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1《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主要工作过程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标秘字[2006]0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将由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和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共同承担了修订汽车行业标准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任务。经过起草单位的共同努力,并经过企业多次讨论与2006年11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提交专用汽车分标委征求意见,由专用汽车分标委组织起草工作组人员昀后讨论定稿。二、编制依据随着我国自卸汽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发展和运用,车辆的规格结构、功能及技术指标与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标准技术指标不能满足现状,需要调整、完善。随着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发布和实施,对自卸汽车的道路行驶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无法达到以上标准要求。综上分析,有必要修订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通过标准的修订能促进我国自卸车行业的发展。三、条文说明1依据GB/T1.1—2000对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失效标准替换为有效标准2根据GB1589—2004的要求,将第一章中的“自卸汽车允许昀大总质量32t”改为“31t”,为了使术语表术的更确切,将“液力”改为“液压”。3GB9417—1998已失效,删除旧标准中的3.2“自卸汽车的型号编制规则应符合GB9417的规定”。4根据GB1589—2004的要求,将“自卸汽车的昀大允许总质量和昀大允许轴荷不超过原底盘车允许值的3%”改为“自卸汽车的昀大允许总质量和昀大允许轴荷应符合GB1589的规定”。5根据GA406—2002的要求,增加了3.15“自卸汽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志,车身反光标志应符合GA406的规定”。6根据GB11567.1~11567.2的要求,增加了3.6“自卸汽车应安装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其性能和要求应符合GB11567.1~11567.2的规定”。7自卸汽车铆接结构已逐渐淘汰,很少应用,删除了旧标准3.14中的“铆接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和“附录A铆接要求”。8自卸汽车车厢与副车架一般不会发生撞击,将旧标准3.21中“空载行驶时,车厢不得与副车架发生撞击”改为“在额定载荷下,倾卸机构在举升过程中,不允许有干涉现象”。9为了重载自卸汽车安全作业,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新标准3.23(旧标准3.22)中增加了“轻便、可靠的实现举升、中停、下降,对需要带载下降的自卸汽车,应具备缓降功能”。210车箱报警装置不仅知限声音,其它形式也可以,将旧标准3.23(新标准3.24)中“有声响报警装置”改为“应有警示装置”,为了强调举升后检修安全作业,将“应有”改为“必须有”、“保险”改为“安全”。11现在自卸车车厢长已经大于6米,车厢空载举升到昀大举升角的时间按车厢长度分段规定时间,将旧标准3.25中的“车箱空载举升到昀大举升角的时间不超过20s”改为“车箱空载举升到昀大举升角的时间符合以下规定:——当车厢长≤4.8m时,不超过20s;——当车厢长4.8m~6.5m时,不超过25s;——当车厢长≥6.5m时,不超过30s”。同样,车厢从昀大举升角下降到与付车架粘合的时间和以上类同。12为了使“限位”更准确,将旧标准3.27(新标准3.27)中的“限压”改为“压力安全保护”、“开式液压传动系统”改为“开式油箱”;闭式油箱为压力容器应提出相应的要求,增加了“闭式液压油箱在250KPa气压下经1min密封性能试验不应有渗漏现象”;为了保证举升的安全性,增加了“液压倾卸系统,应加装举升限位装置”。13参考1997荷兰国家标准SFS5750和国内长车厢自卸汽车翻车事故的出现,增加了倾卸稳定性试验及要求,将旧标准3.29中的“扭转试验应符合QC/T223的规定”改为“倾卸稳定性试验应符合QC/T223的规定,试验过程中,自卸汽车不得倾翻,车厢不得发生塑性侧向偏斜,测试侧向偏差量小于6mm。”。14旧标准4.2.1(新标准4.2)中删除了“应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应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定型检验”。15GB7258—2004中对产品标牌也有要求,新标准5.1中增加了“产品标牌的编制应符GB7258的规定”,为了强调举升操作的安全性,增加了“举升操作警示标志应安装在醒目位置”。16增加了5.2“使用说明书”内容。17通过自卸车行业的调查,大部分企业质量保证的时间都在半年,所以将新标准第7章(旧标准第6章)中“一年”改为“半年”。四、标准的性质、代替建议本标准建议为推荐性标准,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发布实施后曾对我国的自卸汽车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该标准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而且对车辆超载问题执行国家强制性检测标准以及机动车安全运行等方面内容欠缺,因此本标准一旦发布实施,建议代替QC/T222—1997《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文标题:《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编制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41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