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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期末考核:案例分析报告(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题目:中国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分析学生姓名:院系:经济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任课教师:完成日期:评分表项目单项得分总分案例介绍(30分)焦点问题的分析(30分)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启示或借鉴(40分)中国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分析一、案例介绍(一)案例背景马铃薯是我国最重要的农作物之一。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我国对农业的补贴较小,农业竞争力较低,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农作物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铃薯却以其产量高、成本低等特点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潜力。目前,我国马铃薯种植面积7000万亩、总产量超过7000万吨,约占全球产量的25%。2005年以来,马铃薯加工企业销量降低,库存增加,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农民种植的马铃薯也被削价收购,农民收人受到影响。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关心广大农民的利益,帮助其找原因。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由于欧盟内部对马铃薯种植者和出口企业实施补贴,欧盟的马铃薯淀粉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我国市场销售,扰乱了国内马铃薯加工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为了保护我国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业首次拿起法律武器,申请对进口自欧盟的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二)公告立案2006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确定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反倾销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2)2006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1)2006年2月06日,调查机关立案并通知相关企业并对双方企业进行调查。(2)2006年3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3)2006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发放调查问卷、补充问卷。(4)2006年2月21日和3月21日,调查机关接收并考虑双方意见,接收书面材料。(5)2006年5月下旬和6月上旬,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四)初裁决定1.初裁认定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2.根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各公司的倾销幅度:荷兰艾维贝公司---12.6%;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12.6%;法国罗盖特公司---56.7%;其他欧盟公司---56.7%。保证金征收比例:荷兰艾维贝公司---44%;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44%;法国罗盖特公司---35%;其他欧盟公司---57.1%。3.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例)×(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五)裁决效果初裁决定发布四个月,全国马铃薯产业焕发出蓬勃生机。农业方面,各产区马铃薯销售价格普遍回升,每吨价格100元至140元,收入提高了20个百分点以上,实现了产销两旺。2006年,各产区种薯农户普遍比去年增收20个百分点以上。在加工方面,各地企业全面开工生产,开工率较去年增加30个百分点至40个百分点。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有较大回升,而且产品销售形势普遍看好,各地企业订单已大部分订出,促进了人员就业,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社会经济效益非常显著。二、此反倾销案的焦点问题分析(一)焦点一:倾销及损害的确定1.倾销的确定:欧盟马铃薯淀粉进口量大幅度增加,且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倾销的定义: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以占领市场。在正常情况下,决定倾销要基于价格构成(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与利润)和国内市场与出口市场的价格比。在农产品方面,欧盟成员国规定:(1)统一市场,使得欧盟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税逐渐取缔,对于外部的进口产品进行征税。(2)统一农产品价格,欧盟实行统一的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干预价格以保证市场平衡和维护内部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利益。(3)实行差别关税以及出口补贴,限制农产品进口和支持农产品出口。2005年10月,欧盟出口我国的马铃薯淀粉突然大幅度降价,到岸价从550美元/吨猛降到了360美元/吨,最低时每吨折合人民币仅2800元,欧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对中国的农产品企业有着强大的威胁,其对马铃薯淀粉出口的补贴,大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其马铃薯淀粉的价格远远低于马铃薯淀粉的正常价值,毋庸置疑,这构成了倾销。2.损害的确定:欧盟马铃薯淀粉的进口伤害我国相关的产业,扰乱我国市场秩序损害的定义:是指对国内某一工业的实质性损害、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所形成的实质性阻碍。2005年8月,马铃薯淀粉年度生产期刚开始,欧洲马铃薯淀粉企业就几乎步调一致地采取补贴和倾销的不公平贸易方式,大量低价进入我国市场。而数量猛增到7万多吨,比上年增加了3倍。在本案中,欧盟相关企业与中国进口商竞争时,扰乱了我国马铃薯加工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使中国进口商受到的损失、进口商品削价、进口商品数量的增加、进口商品价格降低、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利润下降等,这对我国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是欧盟相关企业构成我国进口商损失的主要依据。(二)焦点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贸易中相当重要,但是尽管欧盟早在1998年就宣布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但仍将我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实际上并未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对走在市场经济大道上的中国来说,是实质性的不公平。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不断遭遇反倾销主要是因为被不公平的扣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导致的。其实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基础间的冲突,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激烈冲撞。长期以来,欧盟对中国企业都抱有一种偏见,过分着眼于国有企业的运营上,而无视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水平。欧盟各国的政策取向都是鼓励私有。在马铃薯淀粉一案中,欧盟各国政府对马铃薯淀粉产业在种植、原料收购、加工和出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补贴,种植一公顷马铃薯补贴700多欧元,出口一吨马铃薯淀粉补贴60多欧元。因此欧盟的企业才敢低于成本价打压国内的企业。国内的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非常分散,不抱成团根本没有财力物力与欧盟的大公司抗衡。因此,在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中,我国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三)焦点三:单独税率问题单独税率的定义: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为每一家应诉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并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应诉企业得到的倾销幅度就被称为单独税率。单独税率通常低于不参加应诉企业得到的税率。对于中国应诉企业而言,能否获得“单独税率”待遇就成为能否“打赢”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前提条件。三、此反倾销案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启示(一)积极发挥出口企业的主观能动性1.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2.调整和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3.强化道德意识,以诚信为荣,以合作为誉,建立企业道德观。(二)农业加工企业要学会运用WTO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1.我国实行农产品开放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农产品企业可以利用WTO规定的“特殊保障条款”等保障措施对我国农产品采用关税配额管理进行保护。2.充分利用WTO中关于补贴的规则,通过税收优惠、出口信贷等手段扶持农产品出口,以此来加快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3.加强对于农业补贴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补贴效益、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三)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1.加强商会、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和服务能力。强化企业自律,维持出口秩序,尽可能减少倾销及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2.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四)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反倾销的预测分析系统1.政府应加大对反倾销诉讼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市场信息、法律法规、业务咨询等方面为诉讼企业提供支持,积极应对诉讼。2.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国进出口企业规避风险和参与诉讼的能力,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五)面对反倾销应诉要大胆细心,认真准备,机智回应在数据管理上必须做好三点:一是数据完备;二是数据统一;三是数据保密。(六)申诉企业团结一致、共同应战产业间的各个企业在面对外国企业时要先团结起来,一致对外。参考文献[1]李小北,池本幸生.反倾销案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2]战勇.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3]杨坚.国际反倾销法律、案例与对策[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
本文标题:WTO-中国对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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