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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与企业相关的内容及要求***一、食品安全的概念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略)。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三、食品生产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经济责任:企业的首要责任是盈利,只有产生了盈利才能承担起责任。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的本体责任。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一)生产许可制度1、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食品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界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二)生产的要求1、食品生产中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2、禁止生产的食品(第二十八条)3、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4、关于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第四十四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卫生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生产,并予以公布。5、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第四十六条)6、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和要求(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7、关于添加中药材和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标签和说明书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索票索证制度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1、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上市销售或已出口的食品。2、接到食品经营者的通知,得知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3、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4、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召回。(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六)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七)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1、食品安全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第十九条)2、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二十条)3、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地方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同时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取消备案。(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十一条)食品配方的风险食品原料的风险企业生产加工条件的风险食品接触材料的风险企业故意违法的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有关姓名、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应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四、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颁发1、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工作程序:申请受理、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审核汇总、复核与决定、证书发放、社会公告。省局意见:先由工商部门对经营资格(身份)进行预审,然后由质监部门对生产的必备条件(能力)进行审查,再由工商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颁发(1)申请材料要求a、如实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b、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c、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2)实地核查要求a、食品添加剂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检验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文明安全生产服务及改进b、食品香料香精质量管理职责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第八章)1、监督检查2、监督抽查3、年度报告审查(年度监督审查)4、专项整治5、有关的后处理工作1、监督检查(巡查)(1)定期监督检查:有计划(2)不定期监督检查:突击性的基本原则:每家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分类监管,重点监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企业资质证明原辅料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企业建立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的情况出厂检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出厂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产品销售台帐投诉登记台帐及投诉处理记录不安全产品召回记录台帐监督检查中实施的行政措施(第七十七条)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于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监督抽查(1)定期监督抽查:侧重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评价规则规定项目的检测;(2)不定期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侧重对风险的监测和预防。3、年度报告审查(年度监督审查)(1)企业自查申报: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新获证企业在获证后次年)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2)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3)结论:合格、复查合格、不合格(撤消许可)4、专项整治重点区域、重点产品进行专项整治、重点监管。治标和治本是一种相辅相成关系,治标是治本的一种措施,是治本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治本是治标的根本所在,二者不可分割。5、有关的后处理工作吊销许可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建立“黑名单”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三)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八十五条)(1)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回收食品(2)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3)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4)生产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6)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八十六条)(1)污染的食品(2)无标签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4)添加药品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八十七条)(1)未进行检验(2)未建立并遵守记录制度(3)标准未依照规定备案(4)未按规定贮存食品(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6)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5、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八十八条)6、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7、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六条)8、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9、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谢谢!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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