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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专题刑法的三大原则与效力范围一、我国刑法规定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适用刑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一般常常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对全部犯罪综合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单行刑法——对一类犯罪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刑法修正案——能保持基本结构完整、总条文数不变三、我国刑法最近的发展变化一个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一个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九个修正案三、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一)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和四大派生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3岁的儿童杀人,15岁的人盗窃、抢劫、绑架、运输毒品、走私毒品挪用公物四大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2、禁止类推3、禁止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确定法定刑4、禁止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我国实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为什么?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二)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人、财物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虐待、遗弃罪中“情节恶劣”,侮辱、诽谤罪中“情节严重”抢劫罪中的“入户”、“持枪”(三)刑法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三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解释司法解释两机关学理解释中的“行凶”2(四)刑法解释方法1、字面解释(文理解释):故意杀人中对尸体进行破坏、对母体中胎儿进行打击“应当”、“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2、论理解释(1)扩张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限制解释:特别自首中其他犯罪。四、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基本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大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二)基本要求:该原则对立法要求非常高。我国刑法分则的个罪基本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因此带来诸多问题。五、公平适用刑法原则(一)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基本精神:相对平等,或可称为实质平等。以下一些情形是否属于违背平等原则:1、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在各省规定不一。贪污和盗窃的比较。2、刑法某些条文明确规定对某些人员从重或者从轻处罚。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比一般人加重等。对不同所有制财产采取不同刑罚规定,如贪污与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法定刑差别都较大。六、刑法适用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1.如何理解在本国领域内犯罪:(1)在公海或者停泊在外国港口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飞行器内——浮动领土(2)在我国驻外使、领馆——拟制领土(3)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择一领土2.重点掌握“法律有特别规定”——身份特殊、地区特殊、法律特殊(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普通公民犯少数轻罪(最高3年)——可以不追究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要追究外国追究过的——仍可以追究轻罪重罪3(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一个美国人在美国把一个中国人杀掉了,既不属地,也不属人,怎么办?重罪(最低是3年)——才追究外国也处罚的——才追究(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提问:基地成员跑到中国来,中国要不要管?必须是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才追究主要针对国际罪刑,如恐怖主义犯罪、拐卖人口犯罪、海盗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问题:在中国与缅甸边境,一个英国人在缅甸那边开枪射向中国境内,把在中国境内的菲律宾人打死了,中国法律是否有管辖权?适用的是什么管辖原则?以下哪种情形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A.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领域外犯罪B.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C.在我国使、领馆内犯罪D.在我国船舶上犯罪(二)刑法时间效力第一,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理我国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即哪个法律对被告有利就适用哪个。旧无罪轻重相等新罪无重轻相等这里重点要掌握刑罚轻重如何比较?掌握三名话:“先看最高、后看最低,再看条件”——先看最高的轻重:如伪造货币罪,1997年刑法最高死刑,修正案九是无期徒刑。新法轻。——后看最低的轻重:如果最高相等,就看最低的轻重。破坏军婚罪,旧法是3年以下,而新刑法是3年以下、拘役。最高刑相等,新法轻。——再看条件:如果最高、最低都一样,如盗窃罪,原82年的《关于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新刑法都规定,最高处死刑,最低是管制。就看适用条件是否严格。新刑法只有盗窃金融机构财产和珍贵文物时才能适用死刑,而《决定》对一切罪都可以适用死刑。新法明显对被告有利。旧刑法对过失杀人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最高刑看,旧法是5年以上,即最高15年,新法是7年。新法轻,适用新法审判上述案件。4第二专题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重点掌握犯罪三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二、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三、犯罪客体要件重点掌握的内容:1、犯罪直接客体决定犯罪归类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是否是犯罪的必备要件(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盗窃正在使用中通讯电缆;挪用公款、资金;贪污、职务侵占(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4)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如投毒杀人与一般杀人四、犯罪客观要件(一)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二)不作为的四个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2.职务、业务上要求义务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三)因果关系的认定1、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起了直接引起或决定了结果发生的作用的,才能证明是结果发生的原因。2、介入行为是第三方的行为,如果该第三方行为切断了既存的因果关系链条。则原行为与5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原行为与介入行为可能共同造成结果发生,均属于原因。2008年司法考试多选题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五、犯罪主体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1、有生命的自然人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分法:第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行为时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认定年龄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宽处罚原则: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年人从宽处罚规定:(修八)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修八)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年龄(2)精神障碍: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生理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生理缺陷:“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特殊身份对于身份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构成身份(影响定罪、即定罪身份)→真正(纯正)身份犯身份之于犯罪加减身份(影响量刑、即量刑身份)→不真正(不纯正)身份犯(二)单位犯罪主体1、概念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特征第一,资格性:主体具有单位资格。第二,意志性:必须体现单位意志第三,法定性: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且予以处罚。、3、处罚——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六、犯罪主观要件(一)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明知的范围:具体符合说——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如偷盗口袋里的手表结果是金项链,无故意。抽象符合说——行为人认识事实与实际事实抽象一致,不论具体差别,就有故意。法定符合说——行为人认识或预见的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如盗窃行李时意外得到手枪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二)过失1、过失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15条)2、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如,某动物园的一位饲养员某甲,一天清晨起来给老虎窝打扫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匆忙忙打扫完后就走了,出门时忘了关门,结果老虎窜了出来,将一名游客咬成重伤。那么对于该游客的重伤,管理员某甲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呢?73、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4、判断罪过类型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1)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放任发生间接过意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2)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而非行为之前或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这也有助于理解另起犯意等问题。(3)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而在于对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如众所周知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对违章驾驶行为是明知的。(4)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过失犯罪均要求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且对过失犯罪不可能适用死刑。(
本文标题:《刑法学论总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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