构的理论(1)。更早些时间的、90年代初期的学术文献,也是更为国内学界较熟悉的,是孙立平对国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现代化所表现出来的时间特点的研究(2),后者点至少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研究法律现代化问题的前提性理论。本文拟在吸取“时空压缩”的概念成果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概念转换,提出和阐述“时空挤压”概念,以表征20世中国法律演进所处的特有时空环境。在中文里,“时空压缩”与“时空挤压”是一对近义词,其间有着某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压缩”概念一般是表示受到了周围方面的压力而产生了收缩的效果,受到压力的事物有可能仍处于原有的位置上,而“挤压”概念则一般表示事物受到了来自某一特定方面的压力,受到挤压的事物可能要产生方位上的变化。同时,“压缩”概念暗含着一种空间缩小的结果,这不完全适合于描述中国法律近代演变的情况。因为,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是被压缩了,另一方面则是被拓宽了,只不过是被一种外部力量推动着拓宽的。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结构,在时间方面上表现出了压缩的特点,在空间方面则表现出了受到“挤压”的特点,而不是简单的“压缩”。具体在本文中,我认为,中国法律演进的时间方面具有压缩的特性,而空间方面的特性主要是受到了一种来自外部的推挤和挤压的力量,致使中国法律的演变脱离了原有的轨迹,向着新方面发展。所以,本文中的“时空挤压”概念包含了“时间压缩”和“空间挤压”的两方面内容。在解释“时空挤压”概念时,我特别强调从世界历史角度看中国,认为“时空挤压”是世界近现代史从外部赋予中国法律演进的一种历史环境,同时注意把与法律演进相关的时空因素具体分离出来,使“时空挤压”概念具有更确切丰富的法律演进的历史和现实内容。一、“时空挤压”的世界史背景: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时空挤压”的历史背景,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及法律的世界性扩张。在国内的世界(外国)法律史教科书上,有关西方近代法治兴起的内容无疑是其中最有光彩的一页。这对于中国这个所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似乎缺少了某种发展中国家的立场。退一步说,就算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某种偏狭,至少在人们的常识记忆中,一幅完整的世界近代法律史画卷应该是由两幅画面组成的,一幅画面自然是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兴起,另一幅画面则是西方法律文化借助于殖民扩张实现的向非西方世界的单方向传播。此阶段的情形恰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所描绘的,是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生产方式和西方制度的扩展(3),这也是西方两大法系通过扩张而最终定型的历史。这段历史,从非西方国家或目前的第三世界国家的角度看,则赤裸裸地表现为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4].法律殖民化的对象,指的自然是近代被强行纳入西方殖民体系的众多的非西方国家和地区,强制性西化的对象,[3]指的是未被纳入或未完全纳入西方殖民体系但却被迫接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或是介[4]于两种状态之间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有近代的日本、俄国和中国。在此之前,整个世界法律文化是一幅由古代中国、印度、伊斯兰、欧洲基督教和非洲、美洲等多个分散的区域性文明圈组成的多元化格局,每个区域性法律文化都在各自传统预设的空间内按各自不同的方向演变着、发展着。西方社会法律的演变轨迹清晰地表现为从基督教文明转向以形式理性为代表性特征之一的商业性法律文化;源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律文化在内部各学派的争执中逐渐呈现内部混乱的格局,却看不出偏离《古兰经》主旨的任何可能性;中世纪的印度社会遭遇到阿拉伯帝国的侵略,官方的伊斯兰法和作为“私法”的印度教法从明暗两方面左右着印度人的法律生活;相比之下,古代中国的法律状况,从外部看,最显稳定和内部一致――非宗教的儒家伦理是历朝历代帝国法律的生生不息的内在精神;在世界版图的南半部,美洲印地安人和非洲人的“法律”仍停留在分散化的部落习俗阶段,与他们的原始宗教信条浑然一体。西方法律文化伴随着殖民扩张向世界其它地区的强制性传播,打破了世界诸区域法律文明之间相互隔绝和方向各异的演变格局,部分地瓦解和破坏了其它民族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改变了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演变方向,使它们在或多或少地保留各自法律传统的同时,开始实行传统法律与西方化的法律制度的嫁接或替换。也可以照着马克思的样子说,西方人在世界其它民族中按照自己的面貌创造了一个西方化的法律世界。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扩张的情况,尽管是从许多史学书籍上都中可以看到的,但在正宗法律教科书(特别是法理学教科书上)上却缺乏一个公认明确的地位。这一时期大致从15世纪西欧“航海大发现”开始到19―20世纪初,先是以西班牙、葡萄牙为先锋,接下来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列强借助自身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和廉价商品向非西方世界进行大规模殖民扩张,用武力征服了亚洲、非洲和南北洲的古代文明,把西方人的意志(包括有选择的制度文化)强加于这些国家或地区,使大多数亚非拉民族陷入了殖民时代。殖民扩张的第一步是征服、掠夺和屠杀,第二步便是要在殖民地建立长期稳定的统治秩序,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西化阶段由此拉开帷幕。在殖民地早期时代,当时仍然是封建专制国家的西班牙,将其国内的中央集权制和法律条例制度全部照搬到殖民地中来,并添加进去了有关种族压迫制度、种植园制,和其他一些限制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宗主国经济剥削的法律制度。从19世纪中叶起,已经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欧洲列强狂热瓜分非洲、闯入亚洲,使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西方法律开始有选择地移植到非洲大陆和亚洲许多地区。在非洲,一般做法是,各殖民地宗主国首先引用本国的法律制度或某些法律制度作为殖民地的根本法和一般法律,然后有选择地允许当地法律和司法制度在适用方面具有某种连续性。在有选择和有限度地保留当地传统法律制度方面,英国殖民者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法国殖民者则倾向于完全同化当地文化。上述两种管理及法律治理模式的共同结果之一是改变了非洲传统的法律状态,形成了殖民地宗主国主导下的占统治地位的西方法律与残存但在当地仍具有较强生命力的非洲传统法并存的局面。除了完全沦为西方殖民地的传统社会之外,在法律殖民化时代的亚洲,还有象中国、日本等一些国家,虽然同处于强大的西方列强征服的环境压力之下,但最终没有完全被西方列强所征服。其中,日本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变革和法律改制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而中国近代的国运及法律变迁情况则与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有很大相似之处,在外丧主权、内陷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了以西方为样板的法律改革。所以,法律殖民化时代的最主要特征是,整个非西方世界被迫经历了强制性的法律西化过程。近代西方法律的强制性传播(扩张)所产生的一种对应情景,就是非西方社会法律的运行空间被大大压缩和挤压,法律演变轨迹和演变节奏被迫改变。这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律演进的世界史背景。由此,引发出了对于中国法律演进的时空环境问题的思考。二、“时空挤压”与历史时空结构的转换20世纪中后期以来,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学科,都在重新关注时间问题的意义。在自然科学领域,时间在物理学中的再发现(指时间的方向性或不可逆性得到理论阐明),被认为是本世纪(20世纪)自然观变革的最重要标志[5].在社会科学领域,未来学家托夫勒(AlvinToffler)认为,时间(在社会科学中)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个空白领域(6)。20世纪史学领域中对时间概念的最精彩分析非布罗代尔(Braudel,F.)莫属,他提醒人们要关注不同长度的时间(时段)或时间的不同形态对人类历史的不同性质的影响(7)。在对现代化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也注意到了处于不同现代化水平的国家或民族在时间观念方面所显出的差别——即时间的演进性与超赶性的差别(8)。社会科学对于空间的关注,近代时期以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的“生存空间”概念最为著名[9].20世纪中后期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也表现出了很强烈的空间感。其中,沃勒斯坦(Wallerstein)的世界体系论关于世界体系的起源及周期分析,更有一种把时间观念与空间观念统一于一体的特色[10].人文地理学家大卫??哈维(DavidHarvey)在从人文地理学研究转向后现代问题研究时提出了“时空压缩”的概念,强调后现代性是一种新的对时间与空间的经验方式,即对时间与空间的高度“压缩”,生活变的急促而空虚[11].此后,我国学者景天魁曾把“时空压缩”概念用于描述中国现代化所特有的时空结构[12].借鉴上述学术成果,我想提
本文标题: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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