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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重点难点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二、法的效力层级重点解析: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注意法的形式的具体分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相对效力、法的效力层级。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重点解析:理解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法人的分类重点解析:理解法人的法律定义和应具备条件及其分类。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重点解析:此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代理的法律特征二、代理的主要种类重点解析:理解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主要种类,掌握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应注意第二条与我国的外贸代理加以区分,外贸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此处原为2010年代理制度中的第五点,2011年将其单列应引起适当注意。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重点解析:连带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教材本章节中连续出现了多次连带责任,应该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二)表见代理重点、难点解析: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解析:掌握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应注意一、三、四点。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一、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重点解析:理解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重点解析:了解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相关概念、设立和权力的变动。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为新增内容。地役权: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重点解析:理解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此处为新增内容,应该注意理解。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53熟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一、债的概念重点解析:理解债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重点解析:理解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四、不当得利重点解析: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1Z30105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重点解析:掌握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包括: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重点解析: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概念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的客体曾经出现在试题之中,应该正确理解: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至于其具体的含义以及如何申请等都不需考虑。2.此处的数据应该记忆。此外,需了解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其中商标权、著作权的主体,应予以关注。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重点解析:正确理解担保的概念,熟悉担保合同的主体、内容。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重点解析: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四)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重点、难点解析:理解两种保证方式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另外需记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1Z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的除外责任重点解析:理解、熟悉除外责任的范围。其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处主要是:(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注意不同中的第一和第三点。此外,还需注意带有数据信息的知识点,可能为考点。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重点解析:熟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二、刑罚种类(一)主刑(二)附加刑重点解析:掌握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理解各种刑罚的具体规定。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Z302011熟悉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重点解析:1、应该正确理解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等的特殊规定。2、理解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与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的几点差别。1Z302012熟悉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重、难点解析:本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注意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该已委托监理;《消防法》中规定: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此处考生需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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