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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以“虐人”报复“虐狗”,法治为之蒙羞!日前,一男子一丝不挂被一群人押着“游街示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当地动物保护志愿者将其“抓获”并游街示众。[详细]律师点评“虐狗”变“虐人”,折射动物保护困境。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考虑“动物福利”问题,且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狗并非是野生动物,当然不在此法保护之列。而备受人们期待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却仍然停留在专家建议阶段,迟迟未能出台,让我们体验到了动物保护之艰。法帮说法虐狗固然可恶,但虐人,与虐狗者比岂不是一丘之貉。一些动物保护志愿者制止和揭露其虐狗的恶行,并无不妥。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可见,动物保护志愿者群殴虐狗者,并将其裸体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已经由保护动物的正义之举,演变成了侮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查处,并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网友点评@张秀明:这些虐待同类的所谓的“爱狗人事”都应该去坐牢!@孙从姗妈妈:现在的生活条件好了就造就了一群所谓爱狗爱猫人士,他们正事不做,他们对同类人没爱心可对猫狗大发慈悲爱心无限,把大把的时间和金钱用在这些动物身上,这些行为让正常人真的无发理解。@听见下雨的声音:还有人在说,你太变态了,你太变态了,试想这些伪善者不变态吗?@德隆:社会不能容忍畜生一样的人侵犯人权!
本文标题:【法帮时评】以“虐人”报复“虐狗”,法治为之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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