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1—中油局计划〔2004〕309号关于印发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2—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勘探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在勘探局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部署的指导下进行,通过平衡投资需求与可落实的资金来源的关系、装备投入与基础设施投入的关系,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第三条投资计划必须充分体现前瞻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的特点。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方针,将投资回报和能否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作为投资项目选择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勘探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及民用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安全隐患治理,科研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非安装设备更新、改造等投资活动,都需纳入勘探局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投资计划管理是对勘探局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和非安装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计划的实施、控制与监督,投资计划工作的奖惩与考核。—3—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勘探局对投资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勘探局是投资决策主体,局投资管理委员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1、审批勘探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勘探局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向;2、审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年度投资规模;3、审批勘探局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确定项目规模、内容、标准和总投资;4、审定勘探局季度实施计划;(二)规划计划处是勘探局投资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报勘探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依据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投资计划,控制年度投资总规模;2、牵头组织项目投资审查,编制下达建设项目投资实施计划、投资限额指标及年度调整计划;3、编制下达勘探局装备更新改造计划,技术、设备引进计划,办理设备进口审批手续;4、对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控,配合纪律监察、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七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局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4—第八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责任主体,应有专门的岗位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投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及投资控制负责;(二)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和季度实施计划;(三)组织或参与编写局已下达计划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设备购置技术标书,组织或参与招标工作;(四)负责建设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对实施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投资进行审核与控制;(五)负责组织项目管理部(组),明确项目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批与下达程序第九条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每年7月份,各建设单位依据勘探局战略规划、本单位经营目标、工作部署及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局投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勘探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勘探局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局投资重点和筹资能力,结合各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5—年度投资计划,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作为下达实施计划的依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列入当年的实施计划。第十一条投资实施计划是项目实施的依据。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在年度计划确定的范围之内,各单位按照投资计划规定表式,每季度初上报建议实施计划。投资主管部门对上报资料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投资审查,编制项目季度实施计划,经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季度下达。第十二条年终投资调整计划是全年下达实施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全面反映。每年十一月底,各单位根据局下达的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调整建议计划;十二月中旬,勘探局编制下达全年投资调整计划。第十三条项目计划通知单是实施计划的补充形式。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购置和建设项目,为加快运行节奏,经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投资主管部门以计划通知单的形式下达临时计划,随后列入下一批季度实施计划或年终投资调整计划。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全年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安装设备更新改造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内容以正式书面文件的方式上报勘探局,并将电子文本抄报投资主管部门。其它时间勘探局原则上不接受各单位上报的投资计划申请。—6—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工程设计委托书,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油田设计单位完成。特殊工程需要外委设计的须报勘探局审批。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中的建设内容、标准和概算开展限额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为最高设计限额。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初步设计批复投资为最高设计限额。各阶段设计概算超出相应阶段批复投资的项目应重新设计。第十七条各个阶段的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各项技术规范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项目设计应优选设计方案和参数,不得过高或过大选择技术参数和系数。杜绝设计和概预算中的漏项现象。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因设计不当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增加的投资必须控制在预备费以内。因设计失误增加的项目投资,按增加投资比例的二倍作为相应扣减设计费用的比例。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设计。因设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设计时间延误,每延长一天扣减设计费用的千分之二。第二十条设计取费执行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按比例计算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委托单位按设计进度,根据委托合同和设计质量分期向—7—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用。第五章投资审查和工程投资限额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投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总投资及分项投资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均实行投资限额。投资限额是指建设项目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投产整个建设周期内所发生费用总和。大型项目依据工程概算,中小型项目依据工程预算,综合考虑不可预见费,确定工程投资限额。投资节余是指根据勘探局确定的投资限额与经审核确认的实际工程完全成本的差额。第二十三条投资限额遵循“合理定价、静态包死、动态控制、风险分担”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工程投资限额包含工程费、其它费和预备费。(一)工程费:包含建筑费、安装费、设备费(含运杂费、附加费等)和障碍物拆除及恢复费。(二)其它费:包含设计费、监理费、土地征用费、青苗赔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只限特殊项目)。(三)预备费:包含不可预见费和涨价预备费,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难度情况核定。第二十五条投资限额采用全额投资限额和分项投资限额两种形式:(一)全额投资限额。原则上勘探局投资项目均应采用全额—8—投资限额,即从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投产整个建设周期内所发生工程建设全部费用,经审查核定后,建设单位全额限额使用。(二)分项投资限额。对勘探局决定开工,达不到全额限额条件的工程项目,实行分项投资限额。即对建筑及安装部分按单项工程核定投资限额,对设备及大宗材料下达招标限价通知单。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投资审查时必须向投资管理部门提交反映工程量及投资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及现场障碍物拆除及恢复工程量清单和其它费用投资。第二十七条项目的投资限额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如下特殊情况影响投资增加的,可做相应调整:(一)如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投资增加的,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关情况、增加投资额以及测算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部门鉴定,按局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后,相应调整投资限额。(二)因勘探局会议纪要确定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和增加部分的投资预算。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相应调整投资限额。第六章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第二十八条非安装设备更新改造应坚持全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重点、突出效益,做到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的统一。安全隐患治理和科研项目中的非安装设备购置也需—9—纳入投资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配置和成本效益进行评估,达到或超过基准内部收益率的项目,报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应优先考虑盘活油田内的存量资产,在平衡利旧后安排设备的新购,避免重复和低效投资。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编制上报的非安装设备投资建议计划需附如下资料:(一)拟更新改造设备,详细的技术配置、规格参数;(二)成套设备更新后,拟淘汰设备情况,配置队伍情况;(三)大型和成套设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第三十二条非安装设备投资审查以市场询价资料和以往同类设备招标价格为依据,计划投资额为设备采购全部费用,是招标的最高限价。第三十三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备采购内容和超计划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投资主管部门、装备部门,按局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勘探局下达的非安装设备投资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前签订采购合同,或提前从设备制造厂家接收使用设备。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外部项目装备购置管理,未经勘探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设备抵应收工程账款;更不允许以—10—抵债方式变通购置小汽车。确需以设备抵债的,必须按勘探局规定程序先履行审批手续。第七章投资计划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投资管理:(一)工程项目推行工程造价招标和工作量清单计价,不允许费率招标。(二)建设项目所需设备及大宗材料应进行招标采购,批准的投资限额作为控制上限;超出限价指标或不满足招标条件的设备、材料,须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采购。第三十七条未列入投资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和非安装设备不得签订施工或订货合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财务部门不得对外付款。第三十八条纪律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查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工程的实施与计划的一致性,是否有超计划投资现象。第三十九条勘探局审计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和竣工审计,对投资管理责任主体进行全过程监督。第四十条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审查。投资项目合同必须提交勘探局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与投资计划一致、合同标的是否超过投资限额。—11—第四十一条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除住宅楼工程外原则上要求当年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周期按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当年调整计划中列竣工的项目,如未按规定办理结算的,以后年度计划不再安排。第四十二条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审查后的结算资料列入年底调整计划;跨年度建设工程,按工程实际进度列入年度投资调整计划。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依据设备发票和到货验收单列入年底调整计划。第八章投资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工程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完工投产后1个季度内,建设单位需编写上报项目完工报告,对计划的实施、投资控制、项目经济效益和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第四十四条依据集团公司投资审计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勘探局每年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局有关部门,对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及装备进行抽查,检查的内容是:(一)建设单位投资管理内控制度和执行局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二)投资立项、列支的合法性;投资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三)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方面—12—情况;(四)投资成本核算情况,资本支出与年度计划的一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第四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完成额控制在投资限额内,视为建设单位完成投资控制任务。投资限额节余部分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投资储备,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符合勘探局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经勘探局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六条凡未纳入勘探局投资计划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一律视为计划外
本文标题:《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377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