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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1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房货币分配补贴等。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账户。(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2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其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年12月31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2.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3.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4.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1.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2.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3(一)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二)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工,按到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三)符合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且在1997年9月29日以前的我校在职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如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从批准之日起发放。计发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按规定的标准及相应职务或职称进行计算补发,批准发放住房补贴以前租住学校公房的租金按标准租金计算。(四)从2009年7月开始,住房补贴逐月计发入个人账户,此前的住房补贴待教职工退出租住学校公有住房时,不计息一次性补发给个人。七、住房货币分配的相关规定(一)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二)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人事处或组织部通知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报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三)已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教职工结婚后,无论配偶是否享受过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均可领取住房补贴。(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五)有出国、出境情况的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有如下出国、出境情况之一者,自出国、出境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4(1)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并暂停工资者;(2)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3)被借调出国、出境工作并暂停工资者。2.如期返校者,从返校次月起恢复发放其住房补贴。(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并发往其新调入单位备案。(七)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学校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由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八)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离退休时尚未领足25年住房补贴者,可在离退休后继续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领取至累计25年满为止。(九)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其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并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十)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300个月份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总额折算的月数。八、组织实施学校成立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组织并协调全校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表格发放、资料收集、资格审核、补贴测算、上报审批、发放管理、宣传沟通等工作。5(一)个人申请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应到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或在校园网网页下载。2.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向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1式4份);(2)本人及配偶在广州市申领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1式2份);(3)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到我校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本人及配偶原工作单位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和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二)资格审核1.建立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掌握并初审申请住房货币分配教职工提交的相关材料。2.审核并确认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人员的的工龄、来校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工人技术等级等情况。3.初步确认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资格后,对发放对象的补贴进行测算并做好汇总与整理。(三)上报审批将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材料与报表整理汇总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房改办审批。(四)公示将相关部门批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人员名单和相关情况,在全校范围公示,并及时收集教职工意见。6(五)发放管理根据上级相关部门最后批复的我校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材料,由学校财务处按月计发至教职工个人账户。九、监督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如实反映自己及配偶的住房有关情况,并按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和当地政府房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而领取住房补贴者,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款本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外,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市房改办、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反映、检举工作人员舞弊和其它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十、其他(一)本实施办法所指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是:本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本人或配偶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享受房改房或廉价租房。(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解释。(三)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审议、学校决定,报省教育厅、省市房改办备案公布后实施。(四)本方案主要依据如下国务院、广东省、广州市关于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2.《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3.《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7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4.《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5.《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7.《关于加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35号)8《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9.《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等政策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50号)10.《关于简化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6〕81号)11.《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发放方式的通知》(粤财综〔2007〕223号)附件:1.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2.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8附件1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单位:元/月•人)住房货币事业单位机关或事业单位机关分配标准被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行政职务233员级六级初级工5年以下办事员280助级五级中级工6-10年科员327中级3年以下四级4年以下高级工11-18年副主任科员373中级4年以上四级5年以上技师19年以上主任科员420副高级3年以下三级4年以下高级技师副处级467副高级4年以上三级5年以上处级607正高级二级副厅级747正厅级933副省级1183正省级注: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二9附件2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正高副高中级初级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工程技术干部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统计干部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编辑干部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外语翻译干部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新闻记者特级记者高级记者记者助理记者经济专业干部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卫生技术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助产士″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工″主任护理师副主任护理师主管护理师护理师护士出版人员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小、幼教人员高级教师三级教师律师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技工学校(中专)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本文标题:《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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