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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12秋工商(企管/市营)专科)注:以下答案仅供参考!!!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本章不考案例)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本章不考案例)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案例1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法院应当支持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华书店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华联公司的相应损失。案例2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可以申请破产。本案中的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可以申请破产。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该厂的登记机关来确定法院的级别管辖,具体来说,本案应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比较适合。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案例1公司之所以未能批准设立,是因为存在如下违法公司法规定的情形:(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2)股东会才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不能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3)注册资本只有100万,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案例2(1)不合法。企业不能自行评估资产,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而且发起人只认购了35%的股份,其余的必须向社会募集,所以是募集设立,而不是发起设立;(3)合法。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4)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限制;(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案例3(1)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案例由甲、乙、丙三方组建是符合规定的。(2)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本案例中为3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3)无形资产出资符合规定。《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上限规定,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0%。但其中的现金出资比例不明确,《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比例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4)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如果没有约定则按其出资比例来确定。(5)符合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符合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自由抽回出资,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出资。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案例1不合法。张某作为知情人员,不得将所获得的内幕消息透露出去。但张某将内幕消息告诉了宋某,宋某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收入为非法收入。案例2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虚假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属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禁止交易行为,《证券法》第77条第3项规定:(禁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同时,该公司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其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案例3飞龙股份公司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其中一项要求是“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是飞龙公司94-96年连续三年仅是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97年上半年更是亏损,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飞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新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但飞龙公司并未报送募股申请,就擅自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是违法的。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只考案例)案例1要约和承诺。针织厂的推销行为是要约,百货公司的回复是新要约,针织厂的再次回复又是一个新要约,百货公司的最后回函表示同意,是承诺。案例2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由开发商先进行偿付,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案例3(1)合法,民间借贷法律也是保护的。(2)时效未满。双方最后约定的还款期限是1997年7月10日,期限届满王六甲仍不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时效届满之日是1999年7月10日。(3)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六甲的债务于1997年7月10日届满,则张玉山的保证期间于1998年1月10日届满。(4)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的利率约定过高。(5)不能请求违约金。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没有请求依据。案例4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案例5(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2)按违约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具体来说应当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3)宋某也有部分责任。因为宋某装货不附合合同约定,比如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4)按照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5)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案例6(1)乙厂副厂长填写合同并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时要约行为;(2)收受定金后合同生效;(3)原合同继续有效,只是部分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4)不是默认。合同并未解除;(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6)具体到本案来说,乙厂应当无权提出质量异议。因为乙厂收货后应该及时验收,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但是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也应当认为货物质量没有问题。(7)不承担违约金。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案例7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案例1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案例3(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案例4(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2)合同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唐某作为发明人,享有优先权,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原来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案例1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3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例4沈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九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本章不作为考试内容)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1(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案例2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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