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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1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文号:建设发〔2016〕15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由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修订的《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公示和备案,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50-2016,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附件:《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备案号:DB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50—20xx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Thetechnicalregulationofdaylightanalysisforurbanconstructionproject(报批稿)20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3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定2014年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276号)的要求,对现行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进行修订。本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地理特点,制定《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本规程共分四章,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操作程序。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日照分析基准面做了局部调整,更具有可操作性;2、日照计算参数中新增日照基准年;3、明确了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文三路15号,邮政编码310012)。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要起草人:姚昭晖陈晓勇丁松庆潘峥叶智宣丁延勇叶梦吴兆岚主要审定人:景政治郭丽赵栋叶水林杜黎铭王靖松袁长4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日照标准3.3日照主朝向3.4日照基准面3.5日照分析参数4操作程序4.1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4.2建筑建模4.3日照分析方法4.4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4.5日照分析主要资料4.6《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附录A日照计算基准面附录B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本规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附:条文说明5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的工作,保障城镇居民日照权益,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1.0.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建设工程,应进行日照分析。未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已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的,可不进行日照分析。1拟建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时,在其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建筑的;2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建筑的;3拟建低、多层建筑时,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等的日照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叠加遮挡的。1.0.4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62术语2.0.1日照分析sunlightanalysis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相应机构受委托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2.0.2日照分析对象theobjectofsunlightanalysis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有关规范规定必须满足一定日照时间的现状、拟建或规划的建筑(场地)。2.0.3遮挡建筑thearchitectureshelter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相邻日照分析对象产生遮挡的建筑。2.0.4被遮挡建筑theshelteredarchitecture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高层建筑、山体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2.0.5建模modeling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的建筑物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2.0.6日照主朝向themaindirectionofsunlight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2.0.7日照基准面thedatumplaneofsunlight日照分析过程中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2.0.8日照基准线thedatumlineofsunlight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2.0.9日照标准thestandardforsunlight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2.0.10日照标准日thestandarddayforsunlight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0.11有效日照时间带theavailabletimeofsunlight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00时。2.0.12真太阳时truesolartime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724真太阳时。2.0.13采样点samplingpoint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2.0.14采样点的间距thespacebetweentwosamplingpoints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2.0.15多点沿线分析many-pointanalysis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2.0.16多点区域分析many-pointzoneanalysis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2.0.17阴影分析shadowanalysis对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带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进行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2.0.18日照等时线theisochroneofsunlight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2.0.19测试高度testheight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或场地标高)。2.0.20时间间隔timeinterval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间带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2.0.21高层建筑thehigharchitecture本规程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含)24m的各类建筑。2.0.22居室bedroom指卧室、起居室(厅)的居住空间。2.0.23日照基准年referenceyearofsunlightassessment建筑日照计算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2.0.24套内建筑面积thecompletesetofhousingconstructionarea由成套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所组成的建筑面积。8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3.1.2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规划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3.1.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报送调整后的日照分析报告。3.1.4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相应机构进行复核。3.1.5委托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真实准确。由于基础资料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提供基础资料的委托人自负相应责任。3.1.6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规程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3.2日照标准3.2.1日照分析对象应包括下列建筑(含场地):1居住和养老类:住宅(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等;2文教和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的疗养用房;3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或场地。3.2.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2.2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h;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表3.2.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3.2.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或套内建筑面积超过(含)120m2时,至少应有2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城市规模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日照时数≥2h≥3h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93.2.4宿舍应有不少于1/2的居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3.2.5养老设施建筑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冬至日日照2h等时线之外。3.2.6文教和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h;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处在冬至日日照3h等时线之外;3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1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4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2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3.2.7因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历史建筑、危旧房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前提下进行改建、翻建的,不得降低现状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相邻日照分析对象的原有日照水平。3.2.8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处在相应住宅日照标准的等时线范围之外。3.3日照主朝向3.3.1日照分析宜以分析对象的南或偏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进行分析。3.3.2条状日照分析对象宜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日照分析对象根据功能空间布局合理设定日照主朝向。3.3.3居住和养老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居室布置按下列方法确定:1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2对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北偏东大于15°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外墙朝向北偏西大于15°时,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东(或西)外墙在北偏东(或西)小于等于15°时,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3点状分析对象优先以南向作为日照主朝向。当一套住宅的南向居室数未达到日照标准规定的居室数量时,东外墙或者西外墙的垂直方向可列为日照主朝向进行日照分析。3.4日照分析基准面3.4.1普通窗户和落地窗以日照主朝向外墙窗台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凸窗的计算基准面按附录A图A.0.1确定。3.4.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等异型窗户的计算基准面按附录A图A.0.2确定,当日照主朝向窗户面宽大于等于1.20m时,以主朝向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当日照主朝向窗户面宽小于1.20m时,以窗户洞开口
本文标题:《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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