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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理學院生物科技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所94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研究生應於報到後30天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持指導教授之訪談紀表及同意書,向所辦公室登記。第三條本所甄選入學新生以本所及生命科學系專任老師為指導教授。於入學選定指導教授時,需與本所及生命科學系三位以上的老師洽談後始可簽名決定指導教授,每位教授以指導一名研究生為原則,如欲指導第二名研究生時,須該名研究生與本所及生命科學系全體老師訪談及簽名後,該老師始可再指導該名研究生。本所考試入學新生於入學選定指導教授時,甲組新生需與本所及甲組合聘老師三位以上洽談後始可簽名決定指導教授;乙組新生需與本所及乙組合聘老師三位以上洽談後始可簽名決定指導教授,每位教授以指導一名研究生為原則。如欲指導第二名研究生時,須該名研究生與本所及該組全體老師訪談及簽名後,該老師始可再指導該名研究生。惟研究生仍未選定本所及本所各組合聘教師為指導教授時,該生可選擇本校專、兼任老師為共同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指導之第一名研究生,包含甄選入學及考試入學新生。第四條研究生中途欲更換指導教授或研究生休學後復學或指導教授因生病、離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備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及聲明書經所長簽章,若無違反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1.研究生之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及聲明書。聲名「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四份;所辦、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生本人各執乙份。2.研究生若因指導教授過世而更換指導教授時,免繳第一項所規定之聲明書。第五條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收到論文稿三天內向所辦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或無效;由所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第六條在合於規定之情況下,研究生如有兩位以上之指導教授,則前述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述之「指導教授」應包括所有指導教授。2第七條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向所辦報備,所辦應通知研究生依第四條之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研究生得請求所方進行瞭解以確保其權益。第八條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申請口試資格者,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之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時,可向所辦提出申訴。第九條研究生提出申訴後,所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所務會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第十條研究生未依本準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第十一條論文口試前10天研究生應將論文稿分送各口試委員,論文內容須包括中英文摘要、前言、文獻探討、材料與研究方法、研究結果、討論及參考文獻。其他論文口試之申請、撤回、逾期未繳口試論文……等相關事項則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研究生於畢業離校時,畢業離校單須經原指導教授簽章,碩士論文需依本所之既定格定撰寫,並繳交教務處及所辦規定之論文份數。第十三條本準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3國立高雄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研究生與教授訪談紀錄表及同意書研究生姓名:教師名稱教師簽名訪談時間指導教授確認簽章陳文輝林順富王俊順王恆隆溫秋明高佑靈施能朗葛孟杰黃永森楊文仁陳健忠說明:(一)每位研究生在確定其指導教授之前,須與三位以上教師約談。(二)請依本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第二條規定於報到後30天內完成此表後交回生物科技研究所辦公室,若有相關疑問,請洽生物科技研究所辦公室助理張美純小純,電話(07)5919405或5919406。4國立高雄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聲明書及同意書依本所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學生(學號:)因故更換指導教授,在未得原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指導教授()指導之研究計畫或研究成果,當作與新指導教授之共同研究成果或學位論文的任意部份。特此聲明。此致原指導教授簽名新指導教授簽名所長○○○立書人:日期:年月日註:1.申請書一式四份,所辦、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生本人各執乙份。2.更換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連同聲明書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三天前向所辦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暫停;由所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3.研究生未依本準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4.原指導老師簽收研究生論文(簽名或蓋章)
本文标题:国立高雄大学理学院生物科技研究所论文指导教授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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