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XX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
XX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湖北省城市公共发展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条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线路运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特许经营内容及期限(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首站,末站,运营车辆为辆(车辆浮动比率控制在%),线路走向(或示意图)、站点个、里程公里,票制,票价元。首末班车时刻、车辆数及车牌号、具体站点名称及价格等见附件。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的内容,确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乙方需在甲方为运营车辆办理《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营登记》,从业人员须通过公交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公交企业组织的知识考核。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执行国家、省有关公交的政策法规,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2、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信誉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调整每年的线路运营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调查并及时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3、对乙方的年度生产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发(行)车正(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4、因城市道路建设、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线路无法通行的,及时对线路实施调整;5、指导督促乙方开展线路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6、监督乙方车辆广告、站台(站点)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发布;7、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乙方在运营中车辆有以下违规情况的,甲方可根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1)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营;(2)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的,或不及时报站的;(3)拒绝免费乘车人员上车的,向免费乘车人员收取车费(或要求刷卡),擅自上涨票价的,未在规定的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的;(4)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未在运营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服务规范进行约定。)(二)甲方的义务1、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保障线路正常经营,及时进行车辆运营登记;2、加强市场监督,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3、协助相关部门核定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标准和调整意见或实行成本规制补贴或补偿意见;4、新建完善公交场站,保持运营公交站点设施完整并及时进行维护;5、指导、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经营线路,协调处置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7、及时传达有关公共客运政策法规和公众信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公共交通有关政策;8、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客运票价定价明显低于营运成本,或承担政府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任务,政策性亏损,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或补偿。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在授权的该公交线路上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获取合法收益;2、使用指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线路站点或公交专用车道;3、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按规定的补贴或补偿;4、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有关运营手续;5、要求甲方公开有关公交行业政策法规,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6、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7、乙方向乘车人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承运车费,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的消费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向公交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批准后调整票价。(二)乙方的义务1、遵守国家、省或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公交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2、接受公交管理部门对运营服务工作的检查执法,如实提供线路运营数据和相关资料;3、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并将结果向甲方报告;4、依据经营授权的线路、里程、时间、站点、班次、车型、车辆数,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线路运营,确保运营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5、发生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甲方作好衔接工作和应对措施;6、按照甲方要求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组织和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保障任务;7、乙方需履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优惠乘车的义务。第四条线路经营年度考核(一)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二)甲方应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或按照《关于开展城市公交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鄂运物函〔2013〕3号)要求,每季度对经营线路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行业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公交管理部门建立公交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评价可邀请乘客代表、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方面人员参加,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三)行业综合考核主要内容: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2、服务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3、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4、服务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5、运营车辆的车况与日常维护情况;6、定期进行统计核算与按规定报送情况。第五条线路经营考核结果甲方每年把对乙方的线路运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乙方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内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应建议当地财政暂缓公交补贴或补偿的发放,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第六条线路经营的延续(一)线路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二)甲方应对乙方线路经营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状况,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准予延续的,须重新签订运营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直接授予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第七条紧急调用与处置(一)因公交规划调整,城市建设、交通管制、客流需求,以及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起止站点或途经站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二)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乙方应该当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三)依照前款规定调用乙方运营车辆,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及时申报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乙方补贴或补偿。第八条线路运营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合同;(二)甲方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确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线路走向、营运里程、停靠站点等)的,乙方应当尊重并予执行,但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线路运营合同的解除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线路经营终止;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运营合同:(1)服务质量不达标,拒不按公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线路运营年度考核结果累计2年以上不合格的;(2)疏于管理,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3)未经甲方批准或同意,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4)未经甲方批准,获取线路经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运营,或擅自停业、歇业或长时间停运达3次以上、严重影响公众出行的。(二)线路运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终止线路经营的,甲方协助乙方,由乙方负责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2、线路经营被实施接管的,由甲方或甲方指定者对乙方的运营线路实施托管经营,保障公共客运不间断;3、经营线路被甲方提前收回,或线路运营合同到期后未获批准延期以及未重新授予线路经营的,其运营车辆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甲方或指定的单位实施收购,原有的从业人员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择优录取,从业人员补偿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履约双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本合同含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
本文标题:XX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286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