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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三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买入方有权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而卖出方必须履约的标准化合约。第四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行权价数量、行权价格间距、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上市交易所。第五条期权合约标的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标准合约。第六条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两种类型。看涨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的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须按照合约的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来履约。看跌期权合约买方拥有在交易所规定时间,按照合约的行权价卖出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的权利;该合约卖方在买方执行权利时,必须按照合约的行权价买入规定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来履约。第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代码由四部分组成:(一)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FF);(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yymm)。(三)期权合约的类型(C为看涨期权,P为看跌期权);(四)期权合约的行权价(xxxxx);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一手”期权合约的数量同“一手标的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倍数进行。第九条行权方式为交易日T起至最后交易日(含最后交易日)内可行权,T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当T为期权合约上市日时,该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当T为最后交易日时,该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第十条期权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应小于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月份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第十三条行权价是指在期权合约买方执行权利以及合约卖方履约时,合约约定的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第十四条行权价数量由交易所根据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则确定。第十五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期权合约的相邻两个行权价之间的差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十七条期权合约的交易设置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范围,超过该涨跌范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第十八条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倒数第五个交易日,期权合约到期日与其最后交易日相同。第三章交易第十九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第二十条期权合约由交易所按下述原则生成并公布:(一)在新增月份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首日,交易所根据与上一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接近,且必须满足行权价格间距整倍数的原则来确定平值(如果有两个符合上述标准的价格,则选取较大的价格作为平值)。(二)以上述平值为基准,在其两边按照行权价格间距分别生成若干个不同的且连续的行权价,且形成的价格范围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范围。(三)交易所根据上述行权价自动生成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按照平值生成的期权合约是平值期权合约,分为平值看涨期权合约与平值看跌期权合约。(四)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与交易保证金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期权合约自上市的第二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根据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平值并相应增加行权价,使行权价形成的价格范围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范围,交易所根据新增加的行权价自动生成新的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第二十二条期权合约的交易与标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同步开市,期权合约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此前一个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第二十三条期权的收盘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结算价由以下方式确定:1.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有成交,则以该合约加权平均价作为其结算价。2.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收盘时交易手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3.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4.如果该期权合约当日无成交,且不属于上述第2项、第3项的情况,则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根据Black模型计算后公布。第二十五条交易系统将期权合约的买卖申报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即:当BPSPCP,最新成交价等于SPBPCPSP,最新成交价等于CPCPBPSP,最新成交价等于BP第二十六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第四章结算第二十七条期权的结算,是指根据期权合约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权利金、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权利金是指交易者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时所需支付(可以收取)的资金。权利金等于期权交易通过竞价方式产生的期权合约价格。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买入方须支付权利金,卖方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当期权交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卖方收取交易保证金。第二十九条交易所按期权合约规定的标准,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计收交易手续费。第三十条期权合约均以当日成交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期权交易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卖出量)-∑(买入成交价×买入量)第三十一条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盈亏、权利金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应当用货币资金支付。第三十二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权利金收取-权利金支付+入金-出金-手续费等第三十三条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结算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必要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追加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会员出金标准为:(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第五章行权与履约第三十六条期权行权是指期权合约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选择履行权力,按照行权价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三十七条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按照其对应的期权持仓量分成多笔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行权申请,提交、撤销或重新提交放弃行权申请。符合自动行权规定的持仓未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由交易所自动行权。第三十八条期权合约买方提出行权申请时,可以选择期权持仓行权后是否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未作选择的视为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第三十九条如果期权合约买入方某一笔行权申请,行权申请量超出其对应期权的持仓的,那么该笔行权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第四十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于到期期权合约的买方持仓进行如下处理:(一)对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执行申请的除外;(二)对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视为买方放弃行权,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之前提出行权申请的除外。交易所有关部门有权征询会员的行权申请理由,并审核会员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在提交行权申请截止时间之后,根据期权合约的持仓量、有效行权申请量,以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将具有有效行权申请的期权空头持仓按照客户编号排序形成初始序列,再将初始序列(N1+1)位置作为起始点,初始序列(N1+1)位置之前的空头持仓依次放在序列末尾形成次新序列,按照N2的间隔对次新序列从头(初始序列(N1+1)位置)开始剔除N3个空头持仓,之后形成的最新序列按照N4的间隔从头抽取N5个空头持仓,与有效行权申请进行配对。其中,N1为上述期权的单边交易量(手数)除以期权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的余数,N2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3的取整倍数,N3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5的余数,N4为上述期权的空头总持仓量(手数)相对于N5的取整倍数,N5为上述期权对应的有效行权申请量(手数)。第四十二条期权行权后,看涨期权的多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的空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的标的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看涨期权的空头头寸与看跌期权的多头头寸自动转换成以行权价为成交价的标的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卖双方事先具有方向相反的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上述头寸自动平仓。期权合约买卖双方可以在期权行权之前的任意交易时段,按照期权合约分别向交易所申请免于自动平仓。期权行权后,如果期权买方选择不保留标的期货合约头寸,则交易所对期权买方与配对的期权卖方的头寸自动平仓。第四十三条期权合约行权结算的基准为该期权合约行权价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差价。对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期权卖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对于行权价高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期权与行权价低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期权合约行权后,期权买方支付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期权卖方收取上述差价与有效行权申请量的乘积所对应的款项。第四十四条期权的买方在期权行权后,应当向交易所交纳行权手续费,行权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根据各品种具体情况另行公布。第四十五条如果期权合约卖方在行权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必须先履行期权合约的履约义务,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如果期权合约卖方的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生成的期货头寸超出期货持仓限仓规定的;(二)如果期权合约卖方的期权头寸在被行权过程中出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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