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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XXX不动产权益转让协议2012年11月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11月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签署。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陈泽南职务:总经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东峻广场1座33楼邮政编码:510080电话:020-87652530传真:020-87652530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将本协议项下之不动产权益转让给乙方;2、甲方已向乙方说明并出示了其取得该不动产权益的有关权源文件,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充分考虑了该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在质量、欠付税费、附属设备设施、占有权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3、乙方自愿受让该不动产权益,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不动产权益的现状及其权源文件进行了核验和勘察,同意根据其核验和勘察后认知的情况受让该不动产权益,对该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的质量、欠付税费、附属设备设施、占有权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种瑕疵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而造成的不能过户等法律风险,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24、乙方凭借其在2012年11月日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举行的挂牌转让活动中的最高应价,被甲方确认为本次通过挂牌转让方式转让不动产权益的最终买受人。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不动产权益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不动产权益基本情况1.1该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为位于台山市海宴镇永和村(五村)村委会1号的房产。1.2该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面积:921.84平方米。1.3该不动产权益的权源文件是: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00)台法执字第1040-4号《民事裁定书》。转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不动产权益转让清单》(须双方签章确认)和附件二《不动产权益现状及瑕疵披露》的描述为准。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2.1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万元(¥元)。2.2与该不动产权益有关的各项应付未付税费(包括附件一所列税费及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各项税费),及本次交易所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2.3转让价款支付:乙方应于签署《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见附件三)后,按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要求五个工作日内向该所存入转让价款并支付佣金。2.4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把转让价款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之日为付款日。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开户银行:农行广州市梅花路支行账号:44-0302010400032282.5履约保证金2.5.1为参与本次挂牌转让活动,乙方已向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支付了竞价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在《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签署当日,3乙方同意该竞拍保证金转为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该缔约定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后自动转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条不动产权益及相关文件的交付3.1不动产权益交付条件3.1.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3.1.2乙方已经足额向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支付了其应支付的全部佣金。3.2不动产权益交付方式交付条件全部成就后甲方方有义务交付,交付地点为甲方的办公地点。3.3自交付之日起,该不动产权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本协议2.2款约定的税费)同时转由乙方负担。3.4甲方在收到全部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本协议第1.3款约定的权源文件(复印件),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交接文件,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移交的日期、地点、交接人。3.5书面交接文件载明的移交日为交付日。本协议第3.4款交付事项完成即视为交付完毕。3.6与该不动产过户有关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负担。3.7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不动产权益后,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该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第四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4.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全部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主体资格。4.2甲方已将所知悉的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瑕疵与风险向乙方进行披露(详见附件二),甲方不对该不动产权益所对应的不动产的确权和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作任何保证。4.3自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甲、乙双方已完成本协议第3.4款项下权源文件的交付之日起,甲方对不动产权益享有的全部权利即行消除。4第五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5.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其它组织,具备签署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主体资格。5.2乙方已经取得或实现为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全部有关文件和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有效的授权和批准。5.3自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甲、乙双方已完成本协议第3.4款项下权源文件的交付之日起,乙方享有对不动产权益的相关权利。5.4自不动产权益交付之日起,乙方自行承担与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有关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5.5乙方保证未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合同或协议。第六条特别提示条款乙方确认,甲方已经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乙方提供了与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相关资料,并将其已知的有关不动产权益的全部情况全面告知乙方,乙方已对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实际现状进行了勘验。同时,甲方已根据乙方的咨询就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向乙方做出了说明和解释。为签订本协议,乙方已经对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进行了充分和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因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瑕疵造成的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7.1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转让价款。7.2在交付日前,保留对该不动产权益的全部权利。7.3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状态交付该不动产权益。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8.1按本协议约定接收不动产权益。8.2自交付日起,享有该不动产的相关权益。8.3按时、足额地支付全部转让价款。8.4按本协议约定自行办理该不动产权益对应的不动产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并独立承担与权属登记手续有关的一切税费和权属登记不能的风险。第九条违约责任59.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9.2甲方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始,按日向乙方承担已付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9.3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逾付价款5%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选择:9.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的转让价款,并按本款规定主张违约金(计至全部转让价款实际支付之日)。9.3.2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重新处置该不动产权益,再处置回收款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按本款约定计至再处置之日的违约金、交付日(未实际交付的,为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后与该不动产有关且乙方未付的相关费用及再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及拍卖佣金等)之和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9.4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甲方已于甲方指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将不动产权益交付乙方。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或克6服的事件。11.2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11.3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11.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终止12.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12.2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12.2.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10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12.2.2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12.2.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12.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12.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三条通知和通讯13.1甲方的联络方法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东峻广场1座33楼邮编:510080电话:020-87653231传真:020-87653231联系人:余瑞来13.2乙方的联络方法7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13.3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3.3.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13.3.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3.3.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13.4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14.2如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不动产权益转让清单》附件二:《不动产现状和瑕疵披露》附件三:《成交确认及签约通知书》14.3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14.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成立,甲方足额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14.5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以下无正文)8甲方(盖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开户银行:账号:附件一不动产权益转让清单甲方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乙方名称:不动产名称房产权益资产座落台山市海宴镇永和村(五村)村委会1号产权证书编号无建筑面积921.84平方米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验收时间无用途闲置土地使用权性质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建筑占地面积232.26平方米用途无土地使用权年限不清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无附属设施设备种类1、2、3、4、5、6、数量抵押状况(如有,应说明抵押设定时间、担保金额、抵押权人)有,抵押设定时间1996年10月30日至1997年8月30日,担保金额78万,抵押权人农行台山市支行公益营业所出租状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时间、承租人及租金标准)是否有未付税费可能存在未付税费转让人取得不动产处分权的方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取得时间2002年权限文件名称及编号(2000)台法执字第1040-4号《民事裁定书》转让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文标题:不动产权益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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