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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立宪与政治文明建设中国宪法特别强调建立现代国家的任务。宪法序言设定了三个国家理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可以用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的客观标准来衡量,“民主”虽然也必须靠客观的制度来体现但同时必然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相比之下,“文明”作为一国的政治理想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如果说富强隐示现在的贫困,民主隐示民主欠发达,那么文明是否就隐示欠文明或前现代文明?宪法序言开篇便自豪地陈明“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那么,为什么“建设文明国家”还是一个孜孜以求的理想(梦)呢?是因为历史的中断导致“礼崩乐坏”、“人心不古”还是因为现在的“文明国家”与我国“光辉灿烂的文化”是两码事?如果我们处在一个道德崩溃的时代,那么国家对此能有何作为?如果现代的文明国家有别于我国传统文化,那么区别何在?宪法又能对文明政治有何贡献?一个极其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里首次正式提出政治文明建设的任务,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建设文明国家的任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其重心也得到了明确。何谓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体现为政治制度、习惯、行为、语言等方面,但不能仅仅等同于以上内容的描述。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假定了文明的政治与非文明的(野蛮的)政治的区分,因此具有规范性。问题是:二者的区别何在?这里我想从宪政主义的立场提出一点思考。现代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它区别于“古代宪法”。所谓古代宪法是指前现代的欧洲“宪法”与处于历史发展早期或低级阶段的非欧洲社会的“宪法”。古代的“宪2法”等同于传统社会的政治习俗,而现代宪法是理性的自觉建构。正如JamesTully教授所言,宪政主义建立在历史阶段性进步论基础上,根据这种历史观,全部的文化与人民被描绘成处于历史发展的某个特定阶段,而欧洲立宪民族国家处于最高发展阶段。现代宪法只能产生于被洛克称为“可以算作人类最文明的人们”的社会。今古宪法的对比指向前现代欧洲与非欧洲社会的宪法的低级发展阶段,对于它们的“低级”,不同的理论家使用过自然状态、原始的、粗俗的、野蛮的、传统的、欠发达的等词语。随着殖民化与现代化从欧洲展开,蔓延全球,殖民地与落后民族被无情卷入了“历史进步的过程中”,它们的习俗与传统被视为进步的障碍。它们要么被同化或独立为立宪民族国家,要么被推向历史进步的路边。宪政主义演变成了一种普适性知识,一种政治真理。作为非欧洲社会的中国也在劫难逃。晚清面对传统政治文明的全面瓦解,中国人第一次开始了建立现代国家的探索。这时候,先进的人士如获至宝地引入了现代宪法的概念。以立宪为核心的现代政治文明在中国的成长是“挨打”的产物。宪政主义既然被视为文明政治的主义,那么,它的要求或特征是什么呢?参考JamesTully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政治国家的民族身份。结成国家的人们必须对共同体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否则国家就缺乏统一的基础,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就建立在民族概念之上。民族的概念能唤起国民的忠诚,对民族的忠诚取代了对帝王天子的忠诚,有时同样被神圣化。第二、人民主权。宪政主义将国家权力称为被构建的权力,将构建性权力世俗化。所谓建构性权力的世俗化即把国家的合法性从竖向盟约(即与上帝的盟约)转向横向盟约(社会契约),这就产生了人民主权的原则。第三、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宪政主义在欧洲产生的背景乃是分散的管辖权的冲突与战争,鉴此权威必须树立,而且需要集中。宪政主义不是对权威的否定,而是重新理性地建构权3威,通过法制的统一性来实现法制-理性治理。第四、一系列的“共和宪法”(康德语)制度。人民通过这样的制度将权力委任给政府:1、代表制政府,即政府是人民的受托人,而不是父母官。2、分权。只有分权的社会才可能防止专制。3、法治。宪政可以说就是法治的现代模式,没有法治,光有一纸宪法,那宪法就不过是贴在橱窗上的蝴蝶。4、个人自由或权利保障。这是宪政主义的出发点,或者说是它的老家。5、公共领域。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没有一定的公共领域,个人直接面对国家,或者国家垄断全部公共领域,那么,国家必然失去制约。简单地说,宪政之所以被认为是文明的政治,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因为它把人性放在最崇高的位置,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从这样的出发点来规定、限制国家的权力。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可以说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人文主义。对照上述标准,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需要在以下诸方面下功夫: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三个代表的思想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面对新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理论成果。二、国家守法。这是宪政主义的普遍性问题。三、正确对待司法在权力体制中的地位和司法正义。我们需要从追求“独立审判”之果而转向关心果树,从关心实体正义转向关心程序正义。四、正确处理富强与自由的关系。经济改革虽然使国家从原来的一些地盘上退出,但所有的改革都基于功利主义的考虑,或者说为了富强。我们如何才能首要地或者同时从自由或个体性的立场来规定政治权力呢?五、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公共领域的扩大是一个发展趋向,我们需要探索哪些职能可以非国家化或者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公共领域需要遵循什么规则。六、统一性与多样性。中国的国家结构内涵丰富,既有民族区域的自治,又有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更有特别4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还有尚待解决的台湾问题。七、增强政治理性,防止腐败。从宪政主义的视角看就是程序问题。总之,政治文明的建设既是制度的建设,也是政治语言符号的建设,更是政治观念的变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中国立宪与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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