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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最新文本知识产权条款解读编者按:2014年11月10日,在APEC会议期间,美国召集来华访问的12个《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国在美国驻华大使馆召开会议,推动TPP谈判进程。此次小范围磋商借助中国APEC主会场,给未参与协议谈判的中国带来较大压力。最新协议文本知识产权规定将近80页,对以前文本有重大调整,例如否定诊断、治疗及手术方法的可专利性,以“附加损害”替代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废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刑事责任等。反映出美国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基于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激烈博弈中有所让步。本文结合TPP最新谈判进程分析,以期为我国合理应对TPP提供参考。2014年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第十九次政治局集体学习的讲话中提到,我国应该积极倡导建设以中国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区,努力使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2014年11月10日,在APEC会议期间,美国召集来华访问的12个《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国在美国驻华大使馆召开会议,旨在进一步推动TPP谈判进程。此次小范围磋商借助中国APEC的主会场,给未参与协议谈判的中国带来较大压力。虽然此次谈判并未达成最终协议,但是TPP涵盖了从越南到智利、日本、美国等亚太地区的贸易区,经济总量占全球的约40%。在最新泄露的2014年5月版TPP协议文本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更是将近80页,TPP的新规则必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标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中国并未参与TPP谈判,但对于TPP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规定应该充分了解并进行必要准备。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背景及谈判进程TPP协议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发起的旨在促进亚太区贸易自由化的一组综合性多边关系自由贸易协定。TPP协定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内容,标准之高和覆盖领域之广远远超过一般自贸区协议,因此被称为“面向21世纪”、“高标准、全面的”的自由贸易协议。TPP起源于由APEC会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酝酿发起的置于APEC框架下的亚太自由贸易区,2005年6月四国达成了《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8年美国宣布加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将其改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也相继加入TPP的谈判中。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也在2013年3月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至此谈判的成员国增加到目前的12个。目前韩国也正积极争取参与到TPP的谈判中。美国力主尽快达成协议,希望通过TPP实现“亚洲再平衡”,与中国倡导建立的亚太自贸区(FTAAP)相竞争。奥巴马曾在今年6月表示希望在年底前完成TPP谈判,但由于美日在农产品和汽车业市场准入方面分歧难消,拖延了整个协议谈判进程,使得原定于2014年底完成的TPP谈判尚未达成协议。美国贸易代表弗罗曼透露,TPP谈判将于2015年完成,同时希望国会在2015年底之前批准TPP协议。参与TPP谈判的12国计划于2015年1月再次召开事务层面谈判,谈判地点很可能设在美国或澳大利亚。虽然目前TPP并未达成最终文本,但由美国商界联盟(包括美国药品研究和制造商协会、美国商会和美国电影协会)起草供美国贸易代表在TPP知识产权谈判中使用的草案可以看出,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仍存在很大分歧,尤其是在美国和新兴国家之间。美国试图对包括智利在内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对秘鲁、马来西亚、越南和文莱实施最低的标准。但这些均为美国单方面想法,并未得到各缔约国的一致认同。2011年至2014年间,维基百科先后三次披露TPP协议文本,分别为2011年的美国建议稿、2013年8月的协议文本和2014年5月的协议文本,其中2014年5月的协议文本为最新版本。事实上,在新加坡会议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均就修改后的协议文本达成了一致意见,放弃了各自对高标准知识产权准则的反对立场,与美国站在了同一战线上。但是从最新文本中可以看出,各缔约国尤其是以东盟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于TPP协议中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争议仍然很大。泄露的文本显示,大多数争议性较强的条款都是由美国和日本在推动,美日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例外规定删减方面采取了极端的立场,诸如延长著作权保护期、用“附加损害”替代三倍惩罚性赔偿、在强制许可中适用三步检验法、对提供临床试验数据的药品提供准专利保护、缩小多哈宣言中公共健康措施的适用范围等,这些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引起了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经过各方的磋商谈判,最新的TPP协议局部弱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标准,例如删除了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的相关条款、将手术方法和已知产品的新形式排除在专利客体范围之外、删除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刑事制裁的规定。以下将基于2014年5月TPP文本并对比前两个版本,对协议文本的最新进展作一些解读和分析。二、基于TPP最新文本内容的分析解读(一)对以前文本扩大专利权客体范围的内容予以修正一是否定诊断、治疗及手术方法的可专利性。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为由将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排除在可专利客体范围之外。而美国想打破这个规则,所以在2011年的建议稿中美国将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纳入专利的客体范围之内。2013年8月的TPP文本仍然保留了这一提议。当时,美国贸易代表被舆论指责该提议无视《美国法典》第35章的第287条规定即“消除在身体上的医疗或者外科手术程序侵权的救济措施”以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FTA相关规定即将“诊断,治疗和用于治疗人类和动物的手术方法”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美国贸易代表提议在TPP中通过增加一些词句使得“使用了机械、产品或者物质成分”的外科手术等够成为《美国法典》第35章的第287条的例外。不仅如此,当时美国还秘密地与国内的一些大型医疗器械制造商磋商此提议,避开美国国内的舆论压力。正如美国的公民代表BurcuKilic所说的一样,该提议使得《美国法典》第28章的第287条对于医疗活动例外只适用于“仅仅使用双手的外科手术”,而这几乎是在现实中将该条款架空。美国国内的一些媒体也纷纷表示,美国的这一提议侵犯了人权,带来了一些伦理道德问题。这一提议暴露了美国意图通过专利手段来加强其在医疗领域的优势地位的意图,从而使得医疗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重大疫情发生时无力应对或者要花费巨额资金来获得相应的专利许可。因此在TPP的数次谈判中其他11个国家集体强烈反对,所以该条最终在2014年5月份的TPP协议中被删除。二是否定已知产品新形式的可专利性。2011年美国在TPP建议稿中扩大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使得任何已知产品的新形式、新用途、或者新使用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这一提议支持制药公司通过不断更新药品形式(ever-greening)的方式使得同一成分的药品可以变换不同的外在形式不断被申请专利,从而延长专利药品的保护期,尽管该专利其实并没有新的医疗效果。这一提议变相地延长了专利药品保护期,使得药品愈发昂贵和不可得。各成员国基于公共健康利益的考量极力反对该提议,所以在2013年8月和2014年5月的TPP文本中,美国迫于外界的压力删除了已知产品的新形式可以获得专利的提议,但仍然保留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或者新使用方法的可专利性,同时日本和澳大利亚也对美国的提议表示赞同和支持。尽管如此,智利、马来西亚、秘鲁、新加坡、越南、文莱、新西兰、加拿大、墨西哥九个国家依然坚持反对该提议,至今各方未达成协议。(二)废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刑事责任2013年版本TPP协议规定,为了对任何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有效的执行程序,各缔约国应该提供包括刑事和民事手段救济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对进一步侵权行为应有足够的威慑力。这是由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等国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又一体现,然而这一规定却并未得到其他国家的一致认同,其中以越南、文莱等国为代表,他们认为在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苛以过高的责任并不恰当。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越南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就该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在2014年版本的TPP协议中,删除了刑事制裁的规定。(三)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一是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美国在2011年的建议稿中主张作品保护期应为70年至120年不等。然而,2014年5月最新TPP文本除了体现美国的主张之外,还清晰地反映了各缔约国对于最低保护年限的主张。作品(包括摄影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的有生之年及死后的一定年限(50年、70年和100年不等);在被授权公开发行的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的保护期方面,智利反对美国提出的95年的保护期限,墨西哥和澳大利亚分别提出应以75年和70年为宜。对于自创作之日起25年(美国提议)或50年(新加坡、智利、澳大利亚、秘鲁等国提议)未正式发行的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美国和澳大利亚则各自主张120年和70年。在2013年8月的TPP协议中,新西兰、文莱、马来西亚等国家曾主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该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和各缔约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决定,即各缔约国拥有本国著作权保护期的决定权。但是在2014年5月版TPP却删除了该条款,这意味着各国应该遵守协议规定的相同的最低保护期限。二是删除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延长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期方面,协议文本在美国和各缔约国的利益博弈和妥协之中几经修改。2011年版本的TPP协议在专利保护期方面未做出任何规定,而2013年的协议中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在不合理拖延专利授予和给予专利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延长专利的保护期,并就医药产品进行市场准入审查而导致延迟的情况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额外延长药品专利的保护期。但是医药产品专利保护期的规定遭到了包括澳大利亚、秘鲁、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等国的强烈反对,因此,在2014年5月版的TPP协议中,删除了关于额外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的规定。(四)以“附加损害”替代三倍惩罚性赔偿在2011年的美国建议稿中,美国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著作权和领接权,打击商标仿冒行为,各成员国司法当局有权利给予侵权人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在2013年8月和2014年5月的TPP文本中,关于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附加的损害”赔偿制度。“附加损害”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其数额由司法当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适当确定,比如侵权行为的性质、足以恐吓未来的侵权行为等。该条款并未废除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反而创设了在数额上模糊并具有弹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司法当局有足够的主动权和自由裁量的空间,借助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害、威慑侵权行为的名义,让权利人能够获得超额赔偿。在许多人看来,这一条款是非常激进和危险的。(五)对提供临床试验数据的药品提供准专利保护对于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2011年2月美国在其建议稿中只是以标题的形式提到,但是并未就此拿出更多实质性的提议。而在2013年8月的TPP文本中,美国用大量条款扩充此部分细节性内容,并对提供临床试验数据的药品提供准专利保护。2014年5月16日在越南胡志明市进行的会议中各成员国达成一致,并在2014年5的TPP文本中将此内容确定下来。2014年5的TPP文本对提供临床试验数据的药品分别提供了三年和五年以上的准专利保护期。条款规定如果某成员国将提交未披露的检验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实验数据作为授予销售许可的条件时或者允许提交在其他国家被授予销售许可的证据作为授予销售许可的条件时,自授予许可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成员国不得在未经提交信息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他人销售此产品。如果某成员国将提交最新的临床数据作为授予销售许可的条件时或者允许提交在其他国家被授予销售许可(需要提交最新临床数据)的证据作为授予销售许可的条件时,自授予许可之日起至少三年内,成员国不得在未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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