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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教会的差异东西教会于1054年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正教后,两派分别沿着各自的道路继续发展,在教义信条、宗教礼仪和组织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不同的特点。第一,天主教会受罗马法学传统的影响,倾向于从法学角度看待基督教,福音书被视为一种新的律法。因而,罪与恩的思想、自由意志和教会问题成为西方神学的核心。东正教则只遵循自己所承认的前七次宗教会议的决议,以作为本教派的正统教义;坚持以《圣经》为信仰的经典,不承认任何后世教会权威制定的律法。一方面,东正教过于看重其教义的纯洁和正统性,而不肯适应时代的变化使教义理论发生相应的变通,因此显得比天主教保守。例如,在天主教会使用“和子”句和吃无酵饼的问题上,东正教表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愤怒。另一方面,它在对待古典希腊哲学和巫术、占星术问题上,以及在对待伊斯兰教问题上,又都变现得十分宽容。第二,与天主教会强调教皇永无谬误不同,东正教会忠实地保留着早期基督教的民主思想,认为各地教会之间应平等相待。天主教会在整个中世纪都没有改变用拉丁语从事宗教活动的习俗,而东正教会则允许各民族教会使用本民族语言举行宗教仪式。例如,9世纪传入斯拉夫民族的东正教便使用新创造的斯拉夫文字传教。第三,天主教会在整个中世纪都强调基督教世界的大一统,提出“只有‘使徒教区’有权成为牧首区”的观点,而且强调罗马教皇权力之上;东正教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根据国家或城市在经济、政治方面的重要性设立牧首区。以此为指导思想,东正教保留和发展了一个又一个相对独立的民族教会。此外,东正教处在多种文化冲突和交融的地区,更多地吸取了包括神秘主义在内的东方宗教思想,因此在不同文化的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说天主教会是西欧和地中海大一统世界的象征和代表者,那么东正教会便是各民族的核心和民族团结的纽带。第四,在拜占廷政权存续期间,东正教会始终没有摆脱皇权的控制,仅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而存在,教会的神职人员则起着国家精神官吏的作用。这一情形并不局限于拜占廷,东正教会在每一个国家里都服从君主的权威,甚至在被迫接受土耳其人统治时,也没有表现出十分激烈的对抗态度。天主教会则将罪与恩的思想与坚强有力的教会组织相结合,使其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控制力较东正教会强得多,同时天主教会的行政权力也较东正教会大得多,经常出现教权与君权之争。东正教会由于处在世俗政权的控制之下,很少有西欧那样限制罗马教廷权力的宗教改革运动。即使在信教者内部曾经有过分歧,也多显露出宗教斗争和政治斗争的色彩,民众并不把教会的权力作为反对的目标。两大教派在上述各方面的分歧,已经足以说明它们之间的矛盾一直很难调和的根本原因。壹前言:(东西方教会分裂对欧洲的影响)教会的分裂是教会历史中不断出现的现象。但教会的合一却是教会的理想。无论是因基督在约翰福音所记载的为门徒合一的祷告,或是因为教会的分裂所产生的痛苦,或因教会分裂所产生的负面形象,教会总是以合一为理想。教会为什么会分裂呢?教会分裂真的是不可免的吗?如何避免教会的分裂呢?检视教会史中最大的分裂或许可以使我们对教会分裂的问题有深入一层的了解。贰远因:一东西方文化差异:东方为希腊文化,西方为拉丁文化。二东西方交通隔绝:在查士丁尼之后,东方帝国势力又衰退,斯拉夫民族入侵巴尔干,加上回教又阻绝了海路,使东西方愈行愈远。三查理曼帝国的兴起表示罗马不再需要拜占庭的保护。四图像之争使西方认为东方教会只是皇帝手中的傀儡。参弗修分裂(SchismofPhotius,867)一分裂的发展弗修是他的时代最有名的学者。当时君士坦丁堡主教长伊格那修拒绝让夺权成为摄政的皇叔巴达斯(Bardas)领圣礼,结果遭到罢绌。巴达斯运作使弗修来接任。伊格那修和弗修都向教宗尼古拉寻求支援。因罗马支援伊格那修,弗修就于867年宣布整个西方教会为异端,因为他们擅改尼西亚信经,加入了「和子(filioque)」一词。原信经说圣灵是「从父而出」(expatreprocedit)的,但西方却将信经修改为:圣灵是「从父和子而出」(expatrefilioqueprodecit)。而教宗也把弗修定为异端。二「和子」争议及使徒信经此信经的修改应是在西班牙的托利多会议(586)中所作的,后传入法国。在查理曼的皇家教堂中之信经宣读中都包括「和子」一词。当法兰克僧侣来到东方颂读信经时,因加入这个词而引起东方教会的讶异,质问谁有权柄更改大公会议的古老信经。此争议的附带结果是使徒信经的受重视。教宗因不想得罪法兰克和拜占庭,所以开始使用这几乎为人所遗忘的古信经。因着罗马教会的影响,使徒信经取代了尼西亚信经而为西方教会最普遍使用的信经。三争议落幕此次分裂持续超过二十年,直到东方皇帝与教宗尼古拉都死了。争议的结果似乎是东方占了上风。继任教宗约翰八世承认了弗修的合法地位。肆东西方教会彻底分裂一1054年的分裂1054年东西方教会正式裂,其导火线却显然是一件小事情。当时君士坦丁主教长米迦勒赛路拉流(MichaelCerularius,1043-59),因西方教会在圣餐使用无酵饼而将之定罪,其实西方如此作法已行之有年。利欧九世因而差枢机宏伯特(Humbert)和两位特使到东方去调解。但愈谈歧见愈深,终于在1054年7月16日,罗马代表把对主教长及其下属拒绝相交(ex-communication)的敕令放于圣智堂的祭坛上。输人不输阵,东方主教长也开会咒诅罗马教宗和他的跟随者。自此罗马天主教和希腊正教正式分手。这互相的开除教籍一直要到1965年12月7日才由保禄六世及雅典那哥拉撤除。二分裂的后果(一)合一运动难为功但东方教会愿意与后来的更正教谈复和。(二)东方教会在教会史中被孤立但东方教会在对俄国的宣教颇有果效,使俄国成为东正教国家。(三)东方对世界的影响力不及西方。伍结语:教会的分裂不是主所喜悦的事。但却在教会史中一再发生。教会应当悔改,从自己开始悔改,而不是期待他人先悔改。也要寻求在主里的交通,一起祷告、敬拜、查经,彼此祝福。教会的统一并不能保证教会的合一。制度与组织上没有统一也并不表示不能合一。教会的合一从我们的身边作起。中世纪前期英国王权与教权的关系就教会而言,为获得庇荫,它致力于神化和辅佐王权。但教会毕竟是一个以教皇为神权领袖、具有特定神权机构与制度的国际性宗教组织,它的神权政治的理想目标,乃是要建立一个个既能庇荫教会、又不干预教务的神命王权。因此,它既支持王权又欲限制王权,意在摆摆脱王权对教权的束缚。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有力地促使原始孱弱的“蛮族”王权向神圣的“基督教王权”转化。这一中世纪初期西欧政治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在当时的英格兰最为显著,由此而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兴起开辟了道路。随着教会王权神授理念的传播与国王涂油加冕典礼的实施,英格兰王权孱弱的局面渐趋消失。通过该典礼,国王成为“承蒙上帝恩典”来统治国家的“神命之王”,任何人都须服从他,反对国王就是反对上帝,就要受到神的严惩。在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长期熏陶下,12世纪时,英王作为神命的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形象,逐步在王国中牢固地树立起来,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与广泛崇拜。就教会而言,为获得庇荫,它致力于神化和辅佐王权。但教会毕竟是一个以教皇为神权领袖、具有特定神权机构与制度的国际性宗教组织,它的神权政治的理想目标,乃乃是要建立一个既能庇荫教会、又不干预教务的神命王权。因此,它既支持王权又欲限制王权,意在摆脱王权对教权的束缚。同时,教廷与各国王权展开旨在控制各国教会的“授职权”之争,英王国成为教廷攻击的一大目标。王权与教权的主要斗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教职任命、授予权和司法权的争夺上,而这种斗争的目的无非是想扩大自身的势力,获得更多的权力。然而,只要社会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两者之间的政治联合必然要居于支支配地位,其权益纷争必然要处于从属地位,并且最后将以相互妥协而告终中世纪后期英国王权与教会权的关系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时天主教会达到了极盛,它承担了教育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甚至军事功能,其权力得到了最广泛的扩展,欧洲各国对教皇政治的干涉、经济剥削等行为都强烈不满。从13世纪中叶开始,教会对人民的控制,对国家的干预都远不如从前,其普世的统治效果也大为削弱。人民对世俗政府的忠诚与服从的习惯已经确立,人民愿意为了国家而非如从前那样为了教会而牺牲其财产甚至生命。14世纪初王权对教皇的愤慨化为了具体的行动。法王菲力四世首先向教皇公开挑战,他最大的成果是把教皇囚禁在法国南部小城阿维尼翁,使之完全处于法王掌股之中了。同时英王爱德华一世也发动了对教皇的攻势,宣布听命于教皇的英国教士不合法。英国的反教皇斗争便由此轰轰烈烈地展开了。14世纪帕度阿的马西留斯著《和平保护者》一书,主张教会在政治上的权威应该剥夺,而国家对其子民,不论世俗或教会,都要运用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信仰上统一的教会,应该在政治上划分出多个国家的教会,它们忠于各国的世俗统治者,而非忠于教皇。这样的对主权国家的歌颂与忠诚,使普世主义的精神再也不能控制人们的头脑。自14世纪后漫长的300年间,英国王权和教权在不断的合作与斗争的制度化进程中而走向强大、衰落。在双方的关系中,斗争日益成为了主流形式,合作则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互相利用的产物。英王积极地支持民族语言,英语的使用、发展、传播有助于反教权斗争和民族意识的增强。14世纪,英国社会兴起了一股以本民族的英语排斥居于优势地位的拉丁语的潮流。英国社会各界都为此而努力,为反教皇斗争准备了条件。英国社会反教权运动和英语发展激发的民族意识,毋庸质疑加强了英国人反教权斗争的实力,利于王权的强大。与英国王权、教皇相互斗争的同时,二者也存在合作的空间。在政府和国会中,高级教士担任王国的高级官员,出入宫廷。他们协助国王治理国家,也利用种种权利制约王权强大,有时王国中亲近教皇的中间力量。这些教职人士多为王国的重臣,是国王御前会议的核心成员,尤其常常掌握了王国的司法大权,即大法官的职位。这时教职人士在国会和政府比例很大,他们成为英国王权和教皇间联系的一个强有力的纽带,甚至是最好的纽带。中世纪英国王权与教权既斗争又妥协的这种关系,同时也折射出其他西欧国家王权与教权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所造成的主要影响是教会法的产生。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早期,专职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律著作和“法律科学”,在西欧各国纷纷产生,这种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主张教皇在整个西欧教会中的至上权威和主张教会独立于世俗统治。这是一场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是一次跨越民族的革命,是一次在教皇领导下遍及欧洲的为神职人员利益而反对皇室、王室控制以及封建权贵控制的革命。这一革命的后果之一便是促成了教会法的形成,而它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导致了教俗两界的分离,由此所释放出的能量和创造力是极其巨大的。教皇势力的扩张与适应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王权的加强,导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异常激烈。为了不至于双方在冲突中同归于尽,教皇与王权不得不谋求一定的妥协。诚如伯尔曼所言,暴力既不能使革命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也不能使对立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教皇革命以新与旧的妥协而告终。如果暴力是助产士,那么法律就是使小孩最终成熟的老师。……最终的解决方案在德国、法国、英格兰和其他地方都是通过艰难的谈判达成的,而在这种谈判中,所有各方都放弃了他们最激进的要求。平衡最终由法律确立起来,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说,教权与王权的妥协使得双方在社会中,都不能取得绝对的压倒一切的权威。这无疑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为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伯尔曼指出,在西方,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承认。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比较中国与欧洲政教关系的差异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需要处理好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我国大
本文标题:东西方教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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