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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按照以市场机制为主推动创业服务机构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第四条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以服务创新创业为宗旨,聚集创新思想、人才、资金、产品、技术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二)由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平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设立,有专职专业的服务团队,创始人或主要负责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和资源;(三)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机制,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沟通交流等创业服务;(四)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第五条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专职创业服务团队,拥有特色专业技术平台;(二)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孵化场地;(三)成立三年内的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中关村“641”细分产业领域(见《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的在孵企业不低于60%。第六条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海归人才创业发展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公共环境建设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海归人才创业园(简称海创园)、担保融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等;(二)以吸引和服务海归人才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为宗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专职创业服务团队,拥有特色专业技术平台;(三)成立三年内的在孵或服务的海归人才(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0号)企业不低于30家,且中关村“641”细分产业领域(见《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的在孵或服务企业不低于60%。其中,海归人才创业园还须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孵化场地。第三章支持措施第七条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兴办新型孵化机构,完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的挖掘、识别、培养和孵化机制,提供从创业项目植入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对当年新纳入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基地及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效果、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八条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在维护运营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构建高效专业服务团队、提高孵化空间使用效率、培育推荐前沿技术项目和金种子企业等方面开展创新性工作,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资金。第九条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当年设备购置等资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创业服务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一条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组织开展对中关村示范区创业生态系统、新兴产业创业发展趋势以及创业发展规律等研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二条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为海归人才创业提供各项服务及房租减免:(一)根据当年度海创园内新注册海归人才企业数量,按照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二)根据当年度推荐高层次人才情况,进入中央“千人计划”面试答辩环节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成功入选“千人计划”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三)支持开展海外人才延揽、中关村示范区人才政策海外宣讲等人才服务专项,每个海外专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四)支持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海归人才企业精品项目推介会(三三会)、海归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活动等专项服务活动,每个国内专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四章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第十三条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可从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第十四条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海归人才创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创业服务主体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专业孵化基地、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二)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推荐“千人计划”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申请情况汇总表、孵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书及情况汇总表及推荐申报“千人计划”相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其他材料。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五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与各类创业服务主体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获得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单位需按国家相关财务制度使用该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55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9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体系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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