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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TSP-004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TSP-0041/4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所属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和检维修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新浦化学主管部门(甲方)应对承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乙方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及安全资质进行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1.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2.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3.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4.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5.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事故;6.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工程的需要;7.建设工程有分包的,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第四条新浦化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注:不同类型的合同,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可不同;见范本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经甲方许可,分包单位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TSP-0042/4第六条外来施工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接受两级安全教育。一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保卫科进行治安教育后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件;二级教育由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组织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或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告知书”,方能允许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教育内容为:1.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事故教训、疏散原则、安全制度;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安全教育记录填写完整、字迹清楚,一、二级安全教育记录皆保存在安环处,治安教育记录保存在保卫部门,时间为3年。第七条施工作业前,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报新浦化学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到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生产部门三方须到现场进行对接,组织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要有书面材料,并进行详细讲解说明后,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1.新浦化学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第九条生产部门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并派出监护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TSP-0043/41.生产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第十条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内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新浦化学各项管理制度,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一条下列工程施工单位需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第十二条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给予警告;4.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5.要求施工单位只要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第十三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安全责任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有安全一票否决权。第十四条在生产设施、装置、隔离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新浦化学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应定期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含)以下罚款,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作业过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TSP-0044/4施工纪律导致事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浦化学事故管理制度》等级处以2000—5万元罚款。1、作业现场发生微小事故一次给予2000元-5000元以内罚款;2、作业现场发生一般事故一次给予5000元-1万元以内罚款;3、作业现场发生重大事故一次给予1万元-2万元以内罚款;4、作业现场发生特大事故一次给予2万元-5万元以内罚款。第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新浦化学施工主管部门或者安全部门裁决,开出罚款单,由会计处负责收款,罚款单和回执统一反馈到安全部门保存,以备上级部门检查。第十七条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处理。附件1.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范本)附件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附件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改指令书附件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违约处罚决定书附件5.施工作业安全告知单附件6.培训签到表附件7.入厂教育资料之一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范本)为加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委托工程的顺利完成;凡在新浦化学所属范围内进行改、扩、建、拆除工程、检维修等活动,甲乙双方须签订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特此约定如下:一、甲方的安全责任:1.主管部门应对乙方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在施工前对乙方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辨识生产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数,采取预防性措施,并书面告知施工作业人员。2.主管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提供上述条件。3.主管部门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主管部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主管部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15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有权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进度、监督工程款使用,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并发出书面通知;对相关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8.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包括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甲方有组织事故抢救和报告的义务。二、乙方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及其从属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新浦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定。2.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6.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统一颜色安全帽,并正确佩戴;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照指定路线行走,在指定区域施工或如厕;7.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8.施工单位不得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1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在生产装置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11.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安环处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12.施工单位应当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1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经检查或者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4.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生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15.施工单位在招收临时工时须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且男性年龄超过55岁、女性年龄超过50岁的,不得从事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16.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固体废物、噪音、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17.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主马路行驶速度≤10公里/小时,支马路行驶速度≤5公里/小时,限高3.5m,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出入,运输过程不得污染路面。18.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破路作业、吊装作业等,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19.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作业过程中可能对生产设施等构成影响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20.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施救,并立即通知业主安环处及施工主管部门。三、施工单位及其从属人员违反上述1—10条款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11—20条款处以2000元以内罚款。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浦化学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处以2000—5万元罚款。甲方单位: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联系电话安全管理人员:年月日联系电话乙方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联系电话安全管理人员:年月日联系电话甲方单位:新浦化学安全部门甲方安环处:年月日联系电话附件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一
本文标题:TSP-004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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