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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惠水县委文件惠党发〔2012〕1号★中共惠水县委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2012年1月4日)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以下简称“省委17号文件”)和黔南州《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州委21号文件”)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实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确保实现“双降”(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1、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2紧迫性,树立大人口观念,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人口计生工作实施综合治理,继续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天下第一难事”抓紧抓实抓好,严格执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2、严格执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人口计生工作“四天工作制”不动摇,强化领导责任。坚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3、各乡(镇)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主管人口计生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人口计生工作。县直各工作部门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人口计生工作,同时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相关人员发生变动或调整后应及时向县人口计生部门通报。4、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直各工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出台改革措施、部署具体工作时,要统筹考虑人口计生问题,做到有利于人口计生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5、县直各工作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计划,落实具体措施;每年向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6、严格执行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本部门、本系统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问题。坚持人口计生情况审查制度,在评选劳动模范、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各类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和所在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资格。7、县直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月报制度,每月月底把本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职工)的婚、孕、育变动情况和流动人口情况、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情况报所在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每个季度组3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每年参加一次妇科病普查。8、县直各工作部门要加大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力度,认真落实省委17号文件、州委21号文件中有关对计生家庭的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使他们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确保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一盘棋”9、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分别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口计生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策的落实情况;认真及时处理人口计生工作相关文件;协调召开有关人口计生工作会议;提请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工作调度会议;制定出台有关方针政策时,应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做到与计生法律法规相衔接。10、县人大办公室要负责监督、指导人口计生执法工作;适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人口计生工作;鼓励人大代表对人口计生工作多提建议和议案;在确定人大代表比例时,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11、县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民主协商和监督;组织政协委员视察人口计生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提案的收集和督办;在确定政协委员比例时,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12、宣传部门(县委宣传部、党校、文体广电旅游局)要抓好计划生育社会舆论宣传,指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广大农村,利用广播、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良好社会风尚。做好有关人口计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报4道和专栏、专题节目,县电视台适时编播计划生育专题节目。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发挥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文艺活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13、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人口计生知识教育作为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完成人口计生责任目标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党政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落实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审核制度。在确定党代表比例时,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加大对人口计生干部选拔任用和轮岗交流的力度。14、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科学设置县、乡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各级计生工作机构相对稳定,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上要与工作实际相适应。切实解决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混编、混岗问题。对缺编、工作必需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多渠道予以解决。确保各乡(镇)计划生育协会根据有关章程设置,乡级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15、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办和审理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结案后个案向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通报。认真查办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出具假证明、做假手术以及因领导不力造成人口失控的计划生育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凡各乡镇和县直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严格按规定追究班子成员和主要领导责任。对任期内发生的政策外生育实行责任倒查。16、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每月月底将新生婴儿落5户、户口迁移以及户籍变化的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查访服务和信息交流工作。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成年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证》时,应要求其补办并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抓好房屋租赁户的源头管理,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租住房屋人员和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本辖区内的人口(包括临时户口)变动情况及外来流动人员信息。依法查处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弃婴、溺婴及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谎报婴儿死亡、弃婴案件必须将查处情况向所在地乡(镇)政府作出个案了结。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两户”家庭经商办照提供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时,查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从业人员,要及时通报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属于成年流动人口的,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并按月向乡镇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查验证情况。18、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逐年递增。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对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19、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婚姻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每月月底将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情况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6认真执行《收养法》,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必须审验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依法查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违法行为。在执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征求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把处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农村“两户”家庭优先纳入低保。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对农村“五保”对象落实五保供给政策,做到老有所养。对因计划生育手术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的社会救济。制定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对贫困农村“两户”的社会救助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贫困计生户实行生活保障补助。20、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服务。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政策外怀孕补救手术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鉴定等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时,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许证明并做好记录。在接收孕产妇时,查验《身份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并在产妇分娩登记中做好记录。加强出生信息通报工作,对未持证生育对象在接诊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向县人口计生局通报。县直各医疗机构在为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产妇做剖腹产手术时,动员指导好对象在术前手术协议书签订相关内容,无特殊情况应在剖腹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的监管和经常性检查、监督。依法查处“两非”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7一起。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年度考核及相关重要依据。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人才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就业、务工成年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务工手续时,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的成年流动人口,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将办理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对女职工生育、节育有关待遇,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女就业培训,增加妇女就业创业机会。22、发展和改革、统计部门要搞好人口发展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口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将人均占有指标作为衡量各级经济发展的重要尺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审批建设项目等方面,对人口计生项目实行“倾斜”政策,给予优先立项、优先扶持,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依法对人口计生统计数据、统计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数据,积极协助配合开展性别比统计调查,做好统计分析。23、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学校把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人口与国情教育以及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每学期组织开展人口计生专题讲座或开设专门课程不少2次(4个课时),加大对早婚早育危害的宣传。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对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女孩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政策。8落实农村“两户”中、高考加分照顾政策。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登记表,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查验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筑企业的施工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每月月底将流入人口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对申请办理产权证明手续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审查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出具且经现居住地乡(镇)审验有效的《婚育证明》,未经审验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开发单位积极协助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25、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时,审查成年流动人口
本文标题:中共惠水县委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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