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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资料合作单位管理制度1、目的:明确规定工程项目总分包合作单位控制的责任、方法和要求。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施工总分包,包括配套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安装制作及装饰工程等。3、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6、承包人选择的分包施工单位须经监理审核、发包人认可。虽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但承包人并不因此减少任何由于错误选择而应承担连带责任。7、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委托、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关联单位)享有和承担。8、如承包人滞于与分包单位支付或结算,影响到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经发包人、监理书面催促2次承包人仍不支付或进行结算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或进行结算,所支付或结算款承包人必须认可,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9、发包人直接分包合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供货商就分包工程/供货质量、时间、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指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管理分包单位/供货商的工作,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供货商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供货商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0、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施工外包队伍,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展。11、在发包人直接分包或其它承包单位中,某一分项工程有可能存在2个或2个以上分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精装修等工程,承包人均应给予积极配工程部资料合,提供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运输机械和设备、水电等服务。12、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总分包管理协议(包括安全生产的专项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不得让分包劳务队以包代管。13、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进行现场施工的所有承包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14、承包人所使用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依照项目所在地外地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严格依法管理,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等保险,严禁使用手续不齐全的禁用人员和未经入场安全教育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15、承包人分包单位在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现场施工总人数的5‰。16、.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由承包人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体系中。发包人直接发包(与承包人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企业)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单位也应将其纳入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对其负安全管理责任,应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知并督促其整改。如其未按期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承包人可通过与其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项目安全奖罚规定对其进行违约索赔,单次违约索赔金额不得超过500元,累计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且奖罚实施前必须经发包人安全主任工程师在索赔单上签字同意。17、公司工程部对总分包进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进场时将以下方面情况(不限于):资质等级、营业执照、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上报甲方及监理方,分包方还应把上述资料上报总包方。18、分包单位进场之后纳入总包管理范畴,实行总包责任制,由总包统一协调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合作。
本文标题:合作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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