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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开题报告这是我读博士一年级时写的开题报告,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大致是以问题为中心的。题目:彝威与汉威——明清黔西北的土司制度与则溪制度报告人:温春来导师:陈春声教授、刘志伟教授目录:一、问题与学术史二、基本思路三、材料、方法与计划四、论文章节目录五、参考书目一、问题与学术史本研究拟综合考察明清时期黔西北区域1的土司制度、则溪制度、卫所制度及其兴衰,揭示中央王朝的典章制度在一个具有自己的文字、礼仪以及政治法律传统的非汉族社会中推行与表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原本被视为“化外”、“异域”的黔西北地区逐渐变成了官员、士大夫眼们中的“化内”、“新疆”),以此回应传统中国的国家认同问题。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典籍中,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化内”、“化外”、“向化”、“非中国”、“内地”等词汇频频出现。这些词汇蕴涵着传统中国独特的“疆域”、“版图”观念与族类观念,2并折射出有关中央王朝与周边族类的关系、“大一统”中国形成历程以及区域社会建构等方面的内容。检阅文献可以发现,尽管“化内”、“化外”等词语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呈现出种种不确定性,3但其背后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言而喻的标准。“化内”和“化外”的界线,与接受王朝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程度有关,“化内”指的是在王朝的“王化”、“德化”和“教化”之内,而“化外”则常常意味着尚在王朝礼法制度直接影响的范围之外。一般来说,“化外之民”通常对朝廷没有纳赋服役的责任,相应地,也很少有人通过接受儒学教育和参加科举考试,而在王朝体系下的社会等级结构中获得上升。从1本文所讨论的黔西北区域系指今天贵州省的毕节地区以及六盘水市的一部分,后文对此将有更清晰的界说。2族类、部族、部落等词亦常见于中国古代文献中,含义多样。《周礼·春官钟师》:“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郑玄注:“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史记》卷78《春申君列传》云:“人民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仆妾者,盈满海内矣。”《汉书》卷99下《王莽传》:“莽曰:‘宗属为皇孙,爵为上公,知宽等叛逆族类,而与交通。’”《魏书》卷58《杨播列传》:“又此族类,衣毛食肉,乐冬便寒。南土湿热,往必将尽。”显然,在这些语境中,族类的意义并不相同。但文人、士大夫们很多时侯用族类一词来指称在自己眼中具有风俗、文化、种族等差异的人群,这种用法在唐以后尤其普遍,《左传》云:“(成公四年)秋……史佚之志有之,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吾族也。”《旧唐书》卷55《李轨传》云:“凉州僻远,人物凋残,胜兵虽余十万,开地不过千里,既无险固,又接蕃戎,戎狄豺狼,非我族类,此而可久,实用为疑。”《明史》卷320《朝鲜列传》:“倭虽遁归,族类尚在。”嘉靖《贵州通志》卷3云:“贵州土著蛮夷,族类实繁,风俗亦异。”部族、部落等词的含义与族类相似,限于篇幅,兹不述其用法沿革,仅举数例,《旧唐书》卷195《回纥传》:“自三代以前,两汉之后,西羌、北狄,互兴部族,其名不同,为患一也。”田雯《黔书》则辟有“苗蛮种类部落”节目,专门论述贵州境内的各种“苗蛮”。又,元人脱脱所著《西南彝论》(载《古今图书集成》卷1522)云:“黔州、涪州徼外,汉牂牁郡,西南诸蛮也。其俗椎髻左衽或编发,随畜牧迁徙无常,喜险阻,善战斗,部族共一姓,虽各有君长而风俗略同。”上述族类等词语同学术界常用的“民族”、“族群”等概念虽然相似,但其实有着重大区别。3常见的情况是,同样一个地区,在渲染王朝的文治武功时被标榜为“与中州等”的化内之地,在强调其风俗粗陋、难于治理时则被贴上“蛮夷”、“化外”等标签,有些明代称为化内的地方,到清代则认为明时尚属化外。2某种意义上理解,“向化”的过程,可视为王朝在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中推行自己的典章制度,并使具有儒学“正统性”的意识形态得以表达的历史。让化外之地行内地之治,受内地之教,是王朝文治武功的重要标志,是历代皇帝和士大夫们孜孜以求的重要的政治和社会理想之一。帝制崩溃后,这种化外——化内、蛮荒——内地的思想模式,对民国时期的官员和学者们仍有一定影响,他们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继续沿用士大夫们的词语、观念及见解,在土司制度研究中也是如此。具有近代学术意义的关于土司制度的研究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1其背景之一是民族学在中国逐步兴起。加之内忧外患,时局艰危,开发边疆、改进边政等问题吸引了许多学者们的目光。2当时普遍的看法是,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3应予以废除或削弱,要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使边疆趋向“内域化”。4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5有的学者视改土归流为“内地”化运动,佘贻泽称:“永乐八年(公元1410)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为乱,平定之,乃改为思州、思南、镇远、铜仁、石阡、乌罗、新化、黎平八府,设贵州等处承宣布政司,是为贵州成为内地之始。”6抱着使边政与内政看齐并进的关怀,许多学者希望从古代治边策略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他们关注历代王朝的土司政策沿革,呈现出重视制度史研究的取向,7其有关成果,是考察南方族类纳入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础。1936年,佘贻泽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8《清代之土司制度》9等论文,1947年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该书系土司研究的首部专著,10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省对土司的态度等,并总结了明清两代土司政策的利弊得失,最后提出建议,呼吁从交通与移民入手解决土司问题。作者的研究涵盖全国土司,在厘清制度的内容及其沿革方面,堪称当时的代表之作。但作者对文献的了解不足,以致该书存有较多的舛讹与片面之处。凌纯声的研究亦侧重于制度层面,如土司起源、土官品衔、袭职情况等,并已经注意到土地问题1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如《贵州土司现状》(《地学杂志》2年18号,1911年9月)、《四川宁远土司调查记》(《东方杂志》9卷4号,1912年10月)、《土司献地外人之密议》(《中亚教会报》229册,1911年9月)、《云南土司一览》(《东方杂志》9卷9号,1913年3月)、《土司维新》(《东方杂志》4卷10号,1907年11月)等,作者们大都没有受过近代学术训练,文章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比较粗糙,甚至有不少错讹之处,算不上严格的学术论著。2参见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光华大学半月刊》2卷5期,1933年12月);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新亚细亚》11卷6期,1936年6月);佘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5卷5期,1936年5月)等。3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11月版。4参见参见江应樑:《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6卷1期,1947年3月。5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上),《边政公论》2卷11期,1933年12月。6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11月版,第161页。7民国时期土司研究中的另一种取向是注重社会状况的描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一批民族学家深入土司地区,展开细致的田野工作,对土司地区的政治状况、经济生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作了详实的考察。这方面的论著可参考林耀华的《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边政公论》6卷2期,1947年6月)、江应樑的《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6卷1期,1947年3月)、《滇西僰夷的土司政治》(这篇文章1939年4月发表于《益世报·史学周刊》9、10期,后收入江应樑的《西南边疆民族论丛》,珠海大学出版社,1948年8月版)等。8《禹贡半月刊》4卷11期,1936年2月。9《禹贡半月刊》5卷5期,1936年5月。10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重庆,正中书局,1944年11月版。3的重要性以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11949年以后,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模式成为中国大陆土司研究中主流的分析架构,对土司社会的性质、经济基础、阶级分化等问题的讨论颇为热烈。2不过,重视制度史研究的传统仍有影响,1958年,江应樑出版《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司与土官》一书,在辨析文献材料的基础上,作者考察了土官与土司的差异、来历、族系、贡赋情况与羁縻制的特征以及明代在云南设置大量土职的原因等,描述了土官和土司的分布区域及其疆界的变动情况,最后对滇省土官、土司进行全面统计,列举了各种品衔的三百多家土职。31980年代,吴永章出版了《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该书实际上是一部中国南方民族政策史,作者从秦代以后历代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的施政方针说明土司制度的渊源,论述土司制度发展及衰微的过程,并对土司制度下的贡赋、人口、兵役、土地制度及文化政策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作者认为:“在我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过程大致是:渊源于秦、汉代;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不断得到充实;正式形成于元代;完备于明和清初;清雍正改土归流后,则逐渐衰微。”41992年出版的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是一部在资料的耙梳和整理方面用力较多的著作,作者继承其在1988年出版的《明清云南土司通纂》一书的思路与方法,统计了元明清时期设于全国十个省区的2,569家土司,并考订了其地望、族属、世系以及相关的重要事件等。5迄今为止的土司研究,在制度的考辨方面用力较多,初步勾勒了历代中央王朝向南方“蛮夷”地区拓展的图象,但对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王朝与地方社会间的复杂互动,以及地方社会变革的动态而又充满矛盾的实际场景揭示不多,对所谓“蛮夷”社会固有制度和文化的实际形态及其潜在且可能更为深刻的影响关注不够。作者以为,若能将王朝制度的变化与国家的礼仪和意识形态在区域社会表达的过程结合起来考察,将有助于丰富学术界对传统中国大一统结构的特质、国家认同和文化整合等问题的认识。在以往的研究中,许多人类学家借用Redfield提出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架构,“找到了他们研究的焦点”,6以此架构分析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政治和文化都高度整合的中国社会的内在机制。这种二分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大、小传统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1965年,华德英(Ward,BarbaraElsie)提出了动态的、多重迭合的“意识模型”(ConsciousModel),按她的描述,意识模型可分为三种:一是人们对自己所属群体的社会及文化制度的构想,即自制模型,这种模型因环境差异而各不相同;此外还有针对其它中国社群的社会文化秩序而建立的各式各样的“局内观察者模型”;尽管上1参见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上、中、下),《边政公论》2卷11期(1933年12月),3卷1期(1934年1月),3卷2期(1934年2月)。2参见嘉弘:《试论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及改土归流》,《四川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江应樑:《略论云南土司制度》,《学术研究》(云南),1963年第5期;杜玉亭:《试论云南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云南),1964年第1期;张永国:《也谈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云南),1964年第3期;尤中:《简论“土司制度”》,《学术研究》(云南),1964年第5期;范同寿:《清代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2期。3江应樑:《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司与土官》,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2月版。4参见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5月版。5参见龚荫:《中国土司制度》,昆明,
本文标题: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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