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韶山市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1韶山市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建立快捷、高效的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韶山市人民法院、韶山市人民检察院、韶山市公安局、韶山市城乡规划局、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一)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诉讼中需解决的问题;(二)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刑事处理问题;(三)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中需解决的问题;(四)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相关违纪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问题;(五)土地、矿产等权属纠纷调处行政诉讼中需解决的问题;(六)研究协调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执法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措施及工作中需要互相衔接的有关问题;2(七)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其他问题以及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第三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邀请涉及事项的相关单位;(二)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参加;(三)联席会议时间原则上确定为每季度至少一次例会,召开时间、地点由联席会议主持者通知;(四)联席会议由各成员部门轮流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协调事务,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配合的,由成员单位具体工作部门协商可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第四条联席会议决议规则(一)联席会议召开前由提出召开会议的单位书面征询议题。各成员单位于开会10日前向会议主持单位书面提交具体议题材料;3(二)承办会议收到议题后“视内容涉及面”确定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三)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座谈、沟通、交流、协商,将具体事宜落实到具体单位主管领导、承办人,明确办结时限,形成较统一的决议后方可再议下一事;(四)对经过联席会议讨论已达成共识的问题,由会议主持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审签下发执行。对经联席会议讨论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由会议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继续调研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五)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土地、矿产资源等违法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六)会议结束,由会议承办单位编辑会议简报或会议信息,及时发送参会的成员单位与邀请单位;(七)对会议确定承办的具体事宜的办理结果由办理单位向联席会议成员书面反馈。第五条本联席会议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韶山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本文标题:韶山市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507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