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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专项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所指产业联盟是以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单位参与,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形成明确的资源整合、合作运营、利益分享机制的创新合作组织。第五条创新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企业和产业2联盟围绕专利、技术标准、商标和购买科技中介服务开展的创新活动,并优先支持下列项目:(一)属于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641”产业集群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入选中关村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瞪羚计划”和“金种子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示范区“高聚工程”“雏鹰人才”“U30人才”等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开展的项目。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专利第六条支持对象。本节所指企业是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申请人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本节所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在北京市注册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检索分析、评估和法律服务等机构。支持对象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七条支持企业获得国际国内发明专利。(一)国际发明专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其进3入三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国际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二)国内发明专利对于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对其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对于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支持1000元,且每增加50件每件支持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获得授权的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每件1万元进行支持。同时,对代理该专利的服务机构按照每件1000元进行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对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以及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每年每家领军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点示范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4第九条鼓励企业提升专利质量。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应给予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第十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并根据服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不少于10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联盟聚集发展。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分析研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并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第二节技术标准第十二条支持对象。(一)本节所指企业和产业联盟应属于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且是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二)本节所指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或产业联盟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确定;5(三)企业或产业联盟新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多家企业或产业联盟申请同一项技术标准支持资金,由企业和产业联盟自行协商,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排名靠前的单位进行申请;(四)“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会议”等涉及国际标准化的项目,应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知名的标准化组织。第十三条支持企业或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一)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若公布的国际标准项目曾在立项阶段获得资金支持,按照该年度国际标准发布项目实际支持金额减去立项阶段已支持金额的差额进行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产业联盟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标准化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及负责人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一)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二)承担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6一次性资金支持;(三)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四)担任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五)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可同时获得上述(一)、(二)项规定额度的资金支持,同时不再享受第(三)、(四)项的资金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六)因企业或产业联盟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金支持的,可以申请补差。第十五条支持标准化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参加或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一)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参加国际实质性标准化会议,累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试点企业或试点产业联盟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按照会议规模和重要程度,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组织、承办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50%。7第十六条支持标准化示范企业或示范产业联盟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支持标准化示范企业或示范产业联盟围绕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开展标准超前布局、专利和标准协同创新、标准示范推广和创制团体标准等高端推进工作。每家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第十七条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创制水平。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或产业联盟给予资金支持。其中,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八条支持标准化组织聚集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标准化组织聚集发展。搭建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重点产业技术标准分析研究,并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第三节商标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国际国内商标注册。对于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支持。对于企业通过逐一国家注册方式新注册的国际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每家企业获得国际商标注册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于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包括商品商标、集体商8标和证明商标)超过30件的企业,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资金,用于该企业商标使用、保护、管理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第二十条支持企业获得驰名和著名商标。对于企业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企业新获认定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不包括经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于下一年度给予该企业2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该企业驰名和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管理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支持商标示范和试点单位。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经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工商局共同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和试点企业,支持其开展制定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和商标运营等工作。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和中关村示范区商标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第四节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支持对象。申请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第二十三条支持企业购买高端科技中介服务。(一)信用中介服务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深度征信、信用调查、9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二)认证中介服务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GMP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CMMI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的相关产品认证。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四)评估服务评估服务是指企业以融资为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和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等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专有技术价值评估、企业商誉、品牌价值评估等。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五)技术转移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包括在技术贸易、技术许可、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援助、技术情报等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委托代理服务。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10元。(六)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及融资、股权私募、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的法律服务。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第二十四条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单项支持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上述各项支持总额上限不超过30万元。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由企业在下一年度集中申报。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创新专项资金时,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申请表格可从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下载。第二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门机构或各分园管委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等相关工作,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第二十八条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公示结果予以支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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