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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文件温纪〔2008〕90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群众满意、不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的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市有关单位:现将《温州市群众满意、不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的申报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监察局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温州市群众满意、不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的申报评定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基层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基层站所(含办事窗口)依法行政、为民办事的服务意识,优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依照《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层站所(含办事窗口,下同)为全市经济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相对较多的政府部门和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事业部门(企业)所属的基层站、所、队、办事窗口,市级(包括省、部直属管辖)部门所属的科级以下(含科级)的基层站所,县(市、区)部门所属的副科级以下(含副科)的基层站所。第三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温州市群众满意不满意基层站所每年评定一次,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5日前。第五条评定工作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组织实施。第六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申报条件:(一)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其他具有经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本行业(系统)规定的上岗资格证件。(二)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杜绝以批代管、以罚代管。(三)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行为文明,杜绝滥用职权和暗箱操作行为。(四)认真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稳妥处理突发事件和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五)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八项制度落实到位,未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情况。(六)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没有违规收费的。(七)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无公车私用,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无公款外出旅游活动。(八)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无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无接受管理对象出资安排的外出旅游、宴请活动。(九)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十)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十二)工作环境整洁,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物品等摆放整齐,无脏、乱、差。(十三)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负责。(十四)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楚、事项齐全、内容完整,政(事)务在醒目位置公开。第七条“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申报评定程序:(一)各基层站所对照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填写申报表经所在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初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纠风办审核。(二)县(市、区)纠风办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纠风办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公安、司法系统申报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应征得政法委的书面意见。(三)市纠风办对县(市、区)纠风办申报的名单进行复核,确定“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拟评定名单,报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第八条本年度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定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一)利用职权进行涉企、涉农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二)所属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三)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以上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四)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五)基层站所承办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或违规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六)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七)因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八)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列最后一名的。(九)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的。第九条“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一般从本年度以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层站所中产生:(一)工作人员2名以上(含2名)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二)基层站所因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被县(市、区)执纪执法以及监督机关以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查证属实的。(四)被市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五)因工作不到位,致使造成严重事件或恶劣影响的。(六)县(市、区)纠风办组织的行风评议排名后二位的。(七)存在其它应评为不满意单位的情形的。第十条市纠风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产生的“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名单,组织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部门负责人、政风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进行投票后,拟评定名单,报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第十一条被评定的“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发文表彰,授予“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荣誉牌匾。所在业务主管部门对“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单位的干部职工,应在学习深造、晋级晋职、休假疗养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第十二条被评定的“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温州市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曝光台上公布。建议所在业务主管部门免去该“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务,并抓好整改落实。第十三条本办法中工作人员是指行政人员、事业人员以及与单位建立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附件:温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申报表附件:温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申报表单位名称负责人职务电话地址人数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主要先进事迹和申报意见(请另附纸,并加盖公章)乡镇(街道)意见(盖章)年月日县级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纠风办意见(盖章)年月日注: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详实,字数在2000—3000左右。主题词:基层站所满意不满意评定办法通知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中共温州市纪委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60份)
本文标题: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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