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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辅导报告(下)干以胜中央纪委副书记三、《廉政准则》在起草过程中对几个问题的把握(一)进一步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第三个是要不要在《廉政准则》的总则当中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考虑到《廉政准则》总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所提的5个必须正面要求非常宏观,而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又比较具体,所以《廉政准则》当中就没有出现。在总则当中就没有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表述,而是注重在内容上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虽然《廉政准则》没有具体提出防止利益冲突这概念,但是在宣传、学习《廉政准则》的时候,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以便于大家理解《廉政准则》里面的规定,以便于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培养起自己防止利益冲突的这种意识,遇到这类问题自觉地来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是起草《廉政准则》当中对防止利益图的一些思考。(二)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第二个注意把握的问题就是合作,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8条当中,每一条都是先提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然后在分项列出若干具体不准。比如第三条先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然后再分项规定了8个具体的不准,每一条都是这样的,先规定禁止什么,然后再规定哪些是不准的。在起草过程当中,就有同志提出,原则性规定与分项表述内在联系是什么?就是原则性的表述和具体的禁止性的规定,不准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是原则性的一个规定,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出发,抽象概括出来的原则性的要求。那么分项规定的8个不准是根据实际当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对这项原则性的要求的具体化,这些年来实践表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只提出原则上的要求是不够的,原则要求看起来很清楚,但一遇到具体的问题往往难以判断和把握是非界限,因此既提出原则性要求,又根据实际当中易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发多发的问题,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划为几个不准,是提高《廉政准则》执行效果的重要途径,这也是这几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问题,把它具体化,分别成一个一个具体问题来抓,规定具体的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考核和检查办法,这样抓起来很具体,容易落实,人民群众又能看得见,摸得着,综合效果就会比较好。同时这也为今后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留下了余地,随着时间的发展和认识逐步深化,在原则性要求下还可以增加新的不准,拓展新的工作领域。就把这两个关系处理好,既有利于规定的执行,又有利于规定,给这规定今后的发展留下一个空间。每年都要搞一些专项治理,比方说收红包,在有的地方非常普遍,通过《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收受他人钱物,收红包就是违纪,不管有没有为他人谋取私利,都是违纪。就收红包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效果往往就比较好。有的地方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在有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或者是解决得不好,特别是在基层,问题还是存在的。原则规定是就某一个方面进行高度概括,越是概括它的容量就越大,虽然这一个概括性规定下面有几个不准,随着时间的发展有新的情况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做一些补充,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虽然《廉政准则》作为一个正式的党内法规,已经不是试行,它将来要有一个相对的稳定,但是并不排除在实践当中还要通过做解释,或实行一些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完善里面的一些不准。(三)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第三个注意把握的问题就是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廉政准则》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严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正面的要求高,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利,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的要求。这些要求内涵丰富,标准很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坚持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比如总则第二个自然段当中提出,领导干部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立,这些要求既是党对领导干部的党性要求,又是我国的修身之道,只要真正做到,就会受益终身。第二方面是禁止性要求规定全面。《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条列8条当中,每一条的第一句话从《党章》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宪法》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这些要求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学习、生活的主要方面,规范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基本领域,可以说在原则性要求的层面上基本上没有留下空白或者是漏洞。第三方面是具体要求严格明确。《廉政准则》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防止制度在执行当中的变通或者走样。比如根据《廉政准则》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一律不准收受,没有例外可讲。那么在坚持从严要求的同时注意了可行性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从严要求,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具体到廉洁从政行为规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还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环境,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国情,才能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从近几年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脱离实际的法规制度是不可能有生命力,所以我们这个《廉政准则》既要体现从严,也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实际情况。比如在能否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上,《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从事盈利性活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但又没有禁止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通过投资、理财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益;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也不是一概禁止,只是规定不准领导干部允许、纵容其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我们不是绝对禁止,而是加以限制。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四)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第四个方面是注意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行为规范本身就是一种预防,《廉政准则》是思想道德防线,是第一道防线,就是因为它具有很明显、很重要的预防作用,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通常所说它是一个道德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能够做到了,就不会去违反犯罪,就能够做到廉洁自律,所以从行为规范这个角度来讲,具有预防的作用。但是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廉政准则》又要求给予严肃的处理,就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来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这个它又是治标,所以从《廉政准则》这个规定本身来讲就体现了治标和治本的结合。第二个方面就是《廉政准则》里面规定了关于《廉政准则》实施和监督的一些措施。这些实施和监督的措施如果落实到位,它就体现了治本的,就能够起到很重要的治本的作用,可以防止一些问题的发生。因为前面已经讲到,专门有一章规定了实施和监督的问题,只要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监督到位,就能保证《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也就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精神。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我们对几个问题的把握。四、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关注点《廉政准则》里面的第一章,专门是讲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廉政准则》发布以后,法规室接到各地的电话,对一些问题进行咨询,基本上都是这一章,8个方面这52个不准,说明大家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下面我就这些大家比较关注的归纳了几个问题,给大家谈一谈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供同志们学习当中参考。(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第一个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这是在第一条里面第一项就做了规定,一讲到这个问题人们就把收受他人财物和受贿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这一条规定收受他人财物不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规定的就是你。对于你管理对象给你送的钱或物,你都不能收,如果是收了,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话,那就是受贿了,而这一条并不是以这个为前提,这里面特别讲一下收钱的问题,因为没有以为他人牟利为前提,你收管理对象的钱,并没有发生为他人牟利的行为,还不能定受贿。这个行为实际上通常所说的收红包的行为,你的服务对象、管理对象虽然没有找你办事,但是给你送钱,你收了,这种就是一个利益冲突,规定这个是不准,就是为了防止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你收了他的钱,就老百姓说的吃了他人的嘴软,拿了他人的手短,这是一个很朴素的防止利益冲突的原理。只要有了这个行为,吃人家,拿人家,你就有可能去为人家办事,既然有这个可能,那就不允许,所以就规定了一个不准。收红包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直到现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个是在当地成风,有这种风俗。在有一些地方,历史上就有这种风俗,送红包。那么你亲友之间送个红包没人管你,但是你作为领导干部,你手上掌握着公共权利,你收红包就违反了《廉政准则》的规定,那就要进行处理。但是有一些领导干部他就不认为这是问题,我又没有为他牟利。比方说有一个开发区,里面有一个派出所,这个派出所管几条街道,这几条街道有一些大的企业,这个派出所的所长听说要提拔到分局当副局长,他准备花50万到100万去不当这个副局长,人家花钱是为了提拔,他花钱是为了保住现在这个位置,因为这是一个肥缺,每逢年过节这些企业都要给他送钱。那么按照投入产出,他打算送个50万到100万,他能够得到的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万、100万,他认为这不是违纪,很保险,我既得到了好处,又不犯错误,实际上这个明显,即使你没有替他人谋取利益,但是你只要收了钱,就违反了《廉政准则》规定。“十六大”期间中纪委还做了一条规定,凡是收受礼金的,先免职,再给党政纪处理,是非常严厉的。但这一条确实执行得不好,特别是基层,这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物品同样也是这样,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送的物品。规定比较原则,比较简单,执行这一条还要根据现在关于收受礼品的一系列规定,比方说都登记上缴,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当中这都是有规定的,但这些规定这几年应该说感到也需要很好地总结和清楚,执行的也不是太好,比方说对外,外事活动当中当时规定是价值200元以上都要上缴,那么这是90年代做的一个规定,那个时候的200块跟现在200块钱不是一个概念了,但是这个规定没有变,现在还是要按照这个规定还是要执行,但是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在国内的公务活动当中,当时明确是由各个部门和地方来制定具体的标准,多少钱以上的要登记,多少钱以上的要上缴,有规定各地大部分都是参照外事活动当中的规定。内部的规定,国内活动的规定参照外事活动,大部分定在200块钱,有的地方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定的高一些。这些规定《廉政准则》公布以后,都要很好地研究、清理,能够使这个《廉政准则》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一些政策界限。(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第二个关注的问题是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这个在《廉政准则》规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交易的情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地方的交易为什么用形式呢?它表面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实际上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是通过这种市场行为的形式来达到自己的谋取私利的目的,这里面就有权钱之间的交易,主要是指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的形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是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的形式,从性质上讲这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件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为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的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是不同的,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便于执行。(三)关于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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