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专德育读本犯罪与刑罚(上).
青少年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吗?犯罪与刑罚1、刑法及任务2、犯罪及特征3、犯罪应受刑罚处罚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良行为与犯罪韦健、陈晓青、张国强课后经常聚到一起下棋、打扑克、开始是谁输谁请客,后来感到不刺激,就约定谁输谁给钱。他们还一起上网吧,去高级餐馆吃喝,到营业性舞厅跳舞,夜不归宿,对老师和家长的教育置若罔闻。为了满足赌博和高消费的需求,他们先后多次到同学家里及商场行窃,共盗得现金6000多元和价值3000多元的财物。后来他们在一个商场行窃时,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案例中的三人一步步走向犯罪,说明了什么?不良行为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了不良行为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就有可能滑进犯罪的深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源自日常生活中的不良行为习惯。1、违法犯罪行为有何后果?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2、什么是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A小聪在路上捡到别人遗失的一件比较贵重的东西,决定将它占为己有。B小明骑车赶去参加期中考试,行至考场附近的十字路口时,看见红灯亮了,此时绿灯方向正好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过。他想:考试事关重大,即使现在闯红灯也不会妨碍交通,于是他继续向前骑。《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骑车闯红灯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原因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原因是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判断下列是否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刑事违法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有的人要判刑坐牢,而有的人不用?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处罚的机关不同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危害大情节严重行政制裁刑罚处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殴打他人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触犯了属于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刑法犯罪行为刑法刑法的含义:刑法时规定犯罪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下列正确反映违法与犯罪关系的是()A违法犯罪B违法犯罪犯罪违法C违法犯罪DD1、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2、犯罪行为一定违法。()×√判断案例1:2000年2月15日,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追缴非法所得161.77万元。2001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死刑,同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案例2李某等三人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挤在两个座位上,起哄、打闹、吹口哨,并模仿影片中的音乐和对话大声哼唱、喊叫。周围观众和影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他们就是不听。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影院工作人员给派出所打了电话,民警赶来后将这三个人带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李某等三人“警告”处罚。胡长清的行为是犯罪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判断分别是哪种违法行为辨析题有同学认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违法犯罪不会受到处罚。”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触犯刑法刑罚当罚性——受刑事处罚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犯罪的法律标志是前二者的必然后果什么是犯罪?4.什么是犯罪?犯罪具有哪些特征?犯罪的定义: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新华社报道,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巴桑等30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3人无期徒刑;7人15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一的拉萨市德庆县的僧人巴桑,因带领其他5名僧人和5名当地闲杂人员,打砸德庆乡人民政府、打砸焚烧11家商铺、围攻警务人员、抢劫财物,造成巨大损失,犯了寻衅滋事等罪。跟随巴桑的其他5名同案犯僧人中,2人被判有期徒刑20年、3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案例分析思考:(1)他们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2)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及所属违法行为的类别?(3)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什么处罚?【案情】被告人季某,男,系本市某装饰工程公司油漆工。被告人季某于2007年6月30日,在本市宝山区塘祁路101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锅炉房门口打开水时,因故与被害人汪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扭打。期间,被告人季某拎起锅炉房边的一个盖有盖子的油漆桶甩向被害人汪某,致盛放在油漆桶内的香蕉水泼洒在汪某身上,香蕉水随即起火燃烧,汪某和季某均被烧着。嗣后,两人均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汪某因高温热作用致休克而死亡。【审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季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4年。【评析】本案被告人在与他人扭打过程中泼洒香蕉水造成燃烧,导致被害人因高温热作用致休克而死亡,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季某身为油漆工,明知香蕉水在遇有明火的条件下会导致燃烧,但是他在泼洒香蕉水的时候采取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故他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季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该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虽然是一名油漆工,对香蕉水的化学属性应当有所了解,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肉眼能见的火源或者火星,季某在主观上不能预见泼香蕉水会引起燃烧的实际后果,故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对被告人季某应当宣告无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明知故犯,或明知会造成危害确放任结果发生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案情】左某于2002年11月4日下午4时许,驾驶载重量为10吨的大货车行驶时,因车轮上的泥土弄脏道路而被某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洁养护工熊某、徐某、李某三人拦下。双方发生争吵后,左某欲驾车离开而向前行驶,熊某等人即在车前拦阻。此时,徐某离开车辆欲用垃圾车来挡住该车,左某误以为在车子右侧的熊某亦已离开车辆,而仅剩在车头左侧跟着车辆奔跑的李某,遂继续慢速行进,在行进中将熊某撞倒而致其死亡。【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主观上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行为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评析】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作为一名驾驶员,明知车前有人阻拦的情况下强行开车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仍有意放任,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甲男青年平时表现很好。有一次他去看电影,散场后由于人多,他不小心踩到另一青年乙。甲道歉后已不亦不挠,乙和同伙丙挥拳打甲,甲还击保护自己。打斗中乙丙未占上风。此时乙恼羞成怒,忽然拔刀刺向甲,紧急时刻丙的拳头也打来。甲顺势抓住丙的拳头往前一拉,乙的刀就把丙捅死了。甲的行为如何认定?甲还击乙丙的打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抓住丙造成丙被乙捅死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抓丙致使丙被乙捅死的过程,不法侵害人是乙,而甲并未对乙造成损害,故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构成紧急避险。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案例】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评析】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论处。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法院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分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某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某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某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某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被害人姜某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案例】A.大学生吴某溜进邻居家,拿了两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又自动放回原处。其实,他若想拿走也无法得逞,因为他的行为早已被窗外的邻居何某发现。B.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把保险箱打开,看见巨款已提走,便失望而去。C.李某出狱后生活无着落,计划抢劫附近的银行,他制订了计划,并买回土制手枪一把。后被房东发现私藏的手枪,并报警,警察将其抓获。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既遂参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案例】2011年11月罗某坐车经过某村时,发现路旁的汉墓文物保护碑,2011年12月罗某找到杨某、商量准备盗掘古墓葬,2011年12月27日晚20时许,罗某、冯某、王某、刘某携带工具进行探墓挖掘,杨某在路边放风,因找不到墓葬具体位置,且附近有人打鸟,天气寒冷,被告人罗某等人将挖出的土又填回,放弃挖掘。返回途中五人乘坐的桑塔纳轿车因形迹可疑被人拦下。经查,该墓葬属于河南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分析:罗某等人触犯了刑法中的盗掘古墓葬罪,没有争议。对于罗某等人的犯罪形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并不以行为人挖到墓葬,取得财物为犯罪完成,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就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罗某等人实施了挖掘行为,进入了犯罪实行阶段,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罗某等人实施了犯罪,但再其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且将土回填。天气寒冷,附近有人打鸟等原因并不足以阻止罗某等人犯罪,罗某等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第四种意见认为,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罗某等人的挖掘属于探墓阶段,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故对三被告人应按犯罪预备处理。
本文标题:中专德育读本犯罪与刑罚(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958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