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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矿井通风管理-2-2排放瓦斯管理制度-5-3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5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0-6井下放炮(爆破)管理制度-11-7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12-8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3-9防灭火管理制度-16-10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19-11瓦斯抽放管理制度-21-12防治突出管理制度-27-13碾底煤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7-14“一炮三检”管理制度-32-15“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32-16“一炮三检”仪器管理制度-33-17爆破材料领退、电**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33-18矿井停电停风管理制度-35-19“一通三防”隐患问题追查制度-36-20“一通三防”奖惩制度-37-21“一通三防”科业务保安制度-39-22“一通三防”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39-23碾底煤业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44-24矿井安全装备管理制度-46-25瓦斯超限报警管理制度-46-26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47-27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48-28通风例会制度-48-29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49-30碾底煤业煤尘爆炸应急预案-51-31碾底煤业防治煤尘爆炸措施-53-32碾底煤业粉尘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55-33碾底煤业矿井防治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60-34碾底煤业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63-35碾底煤业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66-36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安全技术措施-67-37防止瓦斯煤尘事故的实施细则-69-38“一通三防”管理考核细则-76–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一、矿井通风管理1、井下空气的成分,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井巷中的温度,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井下有一个良好适宜的作业环境。2、矿井每年或井下采掘布置有大的变化时,进行一次风量计算和分配及通风能力核定;每月对井下各点进行风量计划分配和通风能力核定做到以风定产、以风定面。3、井下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对于停风的工作面必须立即断电撤人。风量不足的工作面及时查找原因尽快解决,必要时停产检查处理,只有风量充足才准生产。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4、矿井井下必须有完善合理的分区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严格按《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5、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完整的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生产。三、串联通风管理6、矿井开拓新水平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该水平未构成通风系统前,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可将此种回风流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当此种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有关规定。7、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事先由一通三防科提出串联通风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实行串联通风。8、串联通风的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⑴串联区域概况(串联类别、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及全负压、风量)。⑵对串联地点在风机运转、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⑶被串联地点在新风入风流检查、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⑷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等事故后的应急措施、避灾路线及排放瓦斯措施。⑸串联通风的时间要求及其它安全措施。9、凡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和瓦斯传感器,还必须在被串联地点的入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能自动切断被串工作面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10、必须保证串联工作面之间的通讯可靠,以便突发事故时相互联系。11、生产技术科、“一通三防”科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串联通风的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小程度。四、风量测定管理12、一通三防科负责风量测定,每旬对井下各个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次测定结果,于当日报送一通三防科长。测风结果按旬制成旬报并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和部门。测风结果按月制成月报报集团公司通风处。13、为正确测定风量,必须按下列规定,在主要风巷中建立测风站:⑴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局部阻力。⑵测风站位于巷道断面不规整处,其四壁应用木板或其他材料做成固定形状断面,长度不得小于4米。⑶测风站应有测风牌板,牌板上注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14、通风旬报、月报报送之前,需经一通三防科长和矿总工程师审批。15、对于井下生产的采掘面由一通三防科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风量测定。16、局扇吸风及局扇所在巷道的风量情况,每月至少测定一次。测风组要根据测风结果计算出风筒百米漏风率,汇总后报一通三防科和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领导。17、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18、测风人员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风量不足、系统不畅通、风筒有破口和接头漏风、风速超限等),必须及时向一通三防科汇报。19、测风人员测风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五、盲巷管理20、凡是井下深度超过5米且不通风的独头巷道都称之为盲巷(深度不超过5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无瓦斯涌出,能够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除外)。21、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把好设计、计划、施工关,严格防止盲巷的产生。盲巷一经出现,掘进队组及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一通三防科及时处理。掘进巷道停工时,不得残留盲巷。22、采空区必须(在45天内)及时密闭,从巷道通至采空区的联络巷、风眼、溜煤眼必须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予以密闭。采区结束后最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在所有通往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全部封闭采区。23、废弃的盲巷要及时密闭。长期停工停风(以一个月以上为界)的地点,视瓦斯涌出、巷道压力、复工时间等,必须采取临时或永久密闭。密闭距巷口不能超过5米。永久密闭前设栅栏、禁止入内牌、管理牌、检查牌。临时密闭前设栅栏、禁止入内牌、检查牌。栅栏距巷口不得超过2米,栅栏必须封闭全断面,栏孔不大于200毫米,并牢固可靠。密闭质量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规定,警标应清楚、醒目。如果因生产设计或巷道特征等原因,密闭距巷口超过5米时,密闭外的独头巷道仍按盲巷管理进行封闭。24、利用局扇通风的独头巷道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造成停风时,对于当班临时停风的,当班可以复工的地点,有专人看管巷口并能做到时刻不离的,可不设栅栏,但必须断电撤人、设禁止入内的标志,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直到采取排放瓦斯措施、实现正常通风后方可撤除看守人员。对于当班临时停风不能复工、又无人看管的,除了断电撤人、设禁止入内标志外,还必须在巷口2米以内的地点设置栅栏,并拆断轨道、管路、电缆,加固支架。25、封闭盲巷时,与盲巷连通的溜煤眼、联络巷一起封闭,通往封闭区域内的导电物体(密闭上予留的取样管、返水管除外),必须在构筑设施前回收完毕,不能回收的必须事先采取绝缘措施,以防杂散电流引爆封闭区域内的瓦斯,否则不得密闭,封闭工作应在24小时内完成。26、临时停工、停风的地点,瓦检员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氧气,如发现栅栏内1米处瓦斯浓度超过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要立即向调度室、”一通三防”科汇报,并在24小时内板闭封闭完毕。27、长期停工停风的地点,瓦检员应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有瓦斯、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温度。密闭距巷口不超过5米并能进行有效扩散通风的,通风人员可以不采取特殊措施进入栅栏检查,否则,必须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进入栅栏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都应填写在检查牌上,并汇报”一通三防”科,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处理。28、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应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机电、回收等作业。29、凡打开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检查瓦斯、安设风筒、采取措施排放瓦斯,实现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其它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非救护队员方可进入。30、应生产需要掘进巷道与盲巷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有关制度,制定安全措施,对盲巷采取排放瓦斯措施,正常通风后方可贯通。31、”一通三防”科对所有盲巷都要建立管理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32、对密闭前瓦斯和有害气体涌出异常的特殊区域每班由瓦检员至少检查一次。对不完好或被损坏的设施,”一通三防”科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维修,气体超限的要及时采取措施。33、严禁任何人进入设有栅栏、警标、拦网的巷道内,严禁任何人私自拆除和破坏密闭、栅栏等一切设施,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六、主要通风机管理34、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35、每季度由机电部门至少对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由通风部门对井下反风门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反风演习。36、每5年至少对通风机性能进行一次测定。每3年对矿井阻力进行一次测定。37、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半年测定一次,其漏风率不超过5%。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5%以上。3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井下人员接到调度室的命令后迅速撤出到进风巷道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同时瓦检员加强瓦斯检查。七、通风仪器仪表管理39、甲烷、风速、压力、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和监测监控装置以及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管理按《碾底煤业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执行。40、光学瓦斯检测仪要定期及时更换电池、**,定期维修,每月对仪器进行一次校验,每年进行一次校正。41、风表、测尘仪及其它有害有毒气体检测仪要及时维修、定期校验校正。42、仪器仪表的数量、维修、检验、校正要建卡、建台帐、做好记录,帐物清楚。43、使用仪器仪表的人员要爱护仪器仪表。44、加强通风检测仪器的质量监督,严把产品质量关和订货关。要选择具有“三证一标志”(隔爆检验合格证、性能检查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和MA标志),产品质量好,性能可靠,售后服务及时,有信誉的生产制造单位。八、计划管理45、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编制通风技措工程计划,每月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总结。46、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一通三防”责任制。47、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专门研究“一通三防”工作。48、”一通三防”科要做好“一通三防”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以及各种台帐、记录、报表工作。49、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一通三防”文件的传达和业务技术培训、学习工作,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2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一、主扇排放瓦斯矿井停电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扇出风口瓦斯不超过2%时,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同时矿山救护队员协助。当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二、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2、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由瓦检员就地进行排放;停风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瓦检员电话汇报调度室,由值班人员制定排放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3、局部积存瓦斯时,由瓦检员汇报调度室,”一通三防”科制定排放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排放。4、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时排放瓦斯时,由”一通三防”科制定措施,必须指定队、班(组)长进行排放。5、排放密闭区的瓦斯时(不包括连通已采空区的),由”一通三防”科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一通三防”科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6、排放密闭的联通已采空区、老窑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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