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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主讲人屈学武简介:…………………………………..…1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背景…………………...2第二、《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形式上的特点…………...9第三、《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上的亮点…………..15第四、《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义…………………..31第五、《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11种罪名详解……….54《刑法》修正案八的全文……………………………….962主讲人简介:屈学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聘专家等。个人独著有《金融刑法学研究》、《公然犯罪研究》、《中国刑法学》;主编并参与撰写了法律硕士研究生通用教材《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出版各类合著十多部;还在国内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述评等近百篇,曾多次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义以及修改要点述评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背景大家好,我们今天主要是想跟大家谈一谈《刑法》修正案八,我们今天谈的主题叫做《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经精义及修改要点述评,主要打算从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背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它其实也是一个很大的立法,所以说它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般的《刑法》分则的修改,或者一个简单的单行的立法解释,而是一个大的立法,所以有必要谈一下它的立法背景;第二、讲一下《刑法》修正案八修3改形式上的特点;第三、讲一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上的亮点;第四、谈一下《刑法》修正案的立法精义,所谓的立法精义就是想从价值论,也就是《刑法》的价值取向这个角度来谈一下《刑法》修正案八有什么样的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因为我们刑法学从大的方面来讲可以说分三块:一个是价值论;二是规范论;三是范畴论。价值论就谈我们《刑法》的正义性、公益性、教育性、道义性、公正性等等,规范论,我们谈《刑法》规条,《刑法》第235条,第183条,第17条,属于什么样的规范;范畴论,要具体进一下我们《刑法》里面的特点的范畴,你比如说法意是什么东西?什么叫国家法意?什么叫做个人法意?什么叫社会法意?法定刑、处断刑、牵连犯、假想结合犯、刑罚加重事由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别等等,这一些是我们《刑法》特有的范畴。所以《刑法》从总的来讲,讲价值论、规范论、范畴论三大部分,而我第四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义主要是讲价值论的东西;第五、《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11种罪名的详解,这个主要是规范个别地方可能涉及到一些范畴论的东西。最后一个问题,讲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条文进行一下串讲,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一共50个条文,绝不仅仅增设了11种新罪名,还有总则的一些,还有分则对一些犯罪的修改,所以如果有时间,还打算把《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条文进行一个串讲。第一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也就是修订背景,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一分为二的说,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说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为《刑法》的价4值取向,《刑法》的修改目的,动机等等,有一些东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看法的,我们首先谈一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王尚新主任的观点,王尚新主任他在去年的刑法学年会上曾经做了一个关于人大关于修正《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背景的一个报告,他的主要观点有两大背景,为什么修改《刑法》修正案八?是因为1997年《刑法》出来以后,我们知道出来了两个司法解释,7个修正案,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关于对《刑法》93条的立法解释,关于村民委员会,那些村官可以不可以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解释;还有一个立法解释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用于出口退税的或者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究竟是什么发票的立法解释,然后是《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六、七,最后一个修正案七是在2009年2月28号出台的。虽然出台了两大立法解释,7个修正案,但是离人大代表、离学者们提的出方方面面很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还相差很远。比如说王尚新主任谈到,刚刚闭幕,就是指去年之前,2010年之前刚刚闭幕的人大三次会议上有76位代表,领先提出要完善修改《刑法》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的《刑法》条文有53条,我们这回修改了50条,他们那次提出的涉及到要完善的建议有53条,提出了20多项增加规定的建议,这是第一个背景。第二个背景,王尚新主任认为是正在进行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所决定的,那么需要修改的落实刑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个大题目下,涉及《刑法》修改的,他们最后确定一共有14个小项目,其中有12个项目都是人大法工委牵头做的,另外两个项目由高检院、5司法改革部门来牵头的,涉及到的具体罪名有一些《刑法》修正案七已经修改了,还有一些需要修正案八来纠正,这是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王尚新主任谈到的修改背景。我想对王主任的修改背景,我们不妨做一些更深层次的解读。所谓的更深层次的解读,就是比如说为什么那么多全国人大代表要提出那么多修改意见来?他们的修正意见哪来的?我有一个同学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一个律师,他的博客上有很多人给他提很多立法修改建议,我想这也是一个渠道,他的微博,然后学者也提了那么多意见,这些意见不是空穴来风产生的,我想我个人的意见,我们首先还是要考虑第一个问题,从1997年《刑法》出台到2010年,中国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也就是说从97年到去年已经走过13个念头,在这10多年间中国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十年前我们世界排名第61名,现在大家知道已经猛进到全世界的第2名,不但超过法国、英国,也超过了欧洲的经济发展引颈德国,甚至超过了日本,目前仅次于美国,我们知道法权关系是取决于一定的物质经济关系,也就是说法权关系是一定物质经济关系的能动的写照,有什么样的物质经济基础,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律政治上层建筑,所以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肯定是滞后的,会为历史所逼近。所以,中国刑事法律在13年当中虽然经过了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七的七次小修小改,虽然经过了两次立法解释,仍然严重滞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的刑事法律文明与国家的经济文明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我们简单的总结一下,现行刑事6法律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刑事法律的主要的弊况,可能包括以下几大点。第一个、是整个刑事法律体系当中生刑偏轻,死刑偏重,我们中国著名的《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早就提出来,是他率先提出个口号,死刑偏重,大家都知道,只有我们国家有68种犯罪的死刑设置,120多个国家都取消死刑,连柬埔寨、尼泊尔这些不发达国家都取消死刑了,就有死刑的国家也就几种死刑犯罪规定,我们国家还有68种,所以死刑绝对偏重,骇人听闻。第二、个别事关民生的犯罪门槛太高。比如盗窃、敲诈勒索、食品安全犯罪等等,这些都不利于民生保护。第三、是现行刑罚对触犯了刑律的一老一少及某一些怀孕的妇女人性化设置不够。很多国家的《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有特别的宽处规定,我们国家一直没有。我们大家都知道,一少的问题要解决,其实一老的问题也应该解决,一老一少都解决,那才是人性化的设置。你想有的人称老人,特别是75岁以上的老人,是老儿童,为什么呢?就是他的认知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都在退化,有的时候甚至不及一个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为什么他的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上已经降低了,我们还不对他做一些相应的规定,《刑法》如果做出那样的规定,就不是一个人性化的《刑法》,所以《刑法》应当修正。另外现行《刑法》还对死缓犯、减刑犯之减刑幅度设置过大,有的减刑很快就出来了,大家可能都知道,判了死缓,在监狱呆10几年就出来了,本来杀人越货的罪犯,你让社会的小区,被害人的家属7和周围的邻里非常不放心,另外对一些新型的矛盾冲突关系,亟待国家刑罚权介入调控的,刑罚未能及时予以犯罪化规制,对新近发展出来的,针对管制刑犯、缓刑犯、假释犯的社区校正模式,我们现行《刑法》也没有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回应和确认。所以在此经济文明相对先进,法律文明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民生、民权、社会的和谐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刑法》才亟待从《刑法》总则到《刑法》分则做大幅度的修改。比如说众所周知,我们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在产业结构上表现的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而不是科技密集型为主的产业,这就需要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我早就说过,某种意义来说,正是中国一代工人阶级,特别是民工的牺牲,才赢得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因为我们民工的工资非常低,他们的生产环境非常差,但是如果保护民工的利益,要给资方压价,很多投资人可能会把他的资产或者资金转移到越南或者其他地区,也会让中国的高速经济发展付出代价。所以连外国报刊都说中国工人阶级付出了高额的牺牲,才赢得了中国的高速发展。我们中国工人阶级,特别是民工本来就牺牲很大,可是我们十多年来一再耳闻目睹的非常不幸的事实,他们付出了极为艰辛劳作,所得极为低额的劳动报酬,还常常被他的老板一再拖欠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有的民工辛苦劳作一年,到春节了,准备结账回到家乡,为父母看病,为孩子交学费,为年迈的老父母买点什么东西,结果到老板那一结账,发现老板根本没有打算发还他们的血汗钱,甚至有的老板,我们看见前几年有一些工厂,头一天是好好的,第二天,韩国老板一8下关门,逃之夭夭了,人也不见,那么多工人,血汗钱讨不回来。可是我们《刑法》对他们没有保障,我们拿他没有办法,我们工人拿他没有办法,我们国家拿他也没有办法,他已经逃回韩国了,过去只能是民事解决,不能通过刑事司法把这个钱弄回来,所以有一些民工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少都是讨薪自杀。我看网上常常说跳楼秀,讨薪自杀秀,我对那个“秀”非常反感,什么叫秀啊?他不是走投无路他会跳楼,会自杀吗?你看前几年有一个人,他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杀死了老板及其老板家人四个人,自己后来也自杀了,未遂,好像后来被抓获了,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国家早点介入,这个老板的家人不会死,也许老板也不会死,这个民工自己也不会死,所以国家刑罚权有权建立。另外我们还看到一些情况,比如说社会经济发展了,城市中产阶级人数飙升了,北京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几百万辆小轿车,二环、三环,排的慢慢的,二环和三环从头到尾一辆车接着一辆车,紧紧的排只能排11万辆车,可是北京现在有400万辆,这个车怎么开?所以现在私家汽车越来越多,马路杀手也越来越多。我们都知道的杭州飙车案,成都醉酒驾车案,都导致了无辜人命的惨死,所以学者们早就发声,代表们发声,应该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罪。实际上这样的犯罪,危险驾驶、醉酒驾车,像美国很多洲早就有这个规定,我们也早就提出这种想法,觉得如果等到司机把人压死了,自己也奄奄一息,才来定一个交通肇事罪,对于司机和无辜死难的人而言都太晚了,《刑法》不如早点介入,司机就不敢醉酒驾车了,这样司机不死,无9辜的人也少死。所以到了风险社会必须有一些风险刑罚的立法,所谓的风险刑罚立法就是把风险行为归置为犯罪行为,而不是严重的结果行为才归置为犯罪行为。另外一方面随着贫富反差的加剧,城市的流浪汉越来越多,我们现在网络上有的时候看到,有的流浪汉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肾脏被别人割去了,少了一个脏器。在高额财富的诱惑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了,亟待刑事立法。过去拿这种新闻没有办法定罪,我们学过法律都知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你觉得社会危害性很大,很大也没有办法定罪,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为犯罪。另外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大家知道近几年来,三聚氰氨污染三鹿奶粉,含苏丹红的辣椒油、毒饺子、毒鸡蛋,诸如此类,食品安全涉及到民众健康安全,甚至生命安全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一方面是将一些不法奸商为追求高额利润而不择手段的,贪得无厌的肮脏嘴脸暴露无遗,表明了《刑法》应该及时遏制和打击。另外一方面,有毒有害食品仍凶凶泛滥,人们不禁要问了,从国家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什么这样失职呢?他们应该为社会所付出的极大的健康甚至生命代价,承担刑事责任吗?所以《刑法
本文标题:《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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