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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2010年1月2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0〕1号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我省考察农业农村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七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更大力度地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进一步统一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确定的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代表农村发展的方向。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符合中央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重大举措的要求,符合现阶段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广大农民群众过上现代文明新生活的迫切愿望。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新民居建设“千村示范”工程,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对扩大消费、拉动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全省更大力度推进新民居建设积累了经验、探索了路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摆上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加以推进。通过加快农村新民居建设,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发展好路子。二、工作目标根据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到2012年全省15%左右(7500个)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的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全面启动、梯次推进、分期实现”的要求,在巩固提高2009年“千村示范”成果的基础上,对今后三年规划建设与改造的6500个示范村全部启动,对其余行政村全部纳入规划管理,使处于不同区位、不同水平的村都有明确目标和发展预期,分期分批完成新民居建设与改造任务。2010年重点抓好2000个示范村建设,优先从产业基础较好、农民收入较高和沿路、沿城、沿景点的区域选村布点。三、工作思路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规划先行、产业带动、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2相结合,积极引导现有村庄适当合并集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我省农村新民居建设步伐。要根据村庄基础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特点,努力探索适合不同类型村庄的发展路径和建设模式。在工作推进中,要紧紧围绕全省新农村建设“五新一好”(新规划、新产业、新民居、新农民、新机制、好班子)的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迁则迁,要突出村庄特色,切忌“千村一面”和简单照搬城市模式。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把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与优化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相结合,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与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把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村。四、政策措施(一)强化规划引导。在新民居建设工作推进中,要把规划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切实发挥其龙头和先导作用。各地都要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要求,科学编制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治理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数量和区位,引导中心镇、中心村建设,适当合并小型村、自然村、偏远村。2010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今年2000个重点示范村的村庄建设规划;9月底前,全部完成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乡镇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连片、联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201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抓一个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抓一个新民居联村建设试点。不论采取哪种建设模式和运作方式,都要纳入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新村规划要体现相关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共建共用的统筹理念。新民居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适应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庄建多层住宅。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助理兼任村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员,切实加强对农村规划和新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适应全省加快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都要视财力状况,积极增加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奖补资金数额。各级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民居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省本级安排新民居示范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和奖补年度省定2000个示范村开展新民居建设。省国土资源厅从今年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合理区分政府职能和农户责任,调整完善财政资金奖补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打捆使用机制,集中支持示范村建设。对示范村兴办的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3的公益事业项目,优先纳入奖补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村民筹资总额1:2给予奖补。(三)强化产业带动。推进新民居建设,必须以产业为支撑、农民增收为保障。要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编制好示范村产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新民居建设,完善村庄功能分区,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创业。对工商企业租用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进行开发,或与村集体、农户合作开发,可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工商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规模较大、带动农户较多、科技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参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在示范村规划范围内建设的“旅游新村”或农民利用既有住宅、庭院开办“农家小院”等形式的餐饮服务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四)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发展资金与项目的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资金的整体效能。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防止门户之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记其功、搞好服务、合力推动”的要求,切实做到“新民居建设规划到哪里,部门支持就要跟进到哪里”,集中向示范村匹配项目、投放资金,加快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示范村建设水平。农村沼气、饮水安全、乡村道路、村庄绿化、电网改造、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超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校舍建设、卫生室、农村书屋、村邮站、有线电视、宽带网络、体育设施等有关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要与2000个省级示范村的选村布点工作有效衔接,统筹安排、一并实施。积极推广以县为平台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有效做法。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扩大金融信贷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结合农村建房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对示范村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农行、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实行新民居建设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调浮动幅度。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对示范村新民居建设贷款期限可放宽到5-8年,贷款额度放大到5万元以上。对于抵(质)押物足值有效的农户新民居建设贷款额度,各县级信用联社可根据贷户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示范村,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办理新民居建设贷款。积极鼓励用建新拆旧富余出来的土地等集体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对集体经济较弱,但民营企业发达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可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办理贷款。积极推广公务员担保、法人企业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增加对示范村农户的有效信贷投放。开展以新民居示范村为重点的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推广诚信者协会等有效做法,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对农户的授信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4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农村新民居建设。(六)加强村庄土地整理。新民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庄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要把新民居建设与村庄土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统一规划、一并实施。积极鼓励通过多村联建、集中连片等模式,挖掘新民居建设节地潜力,同时有效解决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和资金来源。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其余土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纳入年度增减挂钩实施计划,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示范村进行开发建设,对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的,要在土地利用、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七)加强新民居建设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示范村采用建筑节能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节能示范县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建材下乡,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要对示范村新民居建设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五、加强组织领导(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农村新民居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扩大、加强。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发挥组织指导、统筹协调作用,农村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将新民居建设作为重点工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新民居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加强工作调度与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好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强化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新民居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对省级示范村建设,实行每季一报表、半年一调度、年终一考评的工作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市、县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要将农村新民居建设纳入对市、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三)创新新民居建设工作思路与方法。农村新民居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以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着眼全局,用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创新建设思路和建设5模式。要加强对新民居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抓重点、解难题、破瓶颈带动活跃工作全局,推动新民居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认真总结“千村示范”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在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开发等方面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路子和运作模式。适应联村建设新民居发展需要,引导具备条件的村进行社区股份制改造,积极推广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完善村庄建制。要根据农民群众在实践中提出的新要求,开拓思路,完善政策,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要像抓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一样去动员、部署和推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示范村制度,将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纳入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工作联系村范围,加强重点指导。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示范村结对帮扶,明确任务目标,加大支持力度。要积极开展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观摩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组织省内各宣传媒体,通过电视、广播、宣传
本文标题: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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