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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挖掘作业活动。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Q/SY1247-2009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3.1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作业。3.2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3.3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3.4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3.5作业申请人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3.6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的负责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通常是业务主管、区域(站、库、车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3.7技术负责人指作业单位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通常是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建筑工程师等。4职责4.1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推行、管理和维护本规定。4.2销售公司油(气)库、加油(气)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商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4.3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4.4地区公司HSE部门对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4.5地区公司二级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4.6员工接受挖掘作业相关技能培训,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加审核,提出改进建议。5管理要求5.1基本要求5.1.1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对库、站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和埋地油罐、管道、电缆及铁路路基2m以外,且沟槽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可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5.1.2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交通状况;——附近的振动源;——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土质类型;——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设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气候;——其他。5.1.3挖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和安全作业方案。5.1.4作业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不符合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5.1.5作业人员入场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参与作业人员掌握作业主要风险、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5.1.6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在铁路路基2m内的挖掘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5.1.7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5.1.8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5.1.9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5.1.10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5.1.11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井、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5.1.12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组织回填(如砂浆强度必须达到设计标准等),并恢复地面设施,当基础墙两侧回填标高相差较多或单侧回填时,必须采取支撑防护措施,防止墙体垮塌。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5.2机械挖掘5.2.1挖掘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挖掘机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2.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挖掘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挖掘机性能完好,安全可靠。5.2.3挖掘作业应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除指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挖掘作业区域。5.2.4挖掘前,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挖掘区域地下设施,当挖掘作业距地下设施1m时,应停止机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5.2.5挖掘机作业回转半径内,禁止其他任何作业活动,避免人工及机械交叉作业。5.3保护系统5.3.1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5.3.2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5.3.3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m以内坡高在5~10m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5.3.4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5.3.5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5.3.6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5.3.7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5.3.8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5.3.9基础开挖时,应按边坡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挖或不留边坡,对于不宜放坡开挖的,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多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安全的作业距离,防止工具伤人。5.3.10基坑挖好后,应对边坡进行人工加固,以防止边坡的土石方及石块回落伤人。5.3.11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深井开挖必须进行护壁加固处理,防止垮塌,并落实通风措施。5.3.12深度超过2m的基坑应设置临边防护措施,防护栏杆距基坑边沿不小于0.5m,高度不低于1.2m,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5.4邻近结构物5.4.1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5.4.2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5.4.3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5.5进、出口5.5.1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5.5.2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5.5.3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5.6排水5.6.1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支撑牢固、作业现场附近构建筑物基础稳定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5.6.2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5.6.3对地下水位高、沿河施工现场,罐区等基坑基础施工时要预先采取排水措施。5.7危险性气体环境5.7.1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5.7.2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达到施工条件时方能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5.8标识与警示5.8.1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5.8.2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5.8.3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5.9挖掘作业许可证5.9.1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合格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挖掘作业许可证样表参见附录A)。5.9.2审批权限运行的油(气)库维修挖掘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分管油(气)库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油(气)库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运行的加油(气)站维修挖掘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分管加油(气)站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停业的油(气)库、加油(气)站检修和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由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分管工程业务的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组织书面审核、现场核查和《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5.9.3地区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挖掘作业许可实行分级管理。5.9.4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且不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5.9.
本文标题: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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