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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集团客户全网集团短消息业务协议协议号:甲方:公司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约日期:年月日2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西安订立:[公司](以下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地址为[],其法定代表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地址为[],负责人为[];鉴于:1、甲方是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a、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短消息类服务代码使用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甲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集团短消息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2、乙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3、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移动通信网络,使用短信方式实现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的内部应用。基于上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满足集团客户需求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本条所述。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1、集团短消息:是指乙方提供通信通道及相关服务,使甲方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3相关人员中为用户提供“短信”类信息服务。2、用户:仅指“短信接受方”。3、上行短信: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短信。4、下行短信:由甲方短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短信为下行短信。5、系统反馈消息:乙方集团短消息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用户操作成功/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误操作的反馈消息。6、手机广告:指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短信息、WAP、彩信、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手机终端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式的解决方案。第二条商务模式1、集团短消息业务仅为了适应以短信方式在特定的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中实现其内部应用。2、本协议项下的集团短消息业务是指具有特殊需要的组织(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通过乙方集团短消息平台,向其内部员工、客户及相关人员发送短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3、集团短消息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短信内容提供方:甲方。(2)短信接收方:为甲方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等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3)短信内容:与甲方经营的业务密切相关,或服务于其经营的业务。4、乙方作为提供通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短信网关、短信中心等通信通道。但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信息费代计费、代收费服务。5、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通信平台,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类短信应用服务,根据每月使用乙方短信通道的流量、按照相应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除用户上行短信产生的上行通信费外的费用(具体资费见第四条)。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集团短消息业务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之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日常维护、故障维修等工作。2、乙方将分配给甲方企业代码,用于在乙方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甲方。乙方保证甲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乙方系统中与甲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43、甲方负责集团短消息业务的内容的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集团短消息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市场推广”是指对增值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增值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客户提供使用前、中和后的服务。4、对于甲方集团短消息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该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5、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标准、以及乙方现行的客户服务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义务:(1)甲方应根据业务种类在其提交的开通业务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做出详细描述。(2)甲方接入的业务应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咨询、定制、查询、变更及退定等服务,在提供业务前要明确告知用户业务主体、收费标准等信息。(3)甲方应向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4)甲方因经营不善、退出本协议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业务时,甲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除因适用本协议规定的退出机制退出以外,甲方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停止提供业务的情况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终止向甲方收取业务费,并协助甲方对用户进行解释和说明。(5)甲方接入的业务应根据乙方的《信息服务业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接受服务监督。(6)甲乙双方均应设有7×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且保证20秒内人工接通率为80%以上。(7)对于用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原则,投诉问题无论确属哪一方,该方有责任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如问题确涉及另一方,另一方须协助解决问题。(8)乙方客户投诉中心或咨询中心(10010客户服务电话)对非乙方问题转交甲方处理,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给乙方初步回复或直接回复用户,并负责问题的最终解答或解决。(9)甲方不得以其认为其所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乙方问题为由令用户自行直接与乙方联系。如果甲方认为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确属乙方问题,甲方客户服务人员或服务系统应协助乙方分析和处理,并在1小时内联系乙方,经乙方确认将问题转交乙方。5(10)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判断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于哪方责任,应在1小时之内联系另一方,并查明责任,尽快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不互相推诿。(11)如用户投诉是由业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做出宣传承诺的一方负责答复用户并解决投诉问题,另一方应予以必要配合。6、甲方必须通过乙方集团短消息平台开展集团短消息业务,并应严格按照其申报的用户范围发送短信,不利用集团短消息通道向该范围外用户发送短信。甲方提供的业务信息必须与其向乙方描述的业务范围一致,否则其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相应违约责任。7、甲方保证用户自愿并通过一定方式确认接收其发送的短信。由于甲方发送的短信范围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费用或受到损失的,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8、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它商用信息(尤其是业务促销信息);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AM8:00-PM22: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短信时须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将匿名或其它称呼的短信直接发送至用户的手机。10、甲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以备出现问题后进行核查。11、甲方保证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严格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乙方利益的信息发布或传播。甲方负责对用户编辑的短信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保障信息内容的健康、合法。12、甲方同意在开展集团短消息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业务规范”及集团短消息管理办法,遵守乙方已制定的、及不时将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乙方将在正式颁布实施上述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前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遵守。13、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存在本身或可被个别用户/第三人利用对甲方移动通信网络、业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14、甲乙双方可协商在提供的业务中标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或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但未经甲方要求或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其单独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甲方、或由甲方和乙方联合提供的。15、甲方只有在乙方向其提出要求或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在其单独进行围绕该业务的市场推广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甲方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应严格遵守《中国联通VI管理手册》及其他乙方相关规定。同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犯乙方的名称权、商标权或6其他任何权利。16、由甲方业务引起的客户投诉、索赔等事宜,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处理,如确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还应该向乙方支付因甲方业务引起的以乙方及/或乙方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等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或乙方分支机构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四条计费和结算1、计费(1)通信费:标准由乙方制定,由乙方向甲方或用户收取并归乙方所有。(2)对于用户上行短信产生的上行通信费,按乙方的资费标准,由乙方向用户收取,归乙方所有,不参与分成。(3)从甲方的接入号码下发的短信,其下行通信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4)对于用户在使用集团短消息业务中产生的系统反馈消息,下行通信费均免收。(5)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代计/收服务。(6)乙方收款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粮广场支行户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1126101826000078072、结算(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下行通信费价格为:套餐名称月租费(元)免费流量(条)超过流量后单价(元/条)套餐11000100000.09套餐24600500000.08套餐386001000000.07套餐4121001500000.06套餐5211003000000.05套餐65610010000000.04套餐721610050000000.035最低资费为1000元,按不同发送条数自动跳档。(2)结算时间: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计费结算,计费时间应自甲方业务上线之日起计算。如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业务已上线的,应向乙方提供业务上线确认函,计费时间自确认7函确认的甲方上线时间起算,计费价格及其他内容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金额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给甲方;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结算金额后于次月28日前开具结算发票给甲方。(3)对账:甲方如有异议须在每月20日前对上一个自然月的结算金额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且乙方不再予以对帐。甲方提出对账后,乙方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若乙方通知的结算金额与甲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8%,以乙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8%,甲方可提出对账,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4)滞纳违约: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到期款项,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催款函。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将甲方业务屏蔽;逾期付款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将甲方业务下线;逾期付款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逾期付款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款3‰的违约滞纳金。(5)第三方付款:如甲方需委托第三方付款的,需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向乙方提交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加盖甲方及第三方的公章。第三方付款后,乙方将向该第三方开具发票。如该第三方未按时支付到期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支付,并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条违约1、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
本文标题:《陕西联通集团客户全网集团短消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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