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1/4关于两岸间认可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一、中国大陆对台湾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因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或外国法院申请两种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一种,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种,需要中国大陆与该外国地区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且法院认为不违反国家利益和法律基本原则。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的方式提请中国大陆法院承认和执行。针对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并未与之就此缔结条约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2/4因此,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予以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三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十五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第九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台湾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后两年内,直接同时或选择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可同时或选择申请认可/执行。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的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应在六个月内审结。若经法院审理不予认可的,当事人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根据上述两个批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调解书、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法院《规定》予以受理。二、台湾对中国大陆判决的认可和执行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因此,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或法院申请两种方式提请外国法院认可和执行。第一种,需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第二种,需要中国大陆与该外国地区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直接申请的方式提请外国法院认可和执行。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查于台湾国际事务处)第七十四條: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3、《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查于台湾国际事务处)第五十四条之一:依本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裁定认可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4/4因此,大陆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大陆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仅可通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定认可。该判决、裁定及裁决仅在法院认为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可得到认可。经法院认可后,须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后方可执行。
本文标题:两岸间法院判决确认执行的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952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