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综合/其它 > 东莞市社会保险简介2011年7月金卡
东莞市社会保险简介员工社保福利讲义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是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缴费单位应当逐月向所属的地方税务部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在每年5月至6月,根据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附表:我市现行各险种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金卡)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备注基本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10%8%地方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3%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综合基本医疗保险2328元至11640元6.5%2%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5%。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同上1%工伤保险同上0.5%失业保险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效范围2328-38800.5%0.5%(本市户籍)市外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合计21.5%10%~10.5%附表:我市现行各险种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银卡)险种缴费基数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备注基本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10%8%地方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3%/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从2008年10月1日起,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社区门诊医疗保险.社区门诊医疗保险同上0.3%0.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0.5%/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0.5%0.5%(本市户籍)市外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合计16.3%8%~8.5%三、社会保险待遇1.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收入保障制度。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如果是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缴费累计满十五年。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及标准1.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2.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标准(1)丧葬费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2)抚恤金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休干部发给6个月,退休人员发给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3)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个人帐户有关规定本市范围内调动的: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1、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基本养老金结构及其计发1、个人帐户建立(1)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帐户,2、退休金领取(2)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95(女)/÷139(男)(4)过渡性养老金=按指数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1+a01)(1+a02)×…(1+ax)+调节金(199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例:张先生,1972年7月出生,2007年7月1日开始参保,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25年后,张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32年6月办理正常退休手续。2006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2元,假设,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均按5%的幅度增长,那么2031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389,因为张先生连续25年均按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是1,到2032年6月止张先生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99974.91元,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137465.5元,张先生的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如下:基础养老金=(7389*1+7389)/2*25*1%=1847.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9974.91/139=719.25(元)(未含利息)则从2032年7月起,张先生首次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566.5元。职工基本养老金每年根据养老金调整的相关政策调整。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补偿保险,是通过立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一、下列伤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下列伤亡情形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5.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三、下列伤亡情形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提交哪些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10、工伤认定须提交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项目计发基数及标准支付方式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总额。社保支付康复费定点康复机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康复费(含康复器具)总额。社保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按东莞市标准支付。社保支付市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东莞市标准支付。社保支付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按工资原福利待遇。单位支付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项目计发基数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社保支付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1-10级伤残)项目计发基数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15个月14个月13个月12个月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社保支付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2个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50个月40个月25个月15个月8个月4个月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项目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90%85%80%75%社保支付五级六级70%6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护理一级生活护理二级生活护理三级生活护理四级60%50%40%30%社保支付因工死亡补偿待遇项目计发标准支付方式丧葬补助金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配偶40%社保支付其他亲属30%孤儿、孤老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3、医疗生育待遇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生育住院,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生育后两个月内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申领相关待遇。1、应符合以下条件(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我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2、参保人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1诊断证明原件;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剖宫产一次性计发3500元,经产道分娩
本文标题:东莞市社会保险简介2011年7月金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948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