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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章程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是依据《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在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社团管理处登记注册的分支社团,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享有国际作家协会B类学术组织地位。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是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加大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力度,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1周年之际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是由专业美术书法艺术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组织美术书法艺术人士策划、创作、交流、研究、展览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特质,反应人民群众真实声音的影视作品。是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成立于2015年10月15日,是经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审批设立的分支社团机构,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的学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享有国际作家协会B类学术组织地位。第二条本院的性质:是一个集活动策划、学术研讨、图书出版、艺术培训、专业等级资质评定的社团组织,是美术、书法、收藏等艺术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艺术形式的各界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美术书法艺术活动,提高美术书法艺术水平以及开展地域交流,提升全国整体形象。第四条本院接受中国互联网文学联盟艺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院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所有。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油画、版画、水彩、素描、漫画、插画、刺绣、剪纸、设计、国画、书法、篆刻等艺术的活动开展,宣传、普及群众性美术书法艺术活动,努力提高全国美术书法艺术创作和鉴赏水平;(二)普及美术书法艺术知识,协调和组织基础理论研究;(三)组织培训美术书法艺术人才,同时向国内外相关大专院校及有关工作单位推荐美术书法艺术人才深造培养和就业;(四)组织权威专家,评定美术书法艺术人士的专业等级资质;(五)开展跨地域文化艺术学术交流;(六)培养选拔专业美术书法艺术人才,推广普及美术书法艺术;(七)培养选拔高水平的美术书法艺术人才,组织参加国内各种大中型专业比赛;(八)承办市级以上各类美术书法艺术的策划、协调、宣传等活动;(九)结合自身业务,繁荣文化市场。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院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院的章程,自愿加入本院。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向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两名常务理事推荐;(三)经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艺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四)完成入会申请、批准手续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三)代表本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四)获得本院优先服务;(五)获得协会会议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六)对本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的决议;(二)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和支持、维护本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四)努力提高个人及本院的影视艺术水平;(五)承担本院委托的工作;(六)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艺术委员会或学术顾问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艺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艺术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艺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艺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艺术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艺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艺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院设立学术顾问团。学术顾问团由艺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顾问团人数不超过艺术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学术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顾问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学术顾问三分之二人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学术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院的院长、副院长、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院长、副院长、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院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六条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艺术委员会议和学术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艺术委员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艺术委员会或学术顾问团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负责本院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院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创收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院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第三十一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由秘书长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五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及特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院的发展逐年进行不断的调整。第三十六条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艺术委员会或学术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艺术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中国美术书法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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