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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第4章的讲义(35-36)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09精讲班第35讲讲义民事责任1Z304000~1Z3040l01Z30400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有两个特征:(1)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为前提,法律义务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基础。(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它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1Z3040l0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lZ30401l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一、违约责任(详见lZ302070违约责任)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lZ304012熟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包括三种情形:1.因不当得利获得得财产;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并被撤销而应当返还的财产;3.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五)恢复原状使用这种责任形式需要具有两个前提条件:财产恢复的可能性与恢复的必要性。(六)修理、重作、更换修理和重作可以适用于种类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换只能适用于种类物。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1)独一无二的物,如某画家的某幅面等;(2)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结婚纪念照等。(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此部分内容参见1Z302070违约责任。(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加害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记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上述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余八种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行政责任lZ304020~lZ304021lZ304020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1Z304021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行政责任种类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包括治安、工商行政、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提出的一种谴责性的警示。(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这是行政责任中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形式,是公安机关短期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形式。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依法设立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系,对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设定各类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行政处分依据《公务员法》第56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Z3040221Z304022熟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建设行政处罚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一般规则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二)程序种类《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基于建设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刑事责任lZ30403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lZ30403llZ30403l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一、犯罪构成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对犯罪主体是否有特定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故意或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二、刑罚种类根扒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一)主刑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二)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礼、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班第36讲讲义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1Z30403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4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
本文标题: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第4章的讲义(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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