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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2、特点:(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基本法律效力的表现(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导合同履行并适用于合同履行全部领域的特有规则。它除必须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利益。)(三)合同履行的规则1、按约定履行2、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3、不能达成补充约定,按交易习惯履行4、仍不能确定时,则按照合同法第62条、63条的规定履行。5、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6、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7、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8、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9、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10、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案例分析36】(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当事人互付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成立条件(3)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案例分析37】[案情]2005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吨棉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供给B公司21支棉纱100吨,18300元/吨,合同签订之日B公司预付货款50万元,A公司应于同年1月20日送货至B公司,B公司验货付款100万元,余款同年3月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交付了50万元预付款,A公司按约将货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此时B公司只筹集到50万元,但要求按照100万元的货款卸车验货。A公司拒绝卸货,等侯3日,B公司仍未筹到100万元,A公司将货拉回。此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5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7.5万元。A公司辩称其不构成违约,并要求B公司赔偿运输等经济损失2.6万元。2、先履行抗辩权(1)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2)成立条件(3)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履行的抗辩权,不具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的当事人后来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后履行的当事人也应恢复履行,但先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38】[案情]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其1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开网吧;年租金4万元,每年1月底前交清;租期5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承租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后10日内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腾空,但因张某未交房租,也就未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20日后,张某要求刘某交付房屋,而刘某则主张,张某未交付房租不能交房。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刘某则认为,因张某未交房租,自己可以不交付房屋。【案例分析39】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3、不安抗辩权(1)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四种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成立条件A.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B.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C.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D.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3)法律效力不按抗辩权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中止合同,若后履行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应允许中止合同方解除合同。合同法69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例分析40/41】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上指合同的主体或者内容发生变化。主体中的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转让,主体中的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转移。狭义上单指合同内容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特点A.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必须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B.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C.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3、合同变更的要件A.原已存在合同关系;B.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C.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D.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二)合同权利的转让1、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特点2、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意,形成转让合同;(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须通知债务人;(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案例分析33】武汉市伟达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诉吕明杰债权转让纠纷案(三)合同义务的移转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2)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A.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B.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转让性;C.须存在合同义务转移的协议;D.须经过债权人同意;E.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效力(1)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合同义务部分移转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2)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合同义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案例分析34】(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性转移1、合同移转: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企业的合并与分离: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案例分析35】十、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述1、合同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或代位权的一种法律制度。2、合同保全的特点(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消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2、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3、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行使的四个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的)。4、代位诉讼的主体即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承担在《合同法》73条第二款中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在合同法中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又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受支付。”6、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结果是使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归于消灭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归于消灭。(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该是当然的诉讼被告,次债权人不得以与其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或抗辩。次债权人只能针对原告是否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提出抗辩。代位权一旦成立,次债务人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案例分析29】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30】罗细九诉李晨晖代位权纠纷案(三)债权人的撤销权1、债权人撤消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不合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2、撤消权行使的要件(1)客观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2)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撤消之诉的主体在撤消之诉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案例分析31】【案例分析32】十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述1、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情况下已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合同终止的原因按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七种:(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3、合同终止
本文标题:《合同法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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