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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王安异副教授主讲《刑法学》主编马克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使用教材《犯罪通论》《英美刑法学》马克昌主编主编赵秉志武汉大学出版社副主编谢望原李希慧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刑法学》《刑法学》主编高铭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主编马克昌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参考教材目录导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及刑事责任目录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第十章共同犯罪目录第十一章罪数形态第十二章排除犯罪性行为第十三章刑罚概述第十四章刑罚体系和种类第十五章刑罚裁量目录第十六章刑罚执行第十七章刑罚消灭第十八章刑法各论概述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录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三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目录第二十五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七章渎职罪第二十八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导言胸怀造就法学家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一、刑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没有诠释的分析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刑法学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门(应用法学)学科。根据内涵的不同,刑法学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刑法学,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刑法解释学),并阐述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研究刑法的发展变化即刑法历史(刑法史学)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广义的刑法学,又称刑事法学,是指研究包括实体刑法规范、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与治理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内容的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的学科(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已独立)。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狭义意义上的。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刑法学的内在理论联系与逻辑结构是通过其理论体系而显现的,因而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对我们认识和掌握刑法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续)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上下两编。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总论分17章,主要探讨刑法本身的理论(刑法本体论)、犯罪成立(主要是犯罪构成理论)与定罪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及其承担(主要是刑罚)(刑事责任论)等内容,刑法各论分为11章,除了刑法各论概述一章外,其余各章则是根据97’刑法典分则规定的体系而排列的(参见目录)。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续)研究刑法学,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根本指导方法。具体而言,刑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阶级)分析研究法、(横向)比较研究法、(纵向)历史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但在具体研究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方法,而是要综合各种方法系统研究,使刑法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科学合理。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续)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服务。研究刑法学有以下三个意义:第一,指导刑事立法。第二,促进刑事司法。第三,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上编刑法总论刑法学(1)第一章刑法概说刑法论本章目录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第二节刑法的创制、目的及任务第三节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性质三、刑法的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犯罪法/刑罚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规定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形式定义).具体而言,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统治和经济上利益,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定义)。一、刑法的概念(续)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依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但由于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本课件将不探讨其具体内容。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阶级(政治)性质要回答刑法是为哪个阶级服务的问题。(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它和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相联系的共性),同时又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定属性(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个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二、刑法的性质(续)私法隐藏在公法的保护之下其一,刑法的特定性(规制内容)。其二,刑法的广泛性(法益保护)。其三,刑法的严厉性(制裁手段)。其四,刑法的补充性(其他法律)。其五,刑法的保障性(部门法律)。三、刑法的分类(一)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所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专指刑法典。三、刑法的分类(续)(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形式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典、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不具有刑法的形式,但其内容则有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规定的法律或法条,如行政(经济)法规中的附属刑法。三、刑法的分类(续)(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如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三、刑法的分类(续)(四)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刑事(固有)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或刑事犯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国外理论界认为刑法典就是刑事刑法。行政刑法是指以规定违反行政法制管理目的之行政犯或法定犯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附属刑法一般都属于行政刑法。三、刑法的分类(续)(五)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国际刑法则有三种不同含义:一是国际刑事法或世界刑法,是指超国家、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予以适用的刑法,世界上还不存在这种国际刑法.二是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或违反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在此意义上使用之.三是关于国内刑法使用范围的法律,即关于国内刑法空间效力、管辖权、外国刑事判决效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最先意义的国际刑法,即指这种刑法适用法。第二节刑法的创制、目的及任务一、刑法的创制二、刑法的目的三、刑法的任务一、刑法的创制(一)刑法的创制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此规定指出了我国制定刑法的宪法根据与实践根据。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理应成为创制刑法典的法律根据。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创制与修订的实践根据。一、刑法的创制(续)(二)刑法的创制原则适时性谦抑性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创制原则二、刑法的目的我国刑法第1条明文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此规定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其中“惩罚犯罪”只不过是“保护人民”即保护法益的手段而已。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只不过是刑法目的的展开。我国刑法第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明确告诉我们,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护法益。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公民和国家法益)是目的。三、刑法的任务(续)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的保护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此乃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三、刑法的任务(续)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97’刑法典分则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三、刑法的任务(续)第三,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即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宪法第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三、刑法的任务(续)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我们要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伟大工程,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所谓“稳定压倒一切”。三、刑法的任务(续)刑法的任务与刑法的机能具有本质的区别。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具体而言,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2.法益保护机能。即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三、刑法的任务(续)3.自由保障机能.即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恣意发动,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刑罚处罚)(法益保护机能中的“法益”是狭义的,仅指除了行为人自由以外的法益.在讨论刑法机能时,法益侵害说将法益概念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可能受到个人侵害的法益,另一方面是可能受到国家刑罚权侵害的法益)(如何既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是一大难题.因为法益保护机能主要是靠刑罚宣示与适用来实现,而自由保障机能则主要依赖限制刑罚适用而实现)。第三节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一、刑法规范二、刑法体系三、刑法解释一、刑法规范所谓刑法规范,也称罪刑规范,是指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是指由国家制定与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禁止人们实施犯罪行为、命令人们履行义务以免犯罪、指示司法人员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一、刑法规范(续)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因此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与实质。但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由于规范的内容是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故刑法总则中的许多一般性规定与原则性规定,并不属于刑法规范;一个条文可能表达几个规范,几个条文可能表达一个规范;刑法条文是直观的,而刑法规范则不是直观的。一、刑法规范(续)刑法规范首先表现为裁判(审判)规范,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规范(指向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旨在限定其司法权力)。刑法规范也是禁止一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规范(指向对象是一般人),它给一般人提供评价行为的标准,以期一般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行为规范存在于刑法规范中)。一、刑法规范(续)刑法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如前所述,刑法的目的及任务是保护法益,因此,它将侵犯法益的行为类型化为犯罪构成要件,并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规定法律后果,从而形成了刑法规范。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对侵犯法益的行为宣示刑罚,对侵犯法益的行为科处刑罚,正是为了并实现着法益保护的目的。二、刑法体系(一)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编章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二)刑法总则编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
本文标题:《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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